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曆水牛年(1793年),欽差總理西藏事務大臣和琳會同達賴喇嘛及濟嚨呼圖克圖,為解決達賴屬民和班禪屬民在支應差稅方面的爭執所做的一項決定。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同為格魯派首領,西藏所有租賦分別歸達賴和班禪收用。但札什倫布寺的屬民較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屬民少(前者為班禪屬民,後者為達賴屬民),而且在許多地區,達賴屬民和班禪屬民雜居,在支付差稅方面經常發生爭執。該決定即是為解決這種爭執制定的。《決定》規定:去日喀則的內地官兵所需之差役、西康等地人員前往拉薩所需之差役、為政教安寧作法事所需之稅捐、運送由各地所徵收的糧食、酥油到拉薩以及商旅所需之騎馱,凡有支差牌票、所需乘馬在14匹、馱畜在49頭以內,承擔宗站距離之馱運者,均由政府屬民承擔。所需乘馬之數滿15匹,馱畜滿50頭者,不論是駐藏大臣還是地方政府簽發的牌票,乘馬、馱畜、民夫三項差役,地方政府屬民支應四分之三,札什倫布寺屬民支應四分之一,糧食、牲畜料、柴草、伙夫、馬夫等所有雜役和實物稅捐的五分之三由政府屬民承擔,五分之二由札什倫布寺屬民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