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加快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發展的意見

2013年12月26日,民政部印發《關於加快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高度重視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發展、推進設施建設、切實加強管理、鼓勵創新發展、保障措施5部分2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加快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發展的意見
  • 性質:文案
  • 頒發時間:2013年12月26日
  • 頒發機構:民政部
發展意見,福利服務發展,推進設施建設,切實加強管理,鼓勵創新發展,保障措施,

發展意見

民發〔2013〕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會福利制度”要求,推進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加快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

福利服務發展

(一)充分認識發展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的重要意義。近年來,各級民政部門加快設施建設,創新發展模式,規範管理服務,推動了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顯著進步。全國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發展到床位6.7萬張,在院服務對象約6萬名,康復醫療年門診量約250萬人次,成為福利服務領域重要力量。但總體上看,政策制度不完善、布局不合理、投入不足、供需矛盾等問題還十分突出,不能適應服務需求快速增長的形勢要求。加快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是進一步發揮民政部門職能作用,做好全國精神衛生防治工作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健全適度普惠型殘疾人福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各級民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大投入,加強管理,創新服務,切實推進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又好又快發展。
(二)進一步明確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的職責內涵。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是以民政直屬精神病醫院(含福利精神病醫院、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醫院)、精神病人社會福利院、智障人員社會福利院、農療站、工療站、社區精神康復機構等社會福利機構(統稱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為骨幹,面向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三無”、農村五保、貧困人員等特殊困難精神障礙患者開展的救治、救助、康復、護理和照料等服務。在滿足特殊困難群體服務需求的基礎上,積極拓展功能,面向社會提供精神衛生服務。
二、

推進設施建設

(三)布局規劃。加強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在空白區域的布點建設,改善現有設施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網路。到2020年,基本實現每個市(地、州、盟)擁有1所民政直屬精神病醫院或精神病人社會福利院,各級綜合性社會福利院、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根據需要設定慢性期、康復期精神障礙患者的專門服務區,基本滿足特殊困難精神障礙患者的集中服務需要。
(四)建設一批示範性服務機構。到2020年,新建、改擴建一批設施完備、管理規範、服務優質、隊伍一流、具有輻射示範作用的民政直屬精神病醫院、精神病人社會福利院和智障人員社會福利院,推動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建設發展。
(五)改善設施水平。到2015年前,所有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配備安防監控系統,建築設計和設施設備達到相關安全管理標準。加強標識系統、內飾裝修、設施設備的改造更新,塑造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安全、溫馨、以人為本的服務環境和良好形象。
三、

切實加強管理

(六)依法規範出入院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要求,完善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送診(送養)、接收、出院、經費結算等管理制度。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作為法人主體,原則上應當與服務相關方簽訂服務協定,明確職責、理順關係、有序服務。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三無”、農村五保人員,與送養的基層民政部門或相關單位簽訂服務協定;流浪乞討人員,與所轄救助機構簽訂服務協定;社會人員,與監護人簽訂服務協定。
(七)抓好安全管理。不斷細化、實化、強化安全措施,重點做好消防、醫療護理、膳食、特殊設施設備、防人身傷亡、防人員走失等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八)建立標準化工作體系。在貫徹落實相關專業標準的同時,建立健全符合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特點的標準化工作體系,積極開展貫徹達標活動,探索等級管理制度。到2015年前,所有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達到基本標準要求,建立管理服務可持續改善機制。
(九)鼓勵民政直屬精神病醫院參與衛生系統的等級評審。到2020年,爭取民政直屬精神病醫院全部達到衛生系統一級及以上等級水平,其中80%地市級以上精神病醫院達到二級及以上等級水平,三級醫院數量大幅度增加。
(十)加強服務統籌指導。有條件的地區,可指定一所管理服務水平較高的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作為本區域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的業務牽頭單位,或設立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指導中心。通過定期業務交流、培訓指導、建立服務網路、結對幫扶等方式,加強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的區域統籌,促進資源共享,提升整體管理服務水平。
四、

鼓勵創新發展

(十一)增強醫療服務能力。鼓勵有條件的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申請設立醫療機構,採取加掛精神病醫院、精神病人社會福利院兩塊牌子的做法,兼顧救治、康復、護理和長期照料服務。不具備條件的,應設立醫務室,並加強與醫療衛生機構的合作,提高醫療、康復和護理服務能力。支持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的醫務室取得醫保定點單位資質。
(十二)探索“大專科、小綜合”發展模式。民政直屬精神病醫院在做好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的基礎上,可增設老年病、腦癱、智障、自閉症治療和康復等特色科室,積極參與老年人、殘疾人、兒童服務,不斷提高專業水平,逐步成為社會福利服務領域的醫療、護理、康復技術中心。
(十三)推動社會工作介入。到2015年,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均單獨設立或與相關業務科室合併設立社會工作科室,廣泛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形成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康復、護理、長期照料與社會工作服務相互支持的服務模式。
(十四)強化康復服務。在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中大力開展康復服務,鼓勵依託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建立工療站、農療站等康復訓練基地,創新和規範康復服務項目,確保特殊困難精神障礙患者每天接受一定時間的康復服務,增強生活、社交、勞動或工作技能。
(十五)鼓勵服務創新。支持有條件的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探索開放式服務模式,儘量營造正常化的服務環境和條件。發揮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的輻射示範作用,探索開展定期巡診、居家照顧、社區康復等外展服務,促進特殊困難精神障礙患者融入社會。
五、

保障措施

(十六)強化部門協調。加強與衛生、發展改革、公安、教育等精神衛生工作聯席會議單位的溝通協調,促進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與精神衛生防治工作的銜接協作。建立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優撫安置、社區服務、流浪乞討等業務主管部門的協作機制,促進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與相關民政業務的有效銜接。
(十七)加大建設投入。將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納入各地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多方資金,推動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床位數量顯著增長、設施水平明顯改善。
(十八)加大服務投入。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特殊困難精神障礙患者救治、供養經費標準動態增長機制。將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倡導社會力量支持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工作。
(十九)加強隊伍建設。開展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工作人員培訓,大力培養和引進精神衛生專科醫生、護士、社會工作者、康復治療師等專業人才。推動建立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津貼制度,不斷提高工作人員待遇水平。積極協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醫護人員的管理、培訓和業務指導,將其專業技術資格納入統一管理。通過社會保險等方式,做好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
(二十)加強探索創新。設立全國精神衛生福利服務觀察點,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探索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創新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社會福利類精神衛生服務機構,鼓勵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在內地參與精神衛生福利服務及興辦相關服務機構。加強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服務科研和理論創新,形成一批理論研究成果,促進國內外行業學術交流與信息共享。
民政部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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