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則
4.1 本規定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解釋。
4.2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水利建設項目貸款能力測算報告編制基本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建設項目貸款能力測算暫行規定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實施日期:2003.05.01
- 法規文號:水規計[2003]163號
發布信息,總則,測算原則與方法,專題報告的編制,附則,
發布信息
水利建設項目貸款能力測算暫行規定
總則
1.1 為加強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提高水利建設項目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依據《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精神,結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1.3 水利建設項目貸款能力測算,是根據市場需求合理預測項目的財務收益,測算項目所能承擔的貸款額度和所需的資本金,擬定項目建設資金籌措方案,對項目進行科學合理的財務可行性評價,為國家、地方政府及有關投資者決策提供依據。
1.4 本規定為《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和《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的補充。
測算原則與方法
2.2 測算項目的劃分
應根據財務計算成果對項目進行劃分。年銷售收入大於年總成本費用的水利建設項目必須進行貸款能力測算;年銷售收入小於年運行費用的項目可不測算貸款能力;年銷售收入大於年運行費用但小於年總成本費用的項目,應在考慮工程更新改造費用和還貸期財務狀況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測算項目貸款能力。
2.3 水利建設項目貸款能力測算的主要內容
2.3.1 項目建議書階段應注重市場調研,預測市場發展趨勢,分析用戶對水價、電價的承受能力,擬定不同的水價、電價方案,分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計算項目全部的財務收益和成本費用,測算項目的貸款能力與所需的資本金,在進行綜合分析、多方案比選及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資金籌措方案,進行財務評價。
必要時,也可根據費用分攤情況對其中的供水、發電等功能單獨進行貸款能力測算,作為項目評價的輔助指標。
2.3.2 可行性研究階段應以國家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議書的批覆為基礎,進一步分析水、電及其它產品的銷售價格,落實有關協定,確定投資主體及資本金結構,覆核水價、電價、貸款年限等指標和資金籌措方案,按項目整體進行財務計算,對項目的財務合理性與可行性進行評價。
2.4 綜合利用水利樞紐工程的費用分攤
2.5 水價、電價方案可參照下列方法擬定
2.5.1 水價
(1)參考現行市場供水價格並考慮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預測的水價
(2)原水成本水價、成本利潤水價
(3)用戶可承受的水價
(4)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核定批准的水價
(5)供水、受水雙方商定的水價
2.5.2 電價
(1)參考現行平均上網電價並考慮電力市場變化因素預測的電價
(2)本地區其它水電站近期批准或協定的上網電價
(3)用戶可承受的電價
(4)按滿足發電成本並考慮盈利要求測算的上網電價
(5)電力部門同意接納的電價
(6)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電價或政策性電價
2.6 根據項目資本金來源、籌措條件及投資者的要求,可在不同階段對不同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擬定不同的應付利潤率方案。
項目建議書階段,對不同來源的資本金一般採用相同的應付利潤率。為合理確定國家資本金和其它投資者資本金的比例與額度,應以還貸期內全部資本金均不分配利潤的方案作為基本方案。在此基礎上,可擬定不同的還貸期內資本金分配利潤方案,分析還貸期資本金分配利潤情況對項目貸款能力的影響。
2.7 貸款條件和方案的擬定
2.8 資金籌措方案的擬定
2.8.1 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方案應在貸款能力測算成果的基礎上,根據工程財務狀況和各投資者的出資能力等條件綜合擬定。
以發電為主的水利建設項目的貸款比例不高於80%;以城市供水(調水)為主的水利建設項目的貸款比例原則上不高於65%;其它水利建設項目的貸款比例根據貸款能力測算成果和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高於80%。
2.8.2 有關部門上報項目建議書時,除中央以外的其它投資方應出具出資意向書或有關檔案,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出具出資承諾函。
專題報告的編制
3.2 水利建設項目貸款能力測算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工程投資和年費用
(3) 費用分攤和成本測算
(4) 市場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分析
(5) 貸款能力測算
(6) 財務評價
(7) 結論與建議
(8) 附表
3.3 水利建設項目貸款能力測算報告編制基本要求見附屬檔案。
附則
4.1 本規定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解釋。
4.2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水利建設項目貸款能力測算報告編制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