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適應

氣候適應

氣候適應是基於氣候變化已經發生,各國社會皆經歷其中不可避免,因而需要增強自身的各種能力去更好適應這一變化,從而降低氣候變化對生命、財產以及健康帶來的各種損失和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候適應
  • 外文名:climate adaptation
  • 性質:氣候變化戰略
含義,歷史進程,主要資金來源,適應性反應,

含義

1992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等決定引入兩個不同的戰略以應對氣候變化:減緩(mitigation)和氣候適應(adaptation)減緩主要是指減少人類活動帶來的溫室氣體排放,從而減緩並阻止氣候變化的發生。而適應主要是基於氣候變化已經發生,各國社會皆經歷其中不可避免,因而需要增強自身的各種能力去更好適應這一變化,從而降低氣候變化對生命、財產以及健康帶來的各種損失和影響。
氣候氣候適應的本質是對風險的管理,有效的適應活動包括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降低對氣候變化的脆弱性和暴露性,通過與其他目標形成共贏,在改善健康、生存環境、社會經濟福利和環境質量的同時提高適應能力。第二個階段是制訂適應規劃和實施方案,即在各個層面上開展適應規劃和實施方案,充分考慮多樣性的利益訴求、環境、社會文化背景和預期。第三個階段是實現氣候恢復力路徑和轉型,走適應和減緩結合起來降低氣候變化影響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歷史進程

1990年IPCC首次評估報告中明確將適應與限制(即1995年第二次評估報告以及之後的一系列評估報告中所謂的“減緩”)並列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兩項基本策略。
1992 年 5 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聯合國總部紐約通過,1994 年 3 月生效。儘管 IPCC 成立的初衷之一即是要為國際氣候公約的內容提供建議,然而,《公約》最終卻未能充分反映 IPCC有關氣候適應重要性的認識和觀點,僅在目標、原則、承諾、機制等條款中隱晦地有所提及。
1995 年在德國柏林舉行的第 1 次締約方會議通過第 11/CP.1號決定,初步認定適應行動獲得公約資金機制即全球環境基金( 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GEF) 資助的合格性; 並提出“適應戰略三階段”構想,指出適應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將需要一些短期、中期和長期戰略。
2001 年《公約》第 7 次締約方會議通過的《馬拉喀什協定》,決定在全球環境基金之外另設氣候變化特別基金。
2003 年在義大利米蘭召開的第9次締約方會議通過第 10/CP.9號決定,要求附屬科學技術諮詢機構( SBSTA) 自第20 屆會議開始,研究氣候變化的影響以及脆弱性和適應工作所涉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問題。
2004 年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召開的第10次締約方會議通過《關於適應和應對措施的布宜諾斯艾利斯工作方案》,要求“將適應氣候變化納入可持續發展策略”。
2005 年在加拿大蒙特婁召開的第11次締約方會議通過《關於氣候變化影響、脆弱性和適應的五年工作方案》,指出“適應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對所有國家來說都是高度優先事項”。
2010 年在墨西哥坎昆舉行的第 16 次締約方會議達成的“坎昆協定”,該協定是國際社會為共同、全面、持久應對氣候變化長期挑戰,採取具體行動加速全球氣候回響而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決定。
2011 年 12 月在南非德班舉行的締約方第 17次會議就《坎昆適應框架》中的“執行”、“支持”、“機制”等方面,作了進一步規定,繼續推動國際氣候變化適應制度建設向縱深發展。

主要資金來源

氣候適應主要資金來源為國際公共資金、國內財政資金、慈善資金、碳交易市場、傳統金融市場和企業直接投資等。其中,大多數適應資金以公共資金為主。國際公共資金通過雙邊和多邊金融機構流向開發中國家,國內財政資金則通過直接財政撥款、政策性基金、政策性銀行等機構轉移。在國內財政資金中,生態補償機制是套用最成熟的資金機制。市場化資金中,碳交易也是發展較為迅速的資金機制。此外,傳統的保險市場在適應氣候變化的風險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從全球的角度來看,適應資金處於一種匱乏的狀態。除了資金來源不足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原因限制了適應融資的發展,包括對適應資金渠道掌握信息不足,缺少使用的能力和經驗;大多數適應資金制度和設計是面向國家層面的,缺少適合地區層面的融資機制等。
目前中國氣候資金更多地投向減緩領域,在氣候適應領域的投入有待加強。氣候適應投資也主要以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主要是由於在氣候適應投資中,由於氣候變化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相對而言,其投資風險也比較大,很難有一個氣候適應的指標體系來對投資的風險和效果進行評估和衡量。

適應性反應

人類社會潛在的適應性反應是廣泛的,從單純科技型的( 如防海帶) 、行為性質的( 如改變食物和娛樂的選擇) 到管理性的( 如改變農場行為習慣) ,甚至是政策的( 如規劃條例) 。例如:
( 1) 應對洪水增長的風險,包括①限制基礎設施在洪區或海岸線的建設; ②搬遷一些現有的基礎設施至內陸; ③設定堤壩的最低性能標準,無論是國家所有、地方政府或者私人所有。
( 2) 對區域內建築的限制也適用炎熱、乾燥的地區。
( 3) 應對乾旱日益嚴重的威脅,包括①各州之間在旱季的水量分配; ②州際區域甚至是國家對於灌溉和城市供水系統的節約用水; ③禁止在灌溉區種植如大米或棉花類作物。
( 4) 修改《瀕危物種法案》。要求在因氣候變化迫使物種移居到某棲息地時,土地所有者必須保護該棲息地,即使該棲息地尚未被瀕危或嚴重。
儘管某些國家已經進行了相關科技與戰略的部署,但從所評估的文獻來看,並未顯示出不同的科技和政策選擇能夠充分地降低氣候變化所帶來的風險,特別是在全球變暖及其相關影響以及弱勢群體方面。除此之外,還有不可忽視的環境、經濟、信息、社會、態度和行為等因素也阻礙了適應行動的實施。同時,這些措施很少有低成本的,有的措施成本甚至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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