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公正”的實質,就是要分清誰是當前氣候變化的主要責任者和主要受害者,就是要認識到在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到底如何劃分責任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候公正
- 自然:人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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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公正-簡介
氣候變化問題對於開發中國家來說從來就是不公正的。面對氣候變暖的種種惡果,世界各地都受到影響,但首當其衝的是開發中國家的人民,例如因氣候因素,非洲有1/3的人口處於缺水狀態,僅乾旱造成的糧食短缺每年就使幾千萬人受到飢餓威脅;再如南美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地區的島國因海水上漲將有可能遭受滅頂之災。開發中國家基礎設施薄弱,資金嚴重短缺,技術手段也不足,因而抵禦災害的能力很差,氣候災害除了帶來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還威脅到其生存環境的安全。
必須強調的是,氣候變暖的主要責任者是已開發國家,氣候變暖惡果的主要承受者卻是開發中國家,非洲溫室氣體排放量在五大洲中最少,而遭受的損害卻最多,這是極不公平的。為此,在聯合國前任秘書長安南主持下,首屆“全球人道主義論壇”2008年6月在日內瓦召開,會議的主要目的是把氣候公正問題提上國際議事日程。另外建立一個多元利益攸關方組織,聯合各國政府和援助機構去彌補國際災難救援和預防的不足,幫助最貧窮最脆弱而又受氣候災害威脅最大的開發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氣候公正就是要分清誰是當前氣候變化的主要責任者和主要受害者,就是要認識到在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到底如何劃分責任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
2009年7月的八國集團峰會上,八國領導人向世人發出一份溫室氣體減排聲明,稱願與其他國家一起到2050年使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減半,並且已開發國家排放總量屆時應減少80%以上。對此有分析人士指出,該聲明較前有一定進步,體現了開發中國家的意願,但這還遠遠不夠,因為標準依然模糊,而且責任和義務不清。
氣候公正-實質
“氣候公正”的實質,就是要分清誰是當前氣候變化的主要責任者和主要受害者,就是要認識到在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到底如何劃分責任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 眾所周知,已開發國家在過去的工業化過程中大量排放溫室氣體,是造成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堅持已開發國家率先減排,並以人均排放量為基準,才是充分體現平等主義的價值理念。
從公平角度看,還應該在排放分配中合理體現國家之間的差別。在經濟發展水平與支付能力、低成本的減排機會等方面,已開發國家占主要優勢。而開發中國家的資金、技術和管理能力均較弱,因此,發達工業化國家應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足夠資金,加快應對氣候變暖的技術轉讓。沒有開發中國家的參與,僅靠工業化國家無法實現氣候保護目標。在共同面對氣候變化這個問題上,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之間並不是普通的捐贈國和接受國之間的關係。幫助開發中國家更好地應對氣候變化,這是已開發國家應盡的義務。遺憾的是某些已開發國家在氣候問題上的立場雖有了積極轉變,也承諾將採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但步子邁得還不夠大,力度還不夠強。歐盟於2007年3月承諾到2020年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至少減少20%,並願意與其他已開發國家一道將減排目標提高到30%,但許多開發中國家和一些國際環保組織認為歐盟在減排方面應做出更大的努力。
氣候公正-背景資料
全球氣候評估報告
氣候變化是全人類有史以來面臨的最為嚴峻的環境挑戰,全球氣候變暖造成的惡果已使人類付出慘重的代價,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產生嚴重的影響。2007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發布的《全球氣候評估報告》勾勒出氣候變暖給人類造成的災難性變化:全球受水資源短缺影響的人口將上升至數十億、上億人面臨飢餓威脅、受海水上漲侵害的人口每年新增數百萬、環境移民人數將從以千萬計增至以億計。另外,英國2006年公布的《斯特恩氣候報告》還指出,氣候變化的代價相當於每年至少失去全球GDP的5%,如果考慮更廣泛的因素,到下世紀初全球GDP將減少20%。的確,氣候變化的危害遍及世界各個角落,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倖免。
京都議定書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簽署了《京都議定書》,通過了限制已開發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協定。該議定書規定,到2012年所有已開發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須在1990年水平上平均減少5.2%,具體地說,他們在2008至2012年之間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歐盟減少8%、美國減少7%、日本減少6%、加拿大減少6%等等。為促進各已開發國家完成減排目標,《京都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4種減排方式:一是兩個已開發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即排放權交易;二是可以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吸收掉的數量即計算“淨排放量”;三是採用清潔發展機制促進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共同減排;四是可以採用“集團方式”減排,如將歐盟作為一個整體來檢查其減排任務完成的情況。該議定書已於2005年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