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經濟調節司司長張紅兵就《水價辦法》答記者問

水利部經濟調節司司長張紅兵就《水價辦法》答記者問是在2003年07月22日由水利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水利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3年07月22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水利部聯合發布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價辦法》),本報記者就讀者關心的有關問題,採訪了水利部經濟調節司張紅兵司長。
問:為什麼要制訂《水價辦法》,《水價辦法》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水是人類生存的生命線,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生命線,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水資源短缺的矛盾將更加突出。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支撐和保障,已成為21世紀我國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務。為了完成這一歷史性任務,特別是為儘快改變我國一方面水資源短缺,另一方面用水浪費的現狀,迫切需要通過價格等經濟調節手段,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全社會的節水意識。
1985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費辦法》),規定水利工程實行有償供水,打破了無償供水的陳舊觀念。但囿於當時計畫經濟的歷史條件,《水費辦法》將水利工程供水活動視為行政事業性活動,將水費當作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實踐證明,這種管理模式,忽視了供水的商品屬性,造成水價偏低,水費計收困難並容易被平調、挪用等問題,一方面使大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無力對水利工程和設施進行有效的維修和養護,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水資源的浪費使用。因此,將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正式作為商品價格管理,制定專項價格管理辦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水價辦法》的頒布,是我國水價改革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的施行對於理順供水價格體系和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對於建立水利工程的良性運行機制、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和建立節水型社會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水價辦法》與《水法》有何關係?
答:九屆全國人大29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的《水法》,已於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水法》,規定了我國水資源管理的目標、方針、原則、管理體制和管理制度,是我國管理水事活動的基本法律。
《水法》賦予《水價辦法》相應的法律地位。《水法》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水利部正是根據《水法》的這一規定製訂、頒發了《水價辦法》。《水價辦法》體現《水法》的法律精神,是規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行為的具體制度,是與《水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
《水法》規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核心內容,如核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總原則和超額累進加價等水價制度。《水價辦法》是在《水法》規定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市場經濟的外部環境和我國水資源賦存的狀況,對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政策的具體化,是依照《水法》規範治水行為的直接體現。
問:《水價辦法》與《價格法》有何關係?
答:1998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價格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其根本作用是用法律形式保證價格的合理形成,促進市場機制正常運作,為市場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價格法》明確規定,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水利工程供水早已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政府定價目錄,但一直缺少系統的價格管理政策。《水價辦法》填補了這方面的政策空白。
《價格法》是國家管理所有商品與服務價格的總的法律,《水價辦法》是管理單項商品——水利工程供水的部門規章。水利工程供水既是與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商品,也是資源稀缺性的商品,因此,單獨制定《水價辦法》是必要的。《水價辦法》是在《價格法》的指導下對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系統規定,是與《價格法》配套的部門規章。
問:與《水費辦法》相比,《水價辦法》有哪些特點?
答:與《水費辦法》相比,《水價辦法》最大的特點在於將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完全納入商品價格範疇進行管理,徹底改變了過去將水利工程供水作為行政事業性服務管理的模式。
首先,定價原則發生了顯著變化。《水費辦法》只規定了水利工程供水的有償服務原則,而《水價辦法》則不僅明確了合理補償成本原則,而且明確了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
其次,完善了供水價格的構成。《水費辦法》產生於計畫經濟時代,其水費構成、核算原則是立足於行政事業單位的有償服務。《水價辦法》規定了水價中與市場經濟制度相適應的供水成本、費用及利潤的核算原則,較好地體現了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和水資源的實際價值。
第三,合理劃分了水利工程水價的管理許可權。根據《水費辦法》,地方水利工程水費標準制定許可權集中在省級人民政府,而根據《水價辦法》,地方水利工程水價的管理許可權則可根據情況,在省級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直到縣級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之間進行合理分配,這有助於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靈活的水價調整機制,更好地發揮價格槓桿在最佳化配置水資源中的作用。
第四,明確了有利於促進節約用水的水價制度。如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豐枯季節水價制度等,這對改變用水觀念、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將起很大的作用。
問:水利工程供水的定價原則是什麼?
答:水利工程供水總的定價原則是:合理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和公平負擔,水價要根據供水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具體核定水價的原則主要有分類計價的原則和按區域統一定價的原則。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農業用水價格按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非農業用水價格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和依法計稅的基礎上,按供水淨資產計提利潤;同一供水區域內工程狀況、地理環境和水資源條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區域統一核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單個工程核定。
問:與《水費辦法》對比,《水價辦法》規定的水價水平有哪些變化?
答:這是一個廣大用水戶十分關心的問題。總的來看,就政策規定而言,與《水費辦法》對比,《水價辦法》規定的水價水平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工業用水和自來水廠用水上,農業用水價格變化不大,水力發電用水價格則基本保持不變。在農業用水上,《水價辦法》規定按全部供水成本、費用核定水價,比《水費辦法》規定的價格水平略高。但《水價辦法》規定農業用水實行統一價格,不再像《水費辦法》那樣規定經濟作物用水水價可略高於糧食作物用水水價。《水價辦法》中規定,工業及自來水廠價格中的淨資產利潤率按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2~3個百分點核定,這是參照一般基礎項目的投資回報率規定的。由此,工業用水水價會有一定幅度的上漲,城市自來水水廠用水價格則會有較大幅度上漲,但由於水利工程供自來水水廠用水水價目前很低,不會引起自來水銷售價格的大幅度上漲。
問:《水價辦法》是如何體現水價的經濟槓桿作用的?
答:《水價辦法》從多個方面體現了水價的經濟槓桿作用。首先,適當提高了工業用水、自來水廠用水的水價標準,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抑過快增長的工業及城市用水需求。其次,《水價辦法》明確規定,各類用水均應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國內外實踐證明,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對於促進節約用水有明顯的作用。第三,《水價辦法》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可實行豐枯季節價格或季節浮動價格,這對於在水資源短缺的特殊時期調整水資源的供求關係具有重要意義。最後,《水價辦法》加強了供水計量的內容:水利工程供水實行計量收費,尚未實行計量收費的,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計量收費。用水計量並實行按量計收水費,這是促進節約用水的有效手段。相信我國今後幾年內水利工程供水的計量設施建設將會受到重視,節約用水工作將會開創一個新的局面。
問:水利工程水價的管理許可權是如何劃分的?
答:水利工程水價實行分級管理方式。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地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根據《價格法》的精神以及近些年來部分省的實踐經驗,今後幾年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將依照工程影響的範圍和重要性等因素對本地區的水價管理許可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三級之間進行合理劃分,目前高度集中的水價管理體制將會得到改觀。
問:水利部就《水價辦法》的實施有哪些考慮和安排?
答:一是要抓好《水價辦法》的學習。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把學習貫徹《水價辦法》,積極推進水價改革作為水利系統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認真組織好職工的學習,很好地把握《水價辦法》的本質內涵和具體規定。
二是要抓好宣傳工作。水價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加大對《水價辦法》的宣傳,使全社會了解水價改革的新政策。
三是要抓好培訓工作。水利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組織編寫培訓教材。水利部將組織全國水利系統,特別是各流域機構、各省水利(務)廳(局)的有關負責人和業務骨幹的培訓工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做好本地區的培訓工作。
四是要切實做好各項基礎性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水價辦法》的精神,結合各地實際,抓緊制訂本地的水價辦法實施細則,做好水價核定的各項基礎性工作。水利部將積極配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抓緊制訂與《水價辦法》相配套的政策,如制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算規定》等,使《水價辦法》得到更好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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