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業固定資產

民航企業固定資產(ixed Assets inCAAC),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較長,單位價值較高,並且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具有以下特:一是使用期限超過規定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二是使用壽命是有限的(土地除外),所以有必要計提折舊;三是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不是為了出售。根據民航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民航企業固定資產包括:(1)飛機(按機型分);(2)發動機(按機型分);(3)房屋(包括生產用房和非生產用房);(4)建築物;(5)飛機跑道;(6)停機坪;(7)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車輛、運輸車輛、客車及其他車輛);(8)設備(包括動力設備、傳導設備、機械設備、自控設備及儀器、工具及用具等)(9)租出固定資產;(10)融資和入固定資產;(11)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產;(12)單價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非經營用固定資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固定資產原值,登入帳:(1)購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售出單位的帳面原值(扣除原安裝成本)、包裝物費、運雜費、安裝成本和保險費記帳。(2)自建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帳。(3)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或契約、協定約定的價格記帳。(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原有固定資產帳面原價,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記帳,(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價,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有關憑證入帳,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帳。
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關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外幣借款的折合差額,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前發生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之後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帳,等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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