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副部長敬正書就新水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水利部副部長敬正書就新水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是在2002年09月04日由水利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水利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2年09月04日
  • 效力級別: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修訂案)》於8月29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日前,水利部副部長敬正書就新水法的有關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問:為什麼要修改水法,新水法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1988年1月21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原水法),是新中國第一部規範水事活動的基本法,標誌著我國水利建設與管理步入了法制軌道。這部法律的實施,對規範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加強管理、防治水害、促進水利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4年來,全社會對水利的戰略地位有了更高的認識,水資源作為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逐步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我國水利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我國水資源問題的日益突出,原水法存在的問題和局限性也充分顯現出來,主要是: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中重開源、輕節流和保護,重經濟效益、輕生態與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體制不順,流域管理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影響了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綜合效益的發揮;水資源管理制度不完善,特別是在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和水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致使水資源浪費和污染嚴重;水權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不完善,影響了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規定的法律責任可操作性不強,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給執法工作造成了困難。因此,對原水法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當前,我國面臨的水資源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洪澇災害、乾旱缺水、水污染嚴重、水土流失等四大問題十分突出,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水利部門的責任光榮而又艱巨。新水法的頒布施行,必將促進我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和開創水利事業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問:新水法有哪些特點?
答:新水法的特點,一是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近些年來,黨和國家把水資源問題提到了戰略高度。江澤民總書記指出:“水是人類生存的生命線,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生命線,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強調,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問題,提出了新時期的治水方針。新水法在修訂過程中,始終以黨和國家的治水方針為指導,按照從工程水利向資源水利,從傳統水利向現代水利、可持續發展水利轉變這一新的治水思路,總結原水法的實踐經驗和10多年來水利改革與發展的成功經驗,努力使新水法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要求。新水法適應了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需要,體現了中央的治水方針和新時期的治水思路,是對我國水問題認識的一次飛躍。二是充分借鑑和吸收了國外水管理的先進經驗。新水法在修訂過程中,研究了許多國家的水法,並與英國有關政府部門合作,聘請國外諮詢公司進行中國水法修改研究,舉辦了水法國際研討會,這在我國水利立法工作中尚屬首次。三是突出重點,強調針對性、科學性。此次水法修改的重點是,理順體制,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流域管理,注重水資源的巨觀配置;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規劃與管理;把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放在突出位置,提高用水效率;適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要求,通過合理配置水資源,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特別是要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執法監督,強化法律責任。四是設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問:新水法在加強水資源巨觀管理和配置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首先,新水法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新水法將水資源規劃單設了一章,強調了規劃的重要性及其法律地位。新水法規定,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包括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為加強流域綜合規劃的實施和監督,還確立了流域綜合規劃的規劃同意書制度。
其次,新水法確立了水資源論證制度。新水法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第三,新水法確立了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制度,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應當依據水的供求現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按照水資源供需協調、綜合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開源的原則制定。
第四,新水法還確立了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度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制度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制度。第五,新水法特別重視各種巨觀管理制度的監督管理。
問:新水法對水資源管理體制是如何規定的?
答:針對原水法規定的水資源實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
理體制以及對流域管理未做規定所產生的問題,新水法強化了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流域管理。新水法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考慮到水資源具有多種用途,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與保護,各級政府的有關部門有其具體的職責分工,新水法還規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這樣規定,既強化了水資源的統一管理,也與部門職責分工相銜接,便於操作。
問:新水法在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方面確立了哪些新的法律制度?
答:《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畫的建議》中指出,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問題,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把節水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發展節水型農業、工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根據中央的上述要求,新水法在節約用水方面作出了多項規定。首先是把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作為發展目標寫入總則,實行從“開源與節流並重”到“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大力建設節水型社會”的戰略調整。其次,根據水資源的巨觀管理和配置,在水資源的微觀分配和管理上,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以及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第三,強化工業、農業、城市生活節水管理,大力推行採用節水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逐步淘汰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產品和設備。第四,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其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第五,實行計畫用水、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在水資源保護方面,除保留並強化了原水法有關水量保護的有關規定外,新水法特彆強調了水質管理,確立了相應的法律制度。一是確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制度,並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向環保部門提出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二是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三是為了管理和控制排污口,規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問:新水法在加強執法監督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原水法規定的法律責任過於原則,不便操作,造成執法困難。新水法在加強執法監督方面,一是單設一章“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執法權力和義務。二是強化了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水利部就新水法的實施有哪些考慮和安排?
答:有了法以後,關鍵是抓貫徹、抓落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都要把新水法的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當前,首先要抓好新水法的學習和宣傳工作。水利部將就此作出統一部署和安排,組織全國水利系統,特別是領導幹部和水政(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認真學習新水法,深刻領會條文精神,提高貫徹落實新水法的自覺性、主動性。同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也要組織全體幹部和執法人員的學習,並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面向全社會、全體公民的宣傳教育活動,為新水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的氛圍和社會環境。第二,要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能力,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提高執法水平,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維護水法的權威和尊嚴。第三,以新水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全面提高水利系統依法行政的水平,嚴格依法辦事,努力開創水利事業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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