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等問題的通知,民辦函【2003】166號,由民政部2004年1月1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等問題的通知
- 時間:2004年1月19日
- 所屬:民政部
- 類別:社會檔案
2004年1月19日 民辦函【2003】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婚姻登記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式樣並監製”。為配合新條例的貫徹實施,提高婚姻登記證的質量,進一步加強婚姻登記證的管理,適應婚姻登記工作手段信息化的要求,我部決定啟用新式結婚證、離婚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式婚姻登記證分為結婚證、離婚證兩類。當事人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損毀的,仍補髮結婚證、離婚證,但需在證件備註中註明:結(離)婚證遺失(損毀),補發此證。××××年××月××日(補發日期)。 二、新式結婚證、離婚證封面均為棗紅色,結婚證封面燙金,離婚證封面燙銀。為便於計算機列印,將現行豎排版改為橫排版。證件內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製印章。證件內芯全國統一編號(證件印製號)。內芯按編號分段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證件封面及內芯文字根據需要進行了適當修改。 三、新式婚姻登記證內芯紙張採用100克定向定位安全防偽水印幣紙,水印圖案為雙喜。封皮採用進口紅寶石12系列210克充皮紙,內含無色螢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證書”和英文“M P R CHINA”及圓形“雙喜”字樣(詳見證芯和封皮說明)。 四、婚姻登記證的印製延續先前做法,證書所用的材料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進行改革,內芯每本為0.25元,所選用的封皮材料市場指導價最高不超過0.45元。證書的內芯仍由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石家莊印鈔廠統一印製,封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一家印刷企業生產或購置後加工合成。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生產廠家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製作的證件要達到新式婚姻登記證規定的技術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應將指定廠家按樣本生產的證件成品(結、離婚證各三本)、指定廠家檔案和資質證明(工商局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等有關材料複印件)於2003年12月15日前報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審查,符合要求並得到許可後方可生產。 六、新式婚姻登記證自2004年1月1日起啟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現有的舊式婚姻登記證可繼續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但自通知發出之日起不得再行印製舊證。全國各婚姻登記機關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舊式婚姻登記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要求,切實加強婚姻登記證的管理,禁止用低劣材料或不符合樣本標準的材料生產婚姻登記證,堅決杜絕登記機關向非指定廠家購買婚姻登記證,一經發現,將予嚴肅處理。各婚姻登記機關發現證件有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報告上級民政部門,核查屬實者,民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將取消指定廠家對婚姻登記證的印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