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規定:民用航空器權利,包括對民用航空器構架、發動機、螺旋槳、無線電設備和其他一切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無論安裝於其上或者暫時拆離的物品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器權利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登記:(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權
- 範圍: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
民用航空器權利人應當就下列權利分別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權利登記: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權;
(二)通過購買行為取得並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權利;
(三)根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契約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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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設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權利登記事項應當記載於同一權利登記簿中。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事項,可以供公眾查詢、複製或者摘錄。除民用航空器經依法強制拍賣外,在已經登記的民用航空器權利得到補償或者民用航空器權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或者權利登記不得轉移至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