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築物本身重力及位於其上的固定(永久)設備作用於水工建築物的重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工建築物自重
- 外文名:self weight of hydraulic structure
定義,性質,
定義
水工建築物自重即水工建築物本身重力及位於其上的固定(永久)設備作用於水工建築物的重力。
性質
水工建築物自重屬於恆定荷載,對水工建築物的工作狀態起著重要作用。水工建築物本身的重力可按G=γV確定。式中,γ為材料容重,k N/ m;V為體積,m。本身重力作用在計算單元的形心,方向鉛直向下。
根據含水量不同,材料容重可分為乾容重、濕容重和飽和容重。對於混凝土和漿砌石體材料,由於水荷載需視為面力,一般取用乾容重。浸泡在水中部位的自重則取用浮容重。土石料的孔隙率大,其乾容重、濕容重、飽和容重差別較大,應分別取值。材料容重應通過試驗確定。當無試驗資料時,大體積混凝土結構的材料容重可按中國DI.5077-1997《水工建築物荷載設計規範》採用。中、小型土石壩在初步計算時,其壓實幹容暈也可按上列規範取值。位於水工建築物上的固定設備,如固定式啟閉機等的白重,可採用銘牌上標出的重量值。
按照中國GB 50199-94《水利水電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中作用的分類,水工建築物和固定設備的自重屬永久作用,其設計值為作用分項係數乘以標準值。標準值按公式G=γV確定。大體積混凝土結構和土石壩的自重作用分項係數為1.0。當固定設備自重的作用效應對結構不利時,作用分項係數採用1.05;有利時,則採用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