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許可法》和《民航總局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航總局行政許可公文處理暫行辦法
- 性質:暫行辦法
- 屬性:公文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規範和改進公文處理,根據《行政許可法》和《民航總局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民航總局有關行政許可項目的公文,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期限、程式等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辦公廳負責統一接收申請人報送的、需要以民航總局名義審批的申請檔案,並分辦、注辦給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承辦部門”)辦理。
第五條 辦公廳在接收行政許可申請檔案後,應於1日內分辦、注辦給許可承辦部門辦理。許可承辦部門認為不屬於本部門許可權的,應於收到此檔案1日內提出退辦意見並由部門負責同志簽署後退回辦公廳,由辦公廳重新分辦、注辦。
第六條 許可承辦部門收到行政許可申請檔案後,應當及時對申請檔案進行審查。發現申請檔案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承辦部門應當自民航總局接收申請檔案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如發現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或者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民航總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其中,對於不屬於民航總局受理職權範圍的,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許可承辦部門應當將辦理結果告知辦公廳。
許可承辦部門應當自總局接收申請檔案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受理的應當填寫“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單”, 不受理的填寫“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單”,並送達申請人。
第七條 申請事項屬於民航總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民航總局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許可承辦部門必須受理。
第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單”和“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單”由辦公廳負責加蓋“民航總局行政許可專用章”,許可承辦部門按需領取使用。
第九條 許可承辦部門負責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在15日內將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決定的發文稿送辦公廳。需要多個部門承辦的許可,會簽部門應在2日內簽出,主辦部門如認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傳簽,應採取會商辦法或複印同時會簽。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民航總局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凡許可承辦部門認為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並應當自決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15日內報請總局領導批准延長l0日,總局,領導審批同意後,許可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許可承辦部門必須說明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許可申請獲得批准的,許可承辦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l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 被許可人向民航總局提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或要求延續行政許可事項有效期的,由許可承辦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有正當變更、延續理由的應給予辦理變更或延期手續。對申請延期的,必須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辦理完畢是否準予延續的手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航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