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背景,概念簡介,發展趨勢,必然性,形勢,運作模式,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基金,合會,民間借貸,私人錢莊,民間集資,小額信貸,私募優勢,私募分類,有利於產業化,利於民企發展,利於靈活募資,利於企業改制,鼓勵引導私募,發展之路,投資方式,制度保障,存款保險制度,擔保制度,破產清算制度,徵信制度,市場準入制度,懲戒制度,
出現背景
從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時期,到秦朝統一貨幣然後到中國盛唐,伴隨著國家統一,經濟發展,以民間信貸為主要形式的民間金融日漸昌盛。尤其到了明清時代的
錢莊票號,中國的民間信貸業務發展到了高潮。當時並沒有官辦的金融機構,基本上都是民間金融機構在貨幣交易和流通中發揮作用。農村主要是
當鋪,城市以當鋪、錢莊、票號為主。
中國的民間金融存在了4000年,歷史悠久,繁榮一時。尤其是以近代山西的金融業為代表,可以說代表了當時世界金融的最高水平。在以民間金融業為主的時代,未曾發生過重大的金融風險和金融欺詐行為,民間金融的秩序總體上是好的。
俗話說:“玉不琢,不成器”。玉“不琢”就可能長期被湮沒於沙礫或亂石中,不見天日。自然資源如此,社會資源亦然。民間金融雖在當今金融資源中份量不大,但貢獻不俗。但由於它瑕疵外露,瑜質內斂,長期受到歧視,每每成為整頓金融秩序的靶子。但民間金融的形式不僅局限於允許民營資本興辦銀行,開展
民間借貸等債權投資業務,更重要的是要發動民營資本設立利用
私人股權投資基金、
創業投資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獨特運營機制,也許是民間金融突破的一個有效途徑!?
概念簡介
復旦大學的
張軍(1997)教授對民間金融的定義是:相對於官方的正規金融制度和銀行組織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的信用部分。這一定義指明了民間 金融的非正規性,但是並未明確民間的含義,同時官方也很模糊。
吉利斯認為,民間金融是指未納入國家金融管理體系的非正規金融組織。該定義對民間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納入了國家的金融管理體系為標準,明確了民間金融的非監管性。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又存在問題。許多金融組織獲得了地方政府部門的審批並在
工商管理部門註冊,但並未納入國家金融
組織管理體系的管理之下,將其歸入民間金融顯然不合理。
高發在前述定義的基礎上認為,民間金融,是與正規金融比較而言,指未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並從事資金融通活動的組織。主要包括:
民間借貸,民間集資,
地下錢莊、合會等。
央行認為,相對於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
民間金融是與官方金融的相對而言的。官方金融是屬於正式金融體制範圍內的,即納入我國金融監管機關管理的金融活動。因此,民間金融主要是指在我國銀行保險系統、
證券市場、農村信用社以外的經濟主體所從事的融資活動,屬於非正規金融範疇(未觀測金融)。
具體來說,民間金融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從交易活動的主體來看,交易的對手基本上是從正式金融部門得不到融資安排的經濟行為人,比如發生相互借貸行為的農民,創業企業獲得創業資本。
(2)交易對象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認可的非標準化契約性的金融工具。
(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規範的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民間金融一般不具備這些特徵。
(4)民間金融一般處於在
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範圍之外。
發展趨勢
必然性
在農村發展中,特別是農村工業的發展中,資金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農民進入非農產業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資金支持,特別是小企業和家庭企業在起步或遇到資金周轉困難的時候,這大大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在解決農村資金不足的問題上,有兩條可以選擇的方式:一是加強正規金融的服務,對現有
農村金融機構進行改革,增加其貸款和儲蓄能力;另外一個思路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促進有序的民間
金融市場的形成。農村原本就是正規金融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隨著四大銀行的商業化改革,農村地區的許多經營網點被撤消,正規金融資源更加稀少,金融資源供給明顯不足;而農業、農民、農村,因其所處的弱勢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這種供需上的極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間金融。民間金融最先在農村產生,並迅速蔓延開來。解決“三農”問題離不開有效的金融支持。
農村民間金融是廣大農村經濟主體為滿足融資需求,自發開展和形成,游離於政府
金融監管之外的非官方資金融通活動和組織。
農村民間金融滋生於
計畫經濟體制向
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渡時期,是經濟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發展的必然產物。伴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整個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農村正規金融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以農村民間金融及合作基金會為代表的農村非正規金融迅速掘起,對農村弊端叢生的傳統金融體系產生了重大的衝擊。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一方面,行政管制經濟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純屬市場的力量又不斷成長,由此產生的資金供求的尖銳矛盾必然為
農村民間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間。現階段中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壯大的主要誘因是高收益導向的供給和巨大的融資需求,有供求必然會形成市場。我國的農村民間金融因處於經濟體制轉軌時期而顯示出其“中國特色”,它更多的是由政府與市場邊界不清、經濟體內各組成部分市場化步驟不一以及意識形態上的滯後等因素造成的。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基本上被列為地下金融,一味地進行整治,而很少對其積極方面與消極方面進行客觀分析,也沒有對它的生存機理和運行機制進行理性研究。但民間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風頭上收縮一下,風頭一過又“
死灰復燃”,甚至更旺。這說明民間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觀性。由於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缺陷,已滯後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雖然農村民間金融只能以 “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現卻異常活躍;雖屢遭政府取締或禁止,卻表現出頑強的生命力。
農村民間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說明正式金融機構滿足不了農民的金融(特別是貸款)服務需求,而民間金融正好彌補了這種不足。民間金融的發展,是遵循市場需求、由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無疑是對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民間金融在農村的蓬勃發展,緩解了
農村金融資源供需上的矛盾,縮小了城鄉之間在金融資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動了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東部地區農村的快速發展,民間金融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可以這么說,民間金融逐漸成為了融資困境中農民的一種理性選擇。
形勢
調查表明,全國中小企業約有1/3強的融資來自非正規金融途徑。
民間融資主要表現為親戚朋友等家庭和個人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拆借,以及私募籌集資金等。民間金融的視角更為開闊,比如民間天使投資者,實際上已經開始借鑑西方市場中的一些運作模式,他們的成長與壯大要比我們的想像中快得多。央行的權威報告推算:中國民間融資規模近萬億元,約占貸款總額的6%。根據本報對一些民間金融機構的了解,他們的不良貸款水平遠低於國有銀行體系,有的甚至至今保持著不良貸款的零紀錄。我們甚至可以說:活躍的民間金融是市場賜給中國經濟的最好禮物。
與那些民間金融家的
謹小慎微相比,有銀行體系內的部分銀行家們表現得不那么理性,他們瘋狂地吸收存款,瘋狂地發放貸款,瘋狂地製造不良貸款,最後瘋狂地
核銷不良貸款。背後的原因其實很簡單,他們在用別人的錢乾別人的事,這是最缺乏效率的一種制度安排。
面對同樣的信用環境,面對同樣的金融風險承受能力,同處一個跌宕起伏的市場,民間金融雖然也出現了德隆這樣的異類,但總體表現要明顯優於國有金融體系。究其原因,當然不是民間金融家比國有銀行的金融家智商高出多少,而是前者真正在按照市場規則行事,而後者則很有可能在按照官場規則行事。僅從這一點,民間金融就足應被善待。
但是,民間金融生存畢竟仍是一種缺少話語權的脆弱生存,政策風向標的任何轉向都有可能使之被妖魔化,甚至掃地出門。由於金融決策者大多來自國有金融體系內部,這種傾向不可不防。如果民間金融在決策層始終沒有代言人,那么難免會被等同於地下金融,甚至非法金融。其結果將是中國經濟受到巨大傷害。
運作模式
民間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資金供求者之間直接完成或通過民間
金融中介機構間接完成的債權融資。主要運行形式有:
農村信用社
一般官方界定農村信用社為
合作金融組織。從信用社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上看,所有者權益里沒有國家,實收資本均由合作社社員股金、企業股金構成,由此看來信用社產權是明晰的,屬於入股的社員、企業共同所有,從這個意義上講,信用社應屬於民間金融。現實中,信用社有的屬於國有金融(仍由國家控制),有的屬於民間金融(實際被民間接管),有的介於二者之間。農村信用社在
農村金融實踐中的基礎地位和主力軍作用是無庸置疑的。至於它是否能真正轉變為符合國際通行的
合作金融原則的機構,一段時期以來,一直爭論很大。長期來我國農村信用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體所有、向國有靠攏,“官辦”的意識和表現非常強烈,為股東負責,其合作金融的“自願、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資金和金融服務的性質體現不多。合作社社員不僅享受不到貸款的優先權和優惠權、以及股金分紅權,反而還要接受比基準利率高得多的貸款;社員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民主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幹部是任命制而非選舉制。因此失去了農村的信任和支持。我國的合作金融實踐一直是與農村信用社聯繫在一起的,雖然經過多次改革,但“農村信用社就從來沒有真正成為過合作金融組織,由此引起人們對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礎產生了懷疑。應該看到,在我國,
農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離合作制原則是有其產生的客觀原因的:政府干預、立法空白、產權制度缺陷、歷史包袱沉重等等。
農村合作基金
農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種新型
社會保障組織,後演變為
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從性質上看,農村合作基金會並非真正意義的金融機構,而是一個社區性金融系統的補充形式。1983年一些鄉村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頓集體積累資金,將集體資金由村或鄉管理並有償使用而設立基金會;1984-1986年處於萌發階段;1987-1991年處於改革試驗階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鼓勵和支持;1992以來,開始處於推廣和穩步發展階段,在1995年前,在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下,全國農村相繼建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有區級的、鄉鎮的、村級的。
基金會籌集資金渠道主要有:
(1)集體積累資金,即向農民收繳的各項統籌提留資金。如水利費、土地使用費、公路養路費、五保戶軍列屬、民兵訓練費、文教衛生科技服務費等。
(2)農業發展資金:上級撥付或捐贈的支農建設資金。
(3)農戶入股資金。
(4)代管資金:財政撥給鄉(鎮)事業單位的經費收入、各項罰款或收入。
資金投放主要用於:鄉(鎮)、村辦企業,農用基本建設,農戶種養殖業,農戶生活困難救濟等。農村基金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正式金融體制安排下資金供給不足的矛盾,有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大多數農村基金會的運作都違背了合作基金會的互助宗旨,把農村基金會變成了辦理存貸業務的第二個農村信用社,由於普遍的高息吸存和內部管理混亂,農村基金會很快出現了大面積的兌付風險。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農村
合作金融”課題組在全國的調查中發現,組大多數農村合法基金組織並沒有在當地的工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也沒有獲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其法人地位並未得到法律的認可(有些地方在處理法律問題上把其當作自然法人)。按民法通則規定,合作基金組織已基本符合獲取法人地位的條件。法人地位不確立,其經濟行為就必然會受到限制,既不能照章納稅,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1999年1月,為規範金融市場,整頓金融秩序,國務院發布3號檔案,正式宣布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個別地區依然存在極少量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組織,只是經營方式已由以前的公開轉為地下。就這一點而言,其和
地下錢莊實際上已經沒有很大差別。雖然農村合作基金會這種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們仍可通過對其分析,借鑑其優點,摒棄其缺點。農村合作基金會在其存在的歷史階段,一方面填補了基層
農村金融體制斷層,其業務主要面向小農戶從事行社業務不經濟的小額信貸服務,能夠以靈活的金融活動來彌補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從近些年的實踐經驗看,只有在那些農村合作基金會發展較好的地方,
高利貸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政府對它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且由於缺乏完善的監管機制,導致了許多憑關係,走後門的情況發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功能被嚴重扭曲。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一個完整走完產生、發展、滅亡全過程的大型民間金融機構,對其分析可以給我們許多經驗和教訓。一個突出的教訓就是,如果金融監管還未能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政府還可以對民間金融機構指手畫腳,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間金融的災難。
合會
合會是各種金融會的通稱。這是在我國有著較為悠久歷史的民間金融形式,是一種基於血緣、地緣關係的帶有互動、合作性質的自發性民眾融資組織。在國外稱為“輪轉基金”,在國內包括輪會、標會、搖會等。雖然叫法有多種多樣,具體做法也五花八門,本質上都是入會成員之間的有息借貸。這是民間盛行的一種互助性融資形式,集儲蓄和信貸與一體。一般有若干人組成,相互約定每隔一段時間開會一次,每次聚集一定的資金,輪流交給會員中的一人使用,基本上不以盈利為目的。其中,事先固定使用次序的稱為“輪會”,按照抽籤方式確定使用次序的叫做“搖會”,以投標方式決定使用次序的屬於“標會”。這些合會一般以地緣、人緣、血緣為紐帶,處於地下狀態。合會的名目雖多,但都不外乎遵循一套簡單規則:一個自然人作為會首,出於某種目的(比如孩子結婚上學、造房子、買生產原料等等)組織起有限數量的人員,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約定數額的會錢,每期有一個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當期會錢(包括其他成員支付的利息),並分期支付相應的利息。誰在哪一期收到會錢,由抽籤或者對利息進行投標等方式來確定。在我國,就規模而言,融資數額較大的合會多分布在經濟較為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尤以浙江、福建為多。合會是
農村金融運作中一種比較普遍的一種形式。合會適合於一個流動性較弱的熟人社會。它依靠非正式的社會關係、信任關係,還依賴非正式的制裁機構,比如社會排斥。在一般情況下,會員不選擇訴諸於法律而是對違反合會還款規定的會員進行社會排斥。只有在大規模“倒會”現象出現後,農民才不得不訴諸法律。
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民間借貸是各種民間金融的總稱,狹義的民間借貸指民間個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民間金融活動總體上看是無組織的金融活動。按利率高低劃分,民間借貸有三種形式:友情借貸(白色借貸)、灰色借貸(中等利率水平借貸)和黑色借貸(高利貸)。狹義民間借貸一般較分散、隱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規範,管理難度大,其中黑色借貸風險較大。農村民間借貸的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口頭約定型。這種情況大都是在親戚朋友、同鄉、同事、鄰居等熟人之間進行,他們完全依靠個人間的感情及信用行事,無任何手續,一般數額較小;而且雙方關係密切;二是簡單履約型,這種借貸形式較為常見,大都僅憑一張借條或一個中間人即可成交-一般數額不太小或雙方關係不十分密切.;借款期限或長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憑雙方關係的深淺而定;三是高利貸型。個別富裕農戶將資金以高於銀行利率借給急需資金的農戶或企業,從而獲取高額回報。民間借貸的資金籌集是多方面的。一般來說,一個民間
放貸人是本人有一筆餘款,還有就是放貸人信譽比較好,親友或者其他人把錢放到這裡,可以獲得高於銀行存款利息的利息收入。放貸人把這些錢貸出去,獲得利差。這些民間放貸人有一種半機構化的特點。民間借貸機構的信用還是很不錯的,大面積的倒會是一種例外情況。很多民間金融都需要一種信任機制,大家都比較熟,互相相信,是一個熟人社會,流動性比較差。如果出現問題,有非正規的制裁機制,也就是所謂的社會排斥,大家誰也不理你了,這種感覺是很難受的。在農村,民間借貸者就是農民,農民的民間借貸很多,農民大量的金融需求,包括有些非金融需求(比如生大病本來是社會保障方面的需求)也需要通過金融來解決,因為農民沒有別的資金來源。比如生病,婚嫁,蓋房子等大事情都需要借款,有親友借款,也有民間借貸。還有一些小生產,比如購買生產工具等。隨著
國家巨觀調控和利率政策調整的影響,民間借貸市場更趨活躍。民間借貸這種古老的直接融資形式,在我國農村地區仍然有著巨大市場。尤其是在湖北、江西等“三農” 問題比較突出的省份和浙江、江蘇等民營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受稅費改革、金融改革和巨觀調控等因素影響,一度有所緩和的民間借貸又活躍起來,且規模龐大。
私人錢莊
私人
錢莊是沒有經過審批的所設立的類似銀行的金融機構,以吸收存款的形式來發放貸款。私人錢莊分為兩類:其一主要涉及從事外匯買賣業務的私人錢莊或者窩點的運作;其二涉及“非法集資”或“發放高利貸”。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1月31日發出了《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專門提及在部分農村地區民間信用活動活躍,高利借貸現象突出,甚至出現了專門從事高利借貸活動的私人錢莊。從事融資和高利借貸的私人錢莊在 20世紀80年代開始活躍,90年代末的發展出現轉折。國務院於1998年7月13日發布的《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宣布了一系列機構屬於非法金融機構,私人錢莊逐漸地下化。在溫州等地的經濟金融活動中,私人錢莊甚至占據著相當重要的地位。80年代溫州就有地下錢莊了,第一家公開亮相的方興錢莊開辦人叫
方培林,在溫州
蒼南縣,很有名。方興錢莊是1984年掛牌營業的,當地政府允許的。方興錢莊的運作效率非常高,利率是市場化的,有時一天之內1萬塊錢可以轉3次,轉一次就是一筆利息收入,所以收入很高。方氏就是當地的普通老百姓,還在那裡生活。後來,在本地營業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首先跳出來反對,中央銀行也派人來調查,說不合法,被迫轉入地下運作了數年,最終停下,這也是80年代的事情。令人感興趣的是,考慮到方興錢莊在當地的影響,如予以強制手段取締,肯定會造成客戶的損失而產生社會的混亂。於是人民銀行允許在
錢庫鎮的銀行和信用社也實行利率浮動,改變了以往的服務方式,成為由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的在全國率先進行利率改革的試點地區,欲以此與方興
錢莊競爭,而擠掉錢莊。方興錢莊就是在這種競爭環境中於1989年正式關門。後來,其他類似的私人錢莊均以非法金融機構名義被取締。
民間集資
民間集資盛行於20世紀80年代,其在相當程度上滿足了當時
非公有制經濟,特別是民營經濟起步階段對資金的需求,對民營經濟的崛起和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大規模的集資特別是規模較大的公募資金,沒有經過批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農村,有少數大戶、專業戶和有一定規模的鄉鎮企業都有可能產生對大規模資金的需要,出現民間集資的情況。集資包括生產性集資、公益性集資、互助合作辦福利集資等,具體包括以勞帶資、人股投資、專項集資、聯營集資和臨時集資等。但由於風險大,而且被認為擾亂了
農村金融秩序,一般都受到抑制,如河北省
孫大午集資案。民間集資形式的創新夾雜著對風險的漠視以及欺詐的騙局,不時在一些地區引發社會震盪。它與1997年
亞洲金融危機後強化的監管意識結合,刺激政府加大了治理非法集資的力度。1998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提出了“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概念,同時設定了“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兜底條款,極大地擴展了監管機關的許可權空間,為其監管執法行為增加了更多的靈活性,使一些遊走於不同監管機關的權力邊界之間的集資形式創新重新回到監管的框架內。
小額信貸
以農村扶貧為中心的小額信貸活動,一直沒有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部分為準正式金融,部分為非正式金融,部分則為正式金融機構的一項創新性金融工具。為解決我國落後地區人口的貧困問題和彌補扶貧政策的缺陷,我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開始引進並推行農村小額信貸扶貧模式。我國的農村小額信貸借鑑了
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在操作上採用“政府十銀行+扶貧合作社”的三線一體的運作模式,政府直接、主動地參與是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的一個突出特徵。同農村金融市場和信貸扶貧政策相比,我國的農村小額信貸堅持採用小組信貸、整貸零還、小額連續放款和提供技術服務等基本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小額短期、整貸零還、小組聯保、滾動發展”的原則,並指導幫助貧困農戶發展生產,增加收入,擺脫貧困,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為有效達到上述目的,開發、研定了一整套嚴格的組織、管理規章制度、辦事程式,並建立了一支培訓有素自願致力於小額信貸的工作隊伍。中國農村小額信貸分為五類:第一類為項目小額信貸,有項目期限,許多屬於國際或者外國機構援助類小額信貸項目,是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領域之外的金融活動;第二類屬於由政府實施的小額信貸扶貧項目,即扶貧貼息貸款。第三類為非政府組織專業性小額信貸;第四類為正規金融機構操作的小額信貸業務,是政府要求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對農戶和農村微型企業發放的
小額信用貸款或小組聯保貸款,屬於正規金融機構的一種金融工具;第五類如茅于軾所創辦的山西
臨縣“龍水頭村民互助基金會”,是一種試驗性項目。小額信貸在我國迅速發展,已有10個省區按此方式投放扶貧資金數億元,取得了令人驚嘆的成績。小額信貸在我國扶貧開發項目中毋庸置疑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並非完美無缺,也存在一些固有的不足和局限,主要表現在小額信貸只解決了向貧困農戶提供小額金融服務的問題,卻不能涵蓋農村中最貧困、沒有創收或創收能力不強的那部分貧困戶;小額信貸機構還只能向他們的貸款戶提供技術服務和培訓;由於可用於小額信貸的資金畢竟有限和不允許突破最高借貸限額的規定,小額信貸本身很難產生規模效應;小額信貸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不僅要做到資本的簡單保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做到資本增值,有些技術問題有待解決。儘管存在諸多問題,小額信貸仍不失為微型金融服務中由救濟式扶貧向開發式扶貧轉變的一次革命性的政策轉變,是實現“
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畫”的一項重大戰略舉措,是貧困地區解決溫飽進而脫貧致富奔小康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小額信貸已被實踐證明是一種有效的扶貧模式,其科學的運作方式和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了小額信貸能夠達到較高的還款率。小額信貸的主要作用是為農村貧困人口提供信貸服務,是當前不盡完善的
農村金融體系的必要補充,其在實現不同區域扶貧目標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它農村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難以替代的。
私募優勢
雖然我國並沒有私募的概念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但私募資本在我國是客觀存在的。我國的民間金融向來比較活躍,按照國際上對私募的界定,我國許多民間金融活動都可以被納入私募的範圍,只不過我國的私募更加不規範,更難監管,風險很大,而且很容易成為詐欺工具。
私募分類
我國的私募可以粗略地分為幾個類型:
民間開發性募集
如前幾年廣東流行的莊園開發投資就屬於一種私募(美國也曾流行過果園開發投資),目前有一些針對富裕老齡人口的“墓穴預訂投資”也屬於私募,而更多的是那些真真假假的為了進行新產品、新項目開發而進行是募集。一個公開的案例是海南
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於1992年發行的“三亞地產投資券”。一些研究者將這次發行界定為“資產證券化”(
何小鋒、
劉永強,1999)是不確切的。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私募,但私募範圍公募化了(我國私募範圍的公募化非常普遍,這也是一些私募造成社會危害的重要原因)。
帶有會員制性質的募集
包括一些標會和老鼠會等。會員制募集在我國通常被認為是一種
民間借貸,但筆者認為有相當一部分屬於私募的範圍,因為會員制募集報接近投資基金。這種募集的共同點是回報率非常高,有時高得根本不能兌現並被設計為連環套,這就具有明顯的詐欺性和賭博性。
經營集資和職工持股計畫
一些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推行面對職工的生產經營集資和
職工持股計畫,這種募集有時從人數上來看可能並不少,但本質上仍是私募。我國的私募可以說是魚龍混雜,既有真正有利於經濟發展的私募,更有欺詐性私募。由於缺乏監管,很多本應進行私募的籌資活動遠遠超出了範圍,成為了變相的公開募集,擴大了風險並引起了社會問題。
儘管私募在我國
魚龍混雜,但健康的、正當的私募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起到了和正在起著積極的作用。80年代江蘇一帶鄉鎮企業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資本動員方式的成功,當時由於正式金融帶有很強的計畫色彩,所以通過基層政府動員資本成就了鄉鎮企業在計畫經濟的體制外發展。浙江溫州一帶並沒有多少鄉鎮企業,但經濟也發展得較快,其資本動員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市場化的
民間借貸和私募,民間借貸和私募成就了溫州家庭企業的發展。浙江和江蘇資本土壤的不同使他們有著不同的資本動員方式和不同的企業模式,浙江的民間非正式金融要比江蘇活躍;廣東的發展得益於外資,但私募的作用也決不可忽略。
有利於產業化
高成長項目產業化率低是我國的一個大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制約因素就是融資難。高成長項目一方面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在成果擁有者和投資者之間存在較大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高成長項目很難從正式的、傳統的金融部門獲得資金,此時私募就能起很大作用。私募既可以突破正式金融對融資者的信用記錄、規模、贏利性、擔保等方面的限制,又能夠以靈活的條款設計(包括高利率)來吸引投資者和補償投資風險,所以能成為高科技產業化融資的一個好方式。美國的許多高成長企業在初創時都是以私募的方式進行融資的。
利於民企發展
私募有利於民間企業、特別是正式金融力量薄弱的中西部地區民間企業的發展。我國民間企業很難從正式金融獲得資金,這種狀況不可能在較短的時期內就得到扭轉,即使金融市場極為發達的國家,小企業也較難從正式金融受益。適當發展私募資本市場,就能夠在這方面起到促進作用。
利於靈活募資
我國有一些企業向職工緊急集資用於生產經營就屬於此類,這些企業可能負債率已經很高,銀行不願貸款,也沒有別的企業願意擔保,但企業領導可能會給職工“交底”,職工知道所集資金的確能夠帶來贏利和保證回報,所以私募在某些情況下更能夠消除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利於企業改制
我國許多國有和
集體企業改制的其中一個重要方式是實行職工持股或骨幹層持股。這種改制方式在實際操作中並不完全是將存量資產分給個人,而是通過增量募集來稀釋存量資產,所以這也牽涉到私募問題。我國通常把這類情況歸於走向募集,這實際上並不確切,更重要的是沒有合適的走向募集法律來規範這種行為,所以很容易引起矛盾、糾紛、甚至欺詐。我們應該一方面允許這種方式的改制,另一方面,將這種募集界定為私募,有利於通過法律手段將其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有利於防止糾紛、欺詐等社會問題。
鼓勵引導私募
我國的私募資本事實上是處於地下和半地下的狀態,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勵和引導,欺詐性的私募難於得到禁止。由於我國正式的法律檔案中並沒有私募的概念,我國也並沒有系統地考慮過私募的積極作用,再加上我們對於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性和詐欺性的擔憂,私募實際上是被抑制的。採取一些措施,適度發展我國的私募資本市場,是值得認真考慮的。
首先,要使私募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並對其範圍作出界定。私募是與公開募集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只有在有關證券的法律中界定哪些募集行為可以獲得審核豁免,這些被豁免的募集行為只能以什麼方式、在什麼範圍內進行,才能使私募有法可依。
其次,允許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原則上一美元、一個人就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很嚴格,有關法律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額,規定了自然人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必須多於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又必須公開募集,加大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難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夠確立,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少於五人就可以發起設立並在設立後進行私募,都是可以接受的,這對於小型公司的創立和發展是非常有好處的。
第三,發展機構投資者,並適度發展專業化的私募投資基金。私募資本風險較大,所以募集對象只能是具有風險判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這類投資者當然包括富有的家庭和個人,但大部分還是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捐贈基金、保險公司、大企業的投資公司等等。對於私募資本市場來說,有較多剩餘資金的家庭也是潛在的投資者,但要吸引這些資金並控制風險,較好的方式是發展專業化的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專業化投資基金不但有利於監管,而且可以介入受資企業的治理,能更有效地控制投資風險。
在美國這樣的法制社會,控制風險和防範詐欺的方式既有對私募範圍的限制,也非常依賴於募集者的信息披露和
當事者對募集者披露不足的訴訟。很多民間金融活動看起來是民不告,官不究,但事實上民很喜歡告,所以詐欺活動懾於訴訟的威力而沒有什麼大市場,當事人已發生的損失追償也只限於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但我國的情況不一樣,遇到欺詐性募集,可能沒有人去告,而且還會積極參與,而一旦構成損失,當事人就可能要求“官府”承擔責任,甚至正常的風險性投資虧損也要政府賠償。而一些高息集資帶有很強的欺詐性和賭博性,投資者明明知道不可能有那么高的回報,明明知道募集者的承諾是虛假的、披露是誤導性的,但還是要投資並介紹別人投資。因此,在我國要有效防範風險和詐欺,必須主要立足於對私募範圍的事前限制,而不能像美國那樣過多依賴證券理論中的披露主義和事後的以虛假披露為基礎的查究。另外,我們慣常以回報率的高低來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資和是否應被禁止,這實際上既會抑制正當的私募,也並不能防範詐欺。同欺詐性集資一樣,正當的私募通常也都是以高回報來吸引投資者,因為私募往往是高風險投資,我們也不能武斷地說如見的年回報率都是不可能的,因而肯定是詐欺。而真正的詐欺者,即使以10%的回報率來集資也照樣可以詐欺。所以,對私募風險的控制、對詐欺的防範,不應該是以簡單的標準來判定是非,而應有一整套法律規範。首先,必須對證券的範圍作儘可能全面的界定。第二,對募集方式作出限制。第三,對募集對象、募集人數、募集金額等作出限制。第四,對流動性作出限制。
總之私募市場與民間金融市場重疊性較強,如何發動民營資本設立利用
私人股權投資基金、
創業投資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獨特運營機制,也許是民間金融突破的一個有效途徑!?
發展之路
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尤其是沿海地區農村,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從1986年開始,農村
民間借貸規模已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企業之間,特別是民營企業之間的直接臨時資金拆借或高於銀行固定利率性質的民間借貸數量巨大,估計僅2000年企業之間直接拆借或借貸的金額高達800~1000億元人民幣。然而,相對於巨大的民間資本規模,我國的民間金融規模並不大,據有關估計,我國民間金融總量大約在3000億元,占全國金融總量的0.3%。這也說明,我國的民間資本潛力巨大,
民間融資尚未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雖然,我國並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但真正的
民營銀行迄今為止還只有民生銀行一家,其它進入銀行業的資本都是以參股的形式介入,11家股份制銀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
城市商業銀行,沒有一家是民間資本控股的。我國目前正在由
徐滇慶教授組織的5 家民營銀行的試點研究工作(這五家民營銀行是:瀋陽瑞豐銀行、廣東南華銀行、深圳民華銀行、江蘇蘇南銀行、西安長城銀行,參與試點的企業包括:東宇集團、申達集團、
豐嘉集團、志高空調公司、中科智擔保公司等),已進行了幾年,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至今沒有一家得到監管機構的批准。所以說,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還處於邊緣地位。
投資方式
民間資本已成為我國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我國民間資本蘊藏著巨大的能量,3000億元的民間金融總量,相對於8萬億居民儲蓄存款和12萬億民間資本來說,現有的資本市場還遠沒有將民間資本充分激活。我們的任務就是要尋找民間資本的多種投資方式。其主要途徑有:
1.民間金融機構公開合法化
一是民間金融形式如各種基金會、私人
錢莊、企業集資等取得合法形式,銀行監管機構對其加強監管。對一些確具備一定的
註冊資本金、能夠依法經營、履約率較高的私人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應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轉為合法民間金融機構,對其加強管理和監督。二是鼓勵民間資金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既可以借鑑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模式,讓民間投資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
中小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又可以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成立農村合作銀行或
農村商業銀行,從體制上為
農村金融機構更廣泛地吸收社會資本金、增強服務功能創造條件。江蘇無錫、
江陰、
張家港三市的農村信用社組建了農村商業銀行,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開闢了一條道路。民間資本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
民營銀行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作為一種增量改革的形式,對我發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沒有體制外的民營銀行出現,體制內的國有銀行就沒有競爭對手,體制內的問題也沒有途徑來解決。就像國有企業的問題要通過發展民營企業來解決一樣,民營銀行的發展也是解決國有銀行問題的手段。現在問題不是要不要發展民營銀行,而是如何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規模與如何加強對民營銀行的監管。
2.發展基金
我國銀行系統集中了巨大的個人財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龍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這些民間資本投入經濟建設,有些地方已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如上海,通過信託基金,民間資本(個人儲蓄存款)購買基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民間資本進入原來的國有經濟領域,既實現了所有制結構調整,又實現了融資方式的變革,一舉兩得。因此,我們要把更多的國有企業經營領域放手給
非公有制企業來經營,給非公企業更寬鬆的環境,更多的融資方式,如投資基金、信託基金等,居民將其儲蓄購買投資基金、信託基金,通過市場運作方式,引導民間資本流向原來的國有部門,實現對國有部門股權結構和經營機制的轉換。這樣可以提高原國有部門經營的運行效率,符合我國
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
3.發行企業債券
相對於股權融資,債券融資有其優勢,因為,股權涉及到分紅,而債券只需還本付息,如果經營得好,債券發行者自己可以有更高的資金回報率。真正效益好的企業更希望發債融資,把利潤留在本企業,而不是用來分紅,這樣就能鼓勵企業債券融資,就會徹底改變股市火爆、債市冷落的局面,同時也從根本上改善我國資本市場的結構。
4.發展三板市場
我國已建立了主機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三板市場初具規模。經濟轉軌時期形成的
產權交易市場和證券櫃檯市場是我國三板市場的雛形。三板市場的目標就是要彌補主機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不能充分有效配置民間資本的不足,把最大限度激發民間資本的增值能力和促進企業股權流動作為主要目標。因此,在我國的民營企業無法進入主機板市場和二板市場的情況下,儘快發展三板市場,引導更多的民間資金進入三板市場,流向民營企業,是促進資金供求平衡的有效辦法。
制度保障
我國的民間金融目前處於一種無序狀態,所以,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實現民間金融的正規化、合法化,發展民營金融需要建立一套嚴格的制度作保障,要儘快建立民營金融組織的正常進入和退出機制及嚴格的監管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
不論是
民間借貸、各種標會、私人
錢莊,還是
民營銀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機制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這種機制就是
存款保險制度。有人擔心,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會造成民營銀行的道德風險,甚至是由經營好的銀行為經營差的銀行埋單。其實,只要進行科學的制度設計,這類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但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利益無法保障,民營金融就發展不起來。存款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存款人利益,並不是保證每個參與保險的金融機構都能不折不扣的得到補償。所以,金融機構一旦因主觀原因出現經營危機,保險機構有權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險體系或由其它金融機構對其接管或兼併,把銀行經營不善引起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擔保制度
我國尚未實現利率的完全市場化,只有農村地區已開始進行試點,所以,銀行仍舊只願意貸款給國有企業,而不願意貸款經民營企業。我們一方面要儘快創造條件,實現利率市場化,讓資金價格來調節資金流向,實現資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政府應鼓勵、支持和規範民間擔保公司的發展,使其更好地為民營企業融資服務。政府建立擔保公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應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而不是把民間擔保公司整垮或擠出市場。相對於民營企業的巨大資金需求來說,擔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為民營金融的一種制度保障,應當得到鼓勵與支持。
破產清算制度
我國尚未建立起統一的、完善的破產清算制度,銀行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有三方面:一是國有企業適應於破產法,非國有企業適應於民事訴訟法。二是破產清算要主動申請,所以,在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不能進入破產清算程式,這就為破產企業逃避債務提供了方便。三是一部分債務人通過提前受償使銀行的債權不能公平受償。債務人自己不申請破產,企業資不低債時,一部分得到訊息的債權人採取訴訟手段,取得債權,提前受償,而銀行的債權則往往在進入破產程式後才開始受償,造成嚴重損失。要儘快建立包括法人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合夥制企業、自然人在內的破產制度,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和實施細則。
徵信制度
信用制度是保證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重要制度,徵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機構降低風險和民間資本進入正規融資體系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包括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合夥制企業、自然人在內的信用資料庫。隨時向客戶提供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黑名單,以保證金融交易中有關當事人的利益。
市場準入制度
金融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所以,對進入者必須有嚴格的規定,如註冊資本、經營場地、經營範圍等,另外,在原有民間金融機構正規化的過程中,它們過去是否守法經營、有無損害存款人利益的行為,都是可否進入金融業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金融業的
市場準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懲戒制度
對於
民營金融機構的風險,不僅來自於借款者,而且來自於機構本身。如何防範銀行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是發展民營金融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必須對銀行業經營者建立懲戒制度,以強化其責任意識,保證其合法經營並主動防範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