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 劃入原縣農業辦公室的行政職責;
2、劃入原縣農業局的行政職責;
3、劃入縣林業局的行政職責;
4、劃入縣農機局的行政職責;
5、劃入縣畜牧獸醫局的行政職責。
(三)劃出的職責
將原縣農業辦公室扶貧、移民、新農村建設方面的行政職責劃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2.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3.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4.加強市場動態監測和信息服務。
5、加強內部財務審計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有關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農業機械化等產業(以下簡稱農林牧業)的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有關方針政策。擬訂全縣農林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不斷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改革。提出全縣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草場承包、耕地、林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三)擬訂全縣農林牧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林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和培育、保護、發展農產品品牌。
(四)指導糧食、瓜菜、畜禽、林果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中央、省、市、縣促進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林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組織開展有機、綠色、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產品申報認定認證工作;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組織、協調農林牧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苗木、草種、種畜禽、農藥、農膜、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及跨區作業。
(六)負責農作物、林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動植物疫病普查防控及重大自然災害應急處置。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疫情發布、防治控制及組織撲滅。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檢驗審批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林牧業信息體系建設和相關信息服務,管理農村經濟信息監測發布及運行分析,開展相關統計工作。
(八)負責農林牧業科研、新技術推廣規劃和計畫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農林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林牧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成果轉化及技術推廣。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農業教育、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十)負責農林牧業動植物新品種及野生資源保護,組織開展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森林、草原、宜農濕地、沙生植被資源的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及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一)實施全縣農林牧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促進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農業面源污染和環境治理有關工作。合理布局全縣農林牧生產區域,建設農產品無公害生產基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
(十二)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林牧業重大建設項目立項、論證、審批、實施、監督、檢查與管理。負責農林牧業行政執法管理,依法負責退耕還林、森林草原防火及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領導和監督檢查林業公安工作。
(十三)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民樂縣農業委員會(林業局、農機局、畜牧獸醫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行政事務和黨務工作。負責局文秘、會務、機要、檔案、印鑑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職工工資管理、職工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負責下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職稱評審、評聘等工作;指導、監督農委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契約管理等工作。
(二)發展計畫股
擬訂農林牧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全縣農林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畜牧業結構和農業機械產品的布局調整;擬訂農技推廣規劃、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特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引進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的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參與協調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發展;參與各類農牧業和農村經濟專項調查;參與農林牧業防災、抗災、救災工作;負責農林牧業綜合性材料的起草等工作。
(三)農業信息股
負責全縣農業市場信息服務、農產品行銷工作。承擔農業市場體系與信息服務體系的規劃編制與建設;承擔農業生產資料與農產品供求變化的信息採集、編審與發布;組織科技、市場信息服務套用系統推廣工作和重大農業信息技術成果的套用推廣工作;協調農產品流通企業參與產品推介、市場行銷,促進農產品流通;落實特色農業網站建設與管理以及相關項目的立項、審查與上報工作。
(四)財務審計股
負責農業財務審計工作,結合實際,完善內審工作制度,充實內審人員,保證內審工作全面順利地開展,探索內審工作新思路,借鑑國家審計的經驗,確定好內審工作的切入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服務全局。開展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審計,防止和杜絕違規行為,確保資金安全,專款專用。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和領導離任審計,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和領導離任審計工作穩步發展,認真執行審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結合工作實際,有針對性的進行專項審計業務培訓,特別是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的培訓,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縣農業委員會(林業局、農機局、畜牧獸醫局)核定行政編制7名,暫保留事業編制30名(農業委員會3名、林業局10名、畜牧獸醫局10名、農機局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縣林業局局長1名(兼)、副局長2名;縣農機局局長1名(兼)、副局長2名;縣畜牧獸醫局局長1名(兼)、副局長2名。非領導職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保留後勤事業編制1名。
(二)縣林業局設3個內設機構:綜合管理股、業務管理股、林政資源管理股;縣農機局設2個內設機構:綜合管理股、農機質量鑑定投訴股;縣畜牧獸醫局設3個內設機構:綜合股、畜牧產業股、獸醫醫政股。
(三)負責管理縣農村能源辦公室,原縣農業局所屬事業單位劃轉縣農業委員會管理,原建制、人員編制及經費供給渠道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