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的指導意見

水利部關於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的指導意見

2015年2月16日,水利部印發《關於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深刻認識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的重要意義;採取有力措施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加強組織實施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水利部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16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5年2月16日,水利部印發《關於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的指導意見》。

意見

水利部關於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的指導意見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管理,有效防範廉政風險,保障水利建設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幹部安全和生產安全,按照水利部《關於加強水利基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水利建設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大規模水利建設全面推進,中小型工程投資強度大幅度增加,已占全部水利投資70%以上,工程項目多、建設任務重、實施基層化、監管難度大,廉政風險不斷加大。尤其與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相比,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管力量不足,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時有發生,少數地方甚至發生腐敗窩案,嚴重擾亂了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破壞了水利行業形象,影響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是保障大規模水利建設順利實施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工程建設“四個安全”的基本前提,是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必將有利於規範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各項工作,加快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水利建設市場體系;有利於保障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有利於進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從源頭上遏制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中各種違法違規和腐敗行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力措施,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成優質工程、廉潔工程。
二、採取有力措施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防範風險為重點、加強制度建設為基礎、深化改革為動力、規範管理為手段、強化監督制約為保證,把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一)加強制度建設。注重從制度建設的源頭上防範廉政風險,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於國家投資計畫由地方實行規模管理的水利建設項目,必須針對工程項目審批、投資計畫管理、招標投標、建設實施、資金監管、工程驗收等制定健全的規章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堵塞制度漏洞,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風險防範長效機制。
(二)加大執行力度。堅持依法依規,提高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力。水利部有關司局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指導,及時糾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搞特殊、搞變通、搞例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情況負總責,並督促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貫徹落實。
(三)實行政企分開。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水利工程建設監管主體,不得直接履行項目法人職責;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法人單位任職期間不得同時履行水行政管理職責,一律不得在施工、監理等企業兼職。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直接隸屬關係的施工、監理等企業應儘快改制脫鉤,未改制脫鉤的原則上不得參與由該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投標。
(四)落實建設資金。對於由地方實行投資規模管理的水利建設項目,項目批准立項時必須明確建設資金來源和具體數額,凡是建設資金來源不確定、配套資金籌措方案不落實的,不得批准立項、不得開工建設,嚴防形成“半拉子”工程,嚴防因資金缺口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地方配套資金必須與中央補助投資同步安排並足額到位。對違規審批、未批先建、報大建小等行為,必須嚴肅查處。
(五)規範招標投標。凡是已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地方,依法招標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全部進場交易,大力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加強標後動態監管,保證招標投標陽光透明、公平公正。嚴禁對外地、外行業市場主體設定歧視性條款,嚴禁以各種形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對出借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必須嚴肅查處。
(六)完善建管模式。對建設管理能力薄弱、工程技術人員不足的地方,要推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招標、代建制、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模式,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本地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招標限額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統一規劃和建設標準、強化行業指導和監管、實行民眾監督的前提下,推行項目申報、競爭立項、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村民自建等模式,由具備條件的鄉鎮、受益村組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組織實施。
(七)加強資金管理。項目法人必須把財經法規作為防範廉政風險的“高壓線”,確保各項支出有制度、有標準、有程式,確保水利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白條抵庫、虛假票據憑證入賬,嚴禁以虛增工程量和申報虛假項目等方式套取資金,嚴禁以私設“賬外賬”、“小金庫”、隱瞞收入等方式截留、擠占、挪用水利資金。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與同級審計部門溝通協調,採取全面跟蹤、聯網審計等方式,共同建立水利資金動態監控和審計免疫機制,實現對資金資產全過程、全覆蓋、全方位的監管。
(八)嚴格失信懲戒。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必須依法嚴肅查處,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在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在招標投標、行政審批等工作中必須查詢和套用行賄犯罪檔案等信用信息,對出借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轉包或違法分包、行賄受賄以及對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等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必須列入黑名單,採取市場禁入或限制等懲戒措施,使失信者在水利建設市場“一處失信、處處受制”。
(九)加強民眾監督。小型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全面推行公示制,嚴格實行開工、完工、違規違紀“三公示”制度,及時公開工程進展情況。引導受益民眾全過程參與和監督工程方案制定、建設實施和運行管理。
(十)強化監督檢查。水利部有關司局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強化水利建設項目監督檢查、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和水利建設管理稽察工作。對檢查、稽察中發現的問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落實整改負主要責任,必須限期整改到位;對問題嚴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加大懲戒力度;對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嚴肅查處。紀檢監察部門也要注意從檢查、稽察中發現違紀違法問題並及時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加強組織實施
(一)落實工作責任。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把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作為當前亟待加強的一項重要工作,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問責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層層抓好落實。
(二)制定實施意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當地黨委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部署,結合水利建設實際,提出貫徹本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推進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實施意見要以問題為導向,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實施意見,於2015年5月底前印發並抄送水利部。
(三)突出工作重點。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重點從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機制、規範流程和強化監管等方面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範廉政風險。要做好水利建設領域懲防體系建設,注重源頭治理,努力做到關口前移、防範在先。針對當地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自身特點,對問題多發、易發的項目類別和實施環節加大廉政風險防範力度。
(四)注重查辦案件。要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嚴肅懲治腐敗行為,注重從建設項目監督檢查中發現案件線索,從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背後挖掘和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大力開展警示教育,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震懾作用。
水利部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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