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律法規政策新編》是2010年寧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法律法規政策新編
- 作者: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
- 類別:法律
- 出版社:寧夏人民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年08月01日
- 頁數:287 頁
- 開本:大32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227044970
《民族法律法規政策新編》是2010年寧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
《民族法律法規政策新編》是2010年寧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內容簡介新世紀新階段,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日益提高,學習法律、追求進步已經成為全社會的普遍共識和共同願望。堅持不...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 (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規劃,制定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長效機制; (三...
第九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二)指導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三)建立完善創建工作的測評指標體系...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知識宣傳教育;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各民族青少年樹立正確的民族團結進步理念。第十條 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應當充分運用新技術、...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加強民族事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四、將第三條改為第五條,刪除第一款。五、將第七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預算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四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州的...
各類幹部培訓機構應當將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培訓內容。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學術團體等應當加強民族團結進步理論研究。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開展民族地區師資力量培訓工作。鼓勵教師到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從事...
第十條縣級以上民族團結教育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民族團結教育規劃;(三)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民族團結教育工作;(四)協調解決民族團結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各級國家機關保障散居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散居少數民族公民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民族法制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各民族公民應當互相信任,...
第三條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落實國家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民族關係,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善各民族民眾生產生活條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系統...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民族工作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民族工作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宣傳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增強民族團結,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第四條 ...
(七)承擔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和個人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八)其他應當承擔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七條 自治州鄉(鎮)人民政府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的主要職責是:(一)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引導各民族...
(十)表彰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十一)其它應當負責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七條 州、縣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促進...
民族鄉撤鄉設鎮或者民族鄉與其他鄉鎮合併後,繼續享受民族鄉有關政策。第八條民族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民族團結、民族法制和政策宣傳教育,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
2008年修訂,我們在編寫過程中貫徹了新的檔案精神,增收了若干新的法規,對部分必須修改的地方做了必要的增刪。由於時間和學識所限,叢書難免還有不足之處,敬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內容簡介 《新編政策與法規》在海峽文藝出版社出版三年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