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系統審計事項的報告和審定的試行辦法》在1989.07.27由民航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航系統審計事項的報告和審定的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民航局
- 頒布時間:1989.07.27
- 實施時間:1989.07.27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航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審計機構應當根據上級審計機關和本單位領導的要求,確定審計重點,編制項目計畫,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經上級審計機關或主管領導批准安排計畫外審計項目或審計調查項目。
第三條 進行審計前,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的內容、範圍、方式、時間、審計組負責人及審計組成員姓名。
第四條 審計組進行審計後,應當及時寫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的內容、範圍、方式、時間及有關情況的簡要概括;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及查出的問題;
(三)初步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審計組負責人對審計報告的內容負責。
第五條 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在提交審計局(處、科)以前應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也可以經審計局(處、科)研究後由審計組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六條 審計組向審計局(處、科)提交審計報告的同時,應附下列資料:
(一)審計報告中所列事實的證明材料;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
第七條 審計局(處、科)對審計報告進行全面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的程式是否合法;
(二)事實是否清楚,有無重大遺漏;
(三)對被審計單位不同意見的說明;
(四)其他有關資料。
負責審查或者組織審查的審計局(處、科)負責人對報告中的上述審查內容負責。
第八條 審計局(處、科)對審計報告審查後,應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事實不清,證明材料不足,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要求審計組核實或者進行補充調查、檢查;
(二)證明材料充分、確鑿,而審計報告未能充分反映的,退回審計組修改審計報告;
(三)事實清楚,證明材料充分、確鑿的,經有關部門會簽後送交主管領導審定。
第九條 審計報告和初步結論及處理意見由主管領導審定。對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主管領導認為必要時,決定召開辦公會議或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條 審計組根據審定的意見,修改或寫出審計結論和決定,經審計局(處、科)審核後,送交主管領導簽發。
第十一條 審計結論和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對審計事項的結論,經濟處理、處罰的決定,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二條 審計結論和決定連同審計報告傳送被審計單位執行,同時報送上級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的,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複審事項的報告和審定,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計畫內審計調查事項以及計畫外審計調查事項進行完畢後,寫出報告,經審計局(處、科)審查後,送交主管領導審定。對重大審計調查事項,主管領導認為必要時,決定召開辦公會議或聯席會議審定。審定後的審計調查報告送上級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 審計調查中,如發現被調查單位有需要處理的違紀行為,應當按《審計條例》的規定進行審計並下達審計結論和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