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分化政策

元朝把全國人分成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他們的政治、法律地位高低不同,這就是元朝的民族分化政策,目的是為了鞏固蒙古族的統治地位。這種制度來源於金朝,元朝繼承並發展了這一民族分化政策。同時在英國侵略印度時也對印度實行了分化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分化政策
  • 朝代:元朝
等級制度,歷史影響,

等級制度

元朝把全國人分成四等,他們的政治、法律地位高低不同,這就是元朝的民族分化政策,這種制度來源於金朝,元朝繼承並發展了這一民族分化政策。其目的是為了鞏固蒙古族的統治地位,把各民族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這四個等級。蒙古族列為第一等,其他等人的劃分的依據是征服的先後。
蒙古人為第一等,其中又分為兩部分,一是與成吉思汗皇族(屬乞顏氏)同出於尼倫的蒙古人;二是被稱為迭兒勒勤的蒙古人。
第二等為色目人。據陶宗儀的《輟耕錄》記載,色目人中包括欽察、唐兀、阿速、圖八、康里、畏兀兒、回回、乃蠻、乞失迷兒等31種,書中所載31種色目人中亦有同名重出或異譯並存之誤。大德八年規定,除漢、高麗、蠻子外,俱系色目人。
第三等為漢人,又稱“漢兒”、“乞塔”、“札忽歹”。《輟耕錄》卷1《氏族》記載漢人有8種,即:契丹高麗女真、竹因歹、術里闊歹、竹溫、竹赤歹、渤海。所謂漢人,在元朝有兩種含義:一是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民族;一是指雲南、四川兩省的人民,這是較早被蒙古統治者征服的地區。
第四等為南人,又稱“蠻子”、“囊加歹”、“新附人”。即元朝的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的各族人民。他們是最後被元朝征服的南宋境內的各族人民。實際上,漢人、南人中絕大部分都是漢族成分,蒙古統治者為了達到其分而治之的目的,根據被征服的先後將其分為漢人和南人兩等,利用漢人壓制南人。
元朝政府採取各種方法來固定這些民族的等級。在統治機構中:長官和掌權的官吏都是蒙古人或色目人,其次才是漢人,而南人在宋亡後的一個長時期內,幾乎很少人在中央作官。地方的官吏達魯花赤一般也由蒙古人擔任,並規定色目人作同知,漢人作總管,同知、總管彼此互相牽制,都要服從達魯花赤的指揮。在軍隊組織上:有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和新附軍的區別。出兵時各軍參差調用,而以蒙古軍為主力,軍權都掌握在蒙古軍帥的手中。在刑法上:規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漢人分屬不同的機關審理,蒙古人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蒙古人打死漢人只流放北邊充軍。又規定漢人、南人不得聚眾敗獵和迎神賽會,不得執弓矢,甚至連養狗養鵲鳥都不許可。在征斂方面:如括馬,蒙古人不取,色目人取三分之一,漢人、南人則全取。此外,在《元典章》中紀錄的很多法令,都是針對漢人、南人制定的,並且指出蒙古人不受這些法令的約束。

歷史影響

影響主要是消極的,民族分化政策當時雖是為了鞏固統一我民族國家的需要而實施的,但其負面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終元一朝,民族矛盾民族鬥爭始終存在,直至爆發大規模的農民起義。
元朝的這一等級制度,極大地阻礙了民族融合的進程,激化了民族矛盾和階級對立,導致元朝成為中國歷史上起義次數最多的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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