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試驗
核試驗是為研製、改進核武器,或實地研究核武器的效應而進行的核爆炸。主要目的是:鑑定核裝置的性能,驗證理論計算和結構設計,研究核爆炸現象和各種殺傷破壞因素的變化規律,核爆炸的和平利用等。按試驗目的分為武器原理試驗,武器改進試驗,武器定型試驗,武器安全試驗,效應研究試驗,以及為和平利用的核試驗等。但一次核試驗通常包含多重目的。
核試驗的主要方式有:大氣層試驗,高空試驗,地下試驗和水下試驗。試驗方式的選擇與試驗目的有關。核試驗一般分準備、實施、分析與總結三個階段。擁有核武器的國家都是首先進行大氣層試驗。因為它易於實現,便於積累有關衝擊波、光輻射、早期核輻射、放射性沾染等試驗資料,實地研究各種殺傷破壞效應,並便於對大當量氫彈進行驗征。在這些目的達到之後,就逐步轉入地下試驗。
水下核試驗的分類
淺水核試驗爆點一般在水下幾十米以內。爆炸後火球衝出水面,形成高大的水柱及菜花狀雲團,水面激起巨大波浪。試驗的目的是研究核爆炸對水面艦艇、海港等水面設施的破壞及放射性沾染的情況。
深水核試驗爆點約在水下百米深處,火球不露出水面,能量絕大部分轉化為水中衝擊波。試驗目的是研究核爆炸對潛艇的破壞效果及其防護。
水下核試驗的禁止
從1945年7月16日美國進行世界上首次核試驗到1993年底,各國共進行了1952次核試驗,其中美國942次,俄羅斯715次,美、蘇兩國核試驗約占世界總數的85%。中國1964年10月16日進行了首次核子彈試驗,1966年12月28日進行了氫彈原理試驗,1967年6月17日進行了300萬t級氫彈試驗。擁有核武器的國家一般都是首先進行大氣層核試驗,因為它易於實現,便於測量和研究各種毀傷效應,以及容易進行大威力氫彈試驗。為了進一步研究和發展核武器並在近距離上進行核反應參數測試和診斷核反應過程,提高核試驗的安全性,加之出於政治上的考慮,有核國家逐步轉入地下核試驗。水面、水下和高空核試驗除了美國和俄羅斯兩國外,其他有核國家均未進行過。1963年8月5日,美國、蘇聯和英國三國在莫斯科簽訂了《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此後美國和蘇聯又分別於1974年7月和1976年5月簽訂了《限制地下核試驗當量條約》和《和平利用地下核爆炸條約》。這兩個條約均規定不再進行爆炸當量在15萬t以上的地下核試驗。美國和俄羅斯已積累了大量的核試驗資料,完全有可能通過地下核試驗來研製和完善各種核武器。中國自1981年起再未進行過大氣層核試驗,並於1986年正式宣布不再進行大氣層核試驗。
1977年7月,蘇、美、英開始舉行新一輪禁止核試驗談判。1994年1月,美、英、俄等開始全面禁止核試驗談判,中國政府也是主要談判國之一。但是禁核試驗談判並不表示有核國家放棄核武器,只表明核武器技術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即能不用原有核試驗方式而繼續保持與發展核武器技術和保持核力量的有效性。
核試驗是研製發展核武器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一項規模龐大,需要多學科和多部門協同配合進行的科學試驗。核試驗是一次性試驗,每次核試驗均需耗費大量資金,美國80年代的地下核試驗每次約耗資2000萬~50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