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外匯收入項目審計是對民航部門外匯收取的審計。凡發生下列服務均應收取外匯或外匯兌換券,不能以人民幣替代或倒換。審查下列業務是否按規定收取外匯。
(1)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乘坐國際航線和國內航線班機或包機的客、貨、行李運費;中國人乘坐國際航線班機或包機的客、貨、行李運費;(2)向外國航空公司結算收取的客貨聯運費及手續費; (3)中外旅客搭乘國際航班出境的機場費; (4)外國飛機飛越我國境或在我機場起降應支付的起降、導航、地面服務、加油以及其他服務等費用; (5)外國民航駐我國代表機構辦公用房的房租、水電等費用; (6)外國機構支付的宣傳廣告費; (7)餐廳、賓館、小賣部為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提供服務的收入; (8)免稅商店出售商品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