水行政執法與管理實用法律手冊

水行政執法與管理實用法律手冊

《水行政執法與管理實用法律手冊》分為上下篇,共二十三章。其中,上篇十六章,主要包括水行政執法法律淵源、水行政主體與公務員、水行政行為、水行政立法與水利規範性檔案制定、水行政許可、水行政處罰、水行政強制、水行政徵收與水行政徵用、水行政確認與水行政裁決、水行政契約與行政給付、水行政檢查與水行政指導、水事糾紛預防與調處、水事政府信息公開、水行政複議、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水行政國家賠償等。下篇七章,主要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訴訟管轄、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程式、行政訴訟的特殊制度與規則、行政案件的裁判與執行等。另外,每章都有相應案例跟進,有助於水行政主體和工作人員參加水行政訴訟時參考使用。

基本介紹

  • 書名:水行政執法與管理實用法律手冊
  • 出版社:黃河水利出版社
  • 頁數:430頁
  • 開本:16
  • 作者:王慶偉 谷秀英
  •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定價:78.0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水行政執法與管理實用法律手冊》是一本為廣大水行政公務人員提供專家型法律服務的實用書籍。
本書分上下篇,共二十三章。其中,上篇分為十六章,對分散於不同法律檔案當中的涉水行政法理論進行了全面梳理總結和闡述解讀。下篇分為七章,是對行政訴訟的全面介紹,包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訴訟管轄、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程式、行政訴訟的特殊制度與規則、行政案件的裁判與執行等各環節內容。本書上、下篇分別由王慶偉、谷秀英主持撰寫並統稿。

作者簡介

王慶偉,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註冊公職律師,國家一級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西安理工大學畢業,長期從事並重點研究水行政執法管理實務和工程建設領域法律問題,曾出版《水行政管理與執法典型案例》、《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實用手冊》、《民國黃河史》等著作。

圖書目錄

前言
上篇
第一章水行政執法法律淵源
第一節行政與行政法
第二節水行政執法法律淵源
第三節水行政執法基本原則
第二章水行政主體與公務員
第一節行政組織法
第二節水行政主體
第三節水利公務員與水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第三章水行政行為
第一節抽象水行政行為與具體水行政行為
第二節水行政行為的成立與效力
第四章水行政立法與水利規範性檔案制定
第一節水行政立法
第二節水利規範性檔案制定
第五章水行政許可
第一節行政許可基本概念
第二節水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三節水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四節水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式
第五節水行政許可的費用和監督檢查
第六章水行政處罰
第一節行政處罰與行政處罰法
第二節水行政處罰的種類
第三節水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與管轄適用
第四節水行政處罰的程式
第五節水行政處罰文書
第六節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水行政強制
第一節行政強制概述
第二節水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節水行政強制執行
第八章水行政徵收與水行政徵用
第一節水行政徵收
第二節水行政徵用
第九章水行政確認與水行政裁決
第一節水行政確認
第二節水行政裁決
第十章水行政契約與行政給付
第一節水行政契約
第二節行政給付
第十一章水行政檢查與水行政指導
第一節水行政檢查
第二節水行政指導
第十二章水事糾紛預防與調處
第一節水事糾紛概述
第二節水事糾紛調處與平安邊界創建
第十三章水事政府信息公開
第一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第二節水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十四章水行政複議
第一節行政複議概述
第二節水行政複議的申請與受理
第三節水行政複議的審理、決定和執行
第十五章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水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水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章水行政國家賠償
第一節國家賠償
第二節水行政賠償
下篇
第十七章行政訴訟
第一節行政訴訟概述
第二節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章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第一節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概述
第二節應予受理的案件
第三節不予受理的案件
第十九章行政訴訟管轄
第一節行政訴訟管轄概述
第二節級別管轄
第三節地域管轄
第四節移送管轄與指定管轄
第二十章行政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行政訴訟的原告
第三節行政訴訟的被告
第四節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第五節共同訴訟人
第六節訴訟代理人
第二十一章行政訴訟程式
第一節起訴與受理
第二節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式
第三節行政訴訟的第二審程式
第四節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式
第二十二章行政訴訟的特殊制度與規則
第一節行政訴訟證據
第二節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行政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制度
第四節涉外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章行政案件的裁判與執行
第一節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
第二節行政訴訟的執行與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

文摘

著作權頁:



第七條稱之為“其他規範性檔案”,其含義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之外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可以認為,一般規範性檔案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政主體為了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依據法定職權或法律、法規授權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之外的行政檔案。
(二)一般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
一般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可以依法獨立行使行政管理權的機關。
但是,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各類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各類指揮部等臨時機構、不具有行政管理權的事業單位不具有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資格,不得發布規範性檔案。
(三)一般規範性檔案的分類
1.以制定主體為分類標準
一般規範性檔案以制定主體為分類標準,可以分為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主體制定的一般規範性檔案和無行政立法權的行政主體制定的一般規範性檔案。
1)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主體制定的一般規範性檔案
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主體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規章,也可以制定一般規範性檔案。
2)無行政立法權的行政主體制定的一般規範性檔案
沒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主體在其法定的行政職權範圍內均能依法制定一般規範性檔案。
2.以法律效果為分類標準
一般規範性檔案,可以分為裁量基準、解釋基準、規範具體化規則、指導綱要、組織規則等。
1)裁量基準
在行政活動實踐中,由於立法機關不可能為行政機關的裁量行為提供詳細標準,因此上級行政機關常常就裁量的事項,以執法手冊、工作指南、綱要等方式,制定統一的標準,作為執法人員行使裁量權的依據,使得執法人員遇到相同或類似事項作相同或類似的處理,實現行政裁量權的自我約束。這類規定可稱為裁量基準。
2)解釋基準
解釋基準,是指為了防止進行某種行政活動時做出各不相同的對待,確保其統一性,而由上級行政主體對下級行政主體發布的法令解釋的基準。在我國,行政機關的解釋基準事實上得到了廣泛套用,包括對法律的解釋,對行政法規的解釋,對部門規章的解釋,對地方性法規的解釋以及對地方政府規章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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