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
  • 注音:fēixíngjīngyíngxǚkě
  • 釋義:航空運輸飛行
  • 2006 年6 月:《航空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
  • 相關法文:《航空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
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
【注音】mínyònghángkōngyǜnshūbúdìngqīfēixíngjīngyíngxǚkě
【釋義】是指除定期飛行和加班飛行以外的商業航空運輸飛行,包括非固定團體包機、綜合旅遊包機、公共包機、社會團體包機、同益包機、特殊活動包機、學生包機、自用包機、貨運包機、客貨混合包機、合用包機等種類。
2006 年6 月中國民用民用航空總局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規定:“外航在外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從事不定期飛行,應當按照本細則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提出申請,取得經營許可並按照《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完成運行審定後,方可飛行。”
“民航總局對不定期飛行的經營許可實行互惠對等的原則。外國政府航空主管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從事至該國的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總局也將給予該國航空運輸企業同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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