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

F1:上年剩餘水產生物損失量(公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fishery losses in water pollution accidents
  • 頒布單位:農業部
  • 頒布時間:1996.10.08
  • 實施時間:1996.10.08
為加強漁業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科學合理地計算因污染事故造成的漁業損失,為正確判定和處理污染事故提供依據,現制定以下計算方法。
一、污染事故漁業損失量的計算
污染事故中的漁業損失量,是指污染源直接或間接污染漁業水域造成魚、蝦、蟹、貝、藻等及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死亡或受損的數量。計算方法的選擇應根據事故水域的類型、水文狀況、受污染面積的大小以及受損害資源的種類而定。
(一)圍捕統計法
套用範圍:適用於能進行圍捕操作的水域,其污染事故水域面積在萬畝以下。圍捕設點和計算方法:在事故水域中,設定具有代表性的圍捕點8—10個,每個圍捕點的面積20—50畝,在圍捕中,按種類和規格(苗種、成品)分別統計水產生物死亡量和具有嚴重中毒症的水產生物數量。
圍捕點及各點面積的設定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受污染水域的具體狀況決定。
計算方法:
各圍捕點單位面積平均損失量=各圍捕點單位面積損失(包括中毒量)之和÷圍捕點數事故水域總損失量=(單位面積平均損失量×事故水域總面積+民眾捕撈的損失量)水域面積在萬畝以上,或其損失密度分布呈明顯區域性的養殖水域,分別圍捕統計,總損失量等於各區域的損失量之和。
(二)調查估算法
套用範圍:適用於難以設點圍捕的大面積增、養殖水域。
估算方法:
1、調查養殖單位當年投放苗種的分類放養量,以養殖單位提供的發票、生產原始記錄和旁證為準,並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核定。
2、以粗養為主的應考慮原有天然漁業資源量。
3、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單位或事故雙方評估事故水域中的損失量(F1);
4、由漁政機構抽樣調查民眾自發性捕撈的損失量(F2);
5、總損失量Y=F1+F2
(三)統計推算法
1、精養池塘或小面積漁業水域。
事故水域的損失量=當年計畫全部產量-已捕產量當年計畫全部產量=當年投放的苗種數量×前三年畝平均產量 前三年畝平均放苗種數
2、養殖、增殖水面(包括港灣、湖泊、水庫、外盪等)。
推算公式:
Y=F+F1+F2
F=(M×X×N-F’)×S×P
F1=(上年放養增殖量-上年起捕量)×P
注釋:
Y:總損失量(公斤)
F:當年放養水產生物的損失量(公斤)
F1:上年剩餘水產生物損失量(公斤)
F2:自然繁殖水產生物的損失量(公斤)
M:畝放苗種數(尾、只、顆/畝)
X:成活率(%)
N:起捕規格(公斤/尾、只、顆)
F’:已捕產量(公斤/畝)
S:受污面積(畝)
P:受污水產生物損失率(%)
3、灘涂養殖和圍塘養殖:
Y=(M×X×N-F’)×S×P
※(公式中字母注釋同上)
各因子的確定:M、N、X、F’由污染受害單位或個人出具證明,當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核;S,P由污染受害單位或個人提供情況,當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調查確定。
4、蝦、蟹、貝、藻損失量的推算方法:
計算公式 Y=K×S×M×X N-F1
注釋:
Y:損失產量(公斤)
F1:污染面積內收穫產量(公斤)
K:養殖技術、養殖環境等因素的綜合參考係數
S:受污染面積(畝)
M:畝放苗種數量(只、棵、尾)
X:成活率(%)
N:成品規格(只、棵、尾/公斤)
各因子的確定可參照表1(××省海水養殖品種情況)
註:由於養殖環境、養成水平等差異,造成各地養成產量參差不齊,故設K值係數,該係數的具體數值可參考當地歷年產量和本年度產量等因素而定。
(四)專家評估法
在難以用上述公式計算的天然漁業水域,包括內陸的江河、河泊、河口及沿岸海域、近海,可採用專家評估法,主要以現場調查、現場取證、生產統計數據、資源動態監測資料等為評估依據,必要時以試驗數據資料作為評估的補充依據。
基本程式為:
1、進行生產和資源的現場調查,確定事故水域主要漁業資源的種類及主要漁獲物組成;
2、資源量的確定:
(1)江河、河口及海域的資源量
近3~5年的平均產量÷資源開發率
(開發率視當地捕撈強度和種群自生能力而定)
(2)增殖資源量
近3~5年的平均投放尾數×回捕規格×回捕率÷資源開發率
3、資源損失量的確定。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評估,確定其損失量,對資源損失大的(10萬元以上)要寫出詳細的評估報告。
二、污染事故經濟損失量的計算
因漁業環境污染、破壞直接對受害單位和個人造成的損失,在計算經濟損失額時只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因漁業環境污染、破壞不僅對受害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而且造成天然漁業資源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增殖放流資源的無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漁業產量減產等損失,在計算經濟損失額時,將直接經濟損失額與天然漁業資源損失額相加。
(一)直接經濟損失額的計算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水產品損失、污染防護設施損失、漁具損失以及清除污染費和監測部門取證、鑑定等工作的實際費用。
水產品損失額按照當時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主要菜市場零售價格來計算。水產品損失量包括中毒致死量和有明顯中毒症狀但尚能存活以及因污染造成不能食用的。由於水產品損失量既包括成品,也包括半成品、苗種,而計算損失量,最終以成品損失量表示,因此苗種、半成品與成品損失量的換算比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不同種類和當地實際情況而定。網箱、稻田養魚按實際損失額計算。
水產品損失額=當地市場價格×損失量
養殖種類親本和原種的死亡損失價格,計算時要根據其重要程度按高於一般商品價格的50~500%計算,具體價格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確定。
污染防護設施損失、漁具損失以及清除污染費用和監測部門取證、鑑定等所需的費用按實際投入計算。
(二)天然漁業資源經濟損失額的計算該損失計算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當地的資源情況而定,但不應低於直接經濟損失中水產品損失額的3倍。
天然漁業資源損失的賠償費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收取,用於增殖放流和漁業生態環境的改善、保護及管理。
因爆破、勘探、傾廢、圍墾等工程造成的漁業損失計算原則上也適用於本規定。因污染使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生息繁衍條件受到損失,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三、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1994年農業部發布的“關於印以《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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