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規劃編制工作費用計算辦法

水利規劃編制工作費用計算辦法

資料購置費指為開展規劃設計工作所譬要購買的氣象、水文、地形、地質、土壤、資源、環境、社會經濟等基礎資料以及研究範圍內以往規劃成果與實施概況、流域治理開發現狀與巳建主要水利工程沒施和相關地區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有關科研成果及有關部門的發展規劃等資料所發生的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規劃編制工作費用計算辦法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頒布日期:2002.08.30
  • 法規文號:水規計[2002]371號
  • 實施日期:2002.08.30
總則,基本要求,規劃設計費,勘查費,資料購置費,專題研究費,諮詢評估費,附則,

總則

1.1為規範水利規劃編制工作經費的計取和植定,加強水利規劃項目管理,制訂本辦法。
1.2本辦法編制主要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現行水利水電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1.3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由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經費安排的水利規劃項目。
1.4本辦法所指水利規劃主要包括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水資源利用、防洪、除澇、供水、灌溉、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水力發電等專業規劃。
1.5本辦法所指水利規劃編制工作費用分為規劃設計費、勘察費、資料購置費、專題研究費及諮詢評估費五部分。

基本要求

2.1規劃編制要貫徹國柬新時期的治水方針,按照建立杜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通過採取各種工程引與非工程措施,實施水資源合理開發、高效利用、綜合治理、全面節約、最佳化配置、有效保護和科學管理,達到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目標。
2.2規劃編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加強調查研究,重視蒐集、整理和研究分析有關氣象、水文、地形、地質、土壤、資源、環境、社會經濟等方面的資料;充分利用已有的相關規劃和有
關科研成果;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倡公眾參與。
2.3編制規劃應研究近期和遠期兩個水平.並以近期為重點。水平年應儘可能與國家發展計畫及長遠規劃的年份相一致。規劃應與國土整治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等相協調。
2.4規劃編制應重視採用現代的規劃技術手段,以新思路、新資料、新方法、新技術進行有關分析計算和方案比較。
2.5本辦法所列規劃項目的工作內容、深度等均按有關規定和規範執行。
2.6規劃編制最終成果按常規出版裝訂,規劃報告、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專超研究報告及附圖提交份數不少於30份。

規劃設計費

3.1規劃設計費指為完成規劃設計及地質工作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現場查勘及交通差旅費、報告印刷費等。
規劃設計費的計算公式為:
規劃設計費=基本定顴工日x工日單價x規劃類別系敷x難
度係數x附加係數
難度係數=各項難度係數之和+1。
附加係數=各項附加係數之和+1。
3.2基本定額工日
規劃基本定額工日根據其規劃面積按下表確定:
規劃面積處於兩個數值區間的,採用直線內插法確定基本定額工日。規劃面積小於o .2萬km2時,可呆用外延法確定基本定額工日;規劃面積大於lOO萬km2時,基本定額工日另行核定。
3.3工日單價
工日單價參照規劃編制年份前三年部事業單位所屬勘察設計
企業生產部門技術人員平均產值確定。
3.4規劃類別係數
不同規劃的規劃類別係數按下表確定:
其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可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參照以上規劃,由審查單位據實核定規劃類別係數。
3.5難度係數
規劃設計各項難度係數按下表取值:
3.6附加係數
規劃設計各項附加係數按下表取值:

勘查費

各項附加係數之和最小不低於—o.3,最大不高於o.3。
4. 1水利規劃項目的勘察費由為完成規劃設計任務而必須進行的測繪、勘探及相應的常規科研試驗和生產準備等基礎工作所需的費用構成。
4. 2勘察費的計算方法,參照國家計委和建設部2002年聯合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費標準,採取實物工作量定顴計費方法計算。
4.3勘察實物工作量由承擔單位按照勘察規範、規程的規定和勘察作業實際情況,編制勘查工作大綱,據實核定。
4.4勘察費總量一般不應超過規劃設計費。

資料購置費

5.1
5.2資料購置費可由承擔單位根據規劃項目工作內容、已有基礎資料情況,提出所需資料購置費用清單據實核定。資料購置費一般控制在規劃設計費的15%以內。

專題研究費

6.1專惠研究費指為解決規劃工作中的某一關鍵技術難題或某一特殊要求而需要的費用。
6.2專題研究費由承擔單位根據規劃項目技術要求和項目實際情況,提出專題研究項目任務書及經費清單據實核定。專題研究費一般控制在規劃設計費的20%以內。

諮詢評估費

7.1諮詢評估費指對不同階段規劃成果的評估驗收而需要支出的會議費、專家諮詢費、差旅費、交通費、辦公費等。
7.2諮詢評估費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一般控制在規劃設計費的10%以內。

附則

8.1本辦法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解釋。
8.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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