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建立養老服務協作與對口支援機制的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以下簡稱《意見》),推動我國養老服務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建立養老服務業協作與對口支援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民政部
民發〔2013〕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以下簡稱《意見》),推動我國養老服務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建立養老服務業協作與對口支援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輻射帶動、以城帶鄉、優勢互補、長期協作、共謀發展的工作方針,通過建立養老服務協作與對口支援機制,加快農村和欠發達地區養老服務業發展,確保到2020年,我國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意見》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盡力而為與主動作為相結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養老服務發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選擇開展養老服務協作與對口支援的內容、形式和方式方法,工作任務確定後,要積極行動,不等不靠,力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推動相結合。注重發揮政府和市場的雙重作用,創新工作機制,加大工作力度,統籌實施人才、技術、設備等多種援助方式,在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更高水平上開展養老服務協作與對口支援機制,推動養老服務業城鄉和區域全面協調發展。

(三)堅持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支援方既要立足當前,幫助受援方解決在人員、技術、設施等方面的迫切現實需求,又要立足長遠,幫助受援方解決其他影響長遠發展的薄弱環節和關鍵問題,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四)堅持對口支援與共同發展相結合。既要通過建立協作與對口支援機制,提升受援方養老服務業發展水平,解決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又要在協作與對口支援過程中,尋求雙方共贏的結合點,實現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三、工作任務

各地可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在城鄉之間、養老機構之間、跨地區之間建立養老服務協作與對口支援機制。協作與對口支援任務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開展人員培訓。包括在轄區內不同區域確定一批示範性養老機構,承擔本地區主要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實訓任務,為培訓能力不足的養老機構或地區培訓養老服務人員;支援方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社工組織、志願者組織等前往受援方開展養老服務等。

(二)加強互助合作。包括入住率不同的養老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引導老年人從“一床難求”的養老機構入住床位有空餘的養老機構;公辦養老機構與民辦養老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公辦養老機構為民辦養老機構扶養老年人提供幫助,民辦養老機構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承接公辦養老機構的政府托底對象;養老機構合作開展異地養老、候鳥式養老等。

(三)分享管理經驗。包括支援方為受援方提供規章制度、服務標準、工作流程、監督機制以及績效評價體系等管理經驗借鑑;支援方為受援方代培管理人員等。

(四)提供技術指導。包括支援方採取派員駐點幫扶、召開座談會、信息通報等方式,為受援方提供技術指導;支援方專業團隊通過委託管理等公建民營方式,參與受援方養老機構或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或管理;支援方重點圍繞機構信息化建設、服務人員崗位操作技能、社區養老服務規範等方面對受援方給予指導;雙方加強交流合作,相互借鑑經驗做法等。

(五)加強設備支持。包括支援方通過資金捐助、物質捐贈、合作開展項目等方式,支持受援方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以及維修改造;支援方是社會力量的,可在受援方興建養老服務設施,開展養老服務等。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機制,加強領導。各地要把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協作與對口支援機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為推進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要定期召開對口支援雙方參加的工作協調會,交流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督促有關目標任務落實,推動工作順利實施。各地民政部門要發揮好業務主管職能,牽頭履行好協作與對口支援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服務職責。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各地要合理制定養老服務協作與對口支援方案,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將目標任務分解成可操作、可落實、可評價的具體舉措,分解到具體部門、單位和人員,明確內容、時間和工作要求。要爭取將協作與對口支援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渠道,滿足正常工作的需要。要狠抓貫徹落實,做到任務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實行評估,加強監督。各地要建立養老服務協作與對口支援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和監督評估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評估分析,確保各項目標任務如期完成。要主動研究分析問題,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認真落實協作與對口支援工作任務。對於領導有力、工作積極主動、效果明顯的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總結經驗,及時予以表揚。
民政部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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