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提高民政部各項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及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則。編號民發〔2008〕69號,2008年5月12日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
印發通知,《民政部工作規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領導職責,第三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五章 推進政務公開,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第八章 會議制度,第九章 請示報告,第十章 公文審批和督查,第十一章 領導活動,第十二章 外事制度,第十三章 廉政、紀律和作風,修訂日期,
印發通知
民政部關於印發《民政部工作規則》的通知
民發〔2008〕69號
各司(局)、全國老齡辦、直屬事業單位:
《民政部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5月12日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民 政 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政部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進一步提高民政部各項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及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民政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以民為本”,正確履行職能,努力建設服務、責任、法治和廉潔的政府部門。
三、民政部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四、民政部機關要發揚民政部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孺子牛”精神和“勤政為民,團結務實,開拓進取,甘於奉獻”的部風,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核心理念,切實履行“解決民生、落實民權、維護民利”的核心職責,堅持更好地為廣大人民民眾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民眾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努力構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機制,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基礎作用。
第二章 領導職責
五、民政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民政部的全面工作。副部長、黨組成員協助部長工作。
六、部長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部長碰頭會議和其他需要召開的重要會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部長、中央紀委駐民政部紀檢組長、全國老齡辦常務副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部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以代表民政部對外參加活動;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部長報告。
八、部長出國、脫產學習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或部長指定的副部長主持工作。副部長出國、脫產學習期間,其分管的工作由部長指定的其他副部長代管。部辦公廳主任協助部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九、部機關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本部門的全面工作,其他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開展工作。司級非領導職務受司(局)主要負責人委託,可以負責或協助某一方面的工作。
民政部機關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要各司其職,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民政部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一、民政部擬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的部門規章,上報國務院的政策建議、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事項,由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十二、民政部上報國務院討論的立法建議、重要政策建議、重大工程或採購項目等,必須經過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三、凡事關全局的政策法規、工作規劃、工作部署、領導重要講話、重要會議和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由部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四、重要檔案提交部務會議審議前,分管副部長應當召集有關司(局)、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進行討論、修改。
十五、部機關各司(局、廳)重大事項須經司(局、廳)長(主任)辦公會或司(局、廳)務會集體研究,並向分管副部長請示、報告。部直屬事業單位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涉及業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徵求有關司(局)意見,向分管副部長請示、報告。
十六、民政部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各司(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民政部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部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民政部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十八、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政工作改革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建議修改或廢止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事項應當事先報請國務院同意;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規章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十九、國務院立法計畫中確定的由民政部起草的行政法規、民政部制定的部門規章,一般應當由有關司(局)起草,根據需要,也可以由部法制部門起草或組織起草。部法制部門負責對需要上報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提請部務會議討論的部門規章送審稿進行審核,形成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提出提交部務會議審議的建議,並由部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向部務會議作說明。
部法制部門對於徵求我部意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應當認真協調辦理;各司(局)應當對涉及本司(局)業務的內容進行認真研究並提出答覆意見。
二十、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二十一、進一步加快民政部行政程式制度建設,明確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按照行政許可規定,規範民政部門實施社會管理的職能。
第五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二、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
二十三、建立健全民政部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按照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積極推行政府信息公開。
二十四、民政部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據的法律法規,製作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主要業務工作的進展完成情況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要按照有關程式主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民政部機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其他民政部機關政府信息,原則上應按照有關規定依申請公開。
二十五、民政部機關所公開的信息應當通過民政部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六、建立健全民政部機關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機制、依申請公開的受理機制、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和保密審查機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開規範運行。
二十七、切實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長效機制,努力提高政務公開的質量和水平,全面推進民政政務公開。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八、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和質詢;主動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二十九、認真執行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中央紀委的紀律檢查和監察部的行政監察,接受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實行黨風廉政建設匯報制度,發現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依法規範行政行為,加強執法監督工作。加強執法檢查工作,將年度重點執法檢查工作與日常執法檢查工作相結合,同時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法行為,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地方各級民政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加大民政系統內部監督力度。嚴格執行規章備案審查制度,健全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修改、廢止工作制度,落實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評價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三十一、進一步完善聽證、專家諮詢、公告發布、促進新聞輿論監督和通過網際網路促進公眾參與民政工作等辦法,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召開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會議內容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可以邀請新聞記者旁聽。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單位要調查核實,情況屬實或基本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並向部長辦公會議報告。加強民政部網站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歡迎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
三十二、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部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各部門負責人要參與接待重要的民眾來訪。
三十三、推行行政問責制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民政部門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制訂民政工作發展規劃。
三十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民政部年度工作要點和重點工作計畫,確定需要討論的政策法規、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和重要工作等事項。
三十六、部機關各司(局)要根據民政部年度工作要點和重點工作計畫,按照全國民政工作會議的部署,研究制定本單位的年度計畫,明確具體的工作進度和措施。
每年年中召開年中分析會,對照年初全國民政工作會議的工作部署,分析上半年形勢,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每年年底結合部年終總結,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要向部領導或部機關全體公務員報告業務工作完成情況,並將每一項業務工作完成情況形成年度工作報告,交辦公廳匯總。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民政部實行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部長協調會議、部長碰頭會議和理論務虛會制度。
三十八、部務會議成員由部長、副部長、中央紀委駐民政部紀檢組長、全國老齡辦常務副主任、辦公廳主任、各司(局)長組成。駐部監察局局長列席部務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部務會議由部長或部長委託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召集。部務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1.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學習討論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
2.審定上報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審定部頒規章;討論決定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重要檔案和其他重大事項。
3.審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民政部工作計畫。
4.審定“孺子牛獎”、全國民政工作先進縣(市、區、旗)獲獎名單。
5.研究決定其他需要部務會議審議的事項。
部務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三十九、部長辦公會議成員由部長、副部長、中央紀委駐民政部紀檢組長、全國老齡辦常務副主任、辦公廳主任組成,由部長或部長委託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召集。與議題有關的司(局)負責人,駐部監察局局長列席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1.審定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審定擬下發的重要檔案。
2.研究決定重點工作和階段性工作安排。
3.聽取重要業務工作匯報,研究制定有關措施。
4.討論決定民政工作的重要事項:縣以上行政區劃的調整和更名;成立全國性民間組織;救災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部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方案;以部名義表彰命名的全國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冠以“國家”級稱號的各類等級和榮譽,以及民政系統榮譽稱號、記功獎勵、專項工作表彰和特定事件通報表彰的評定;以部名義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的方案和領導講話;以部名義批覆或主辦的各類重要活動;年度外事出訪計畫的審批;部機關司(局)級領導、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中國老齡協會副會長率團出訪的審批;討論決定年度會議計畫,審批臨時性重要會議;討論決定部機關各項制度;討論決定機關行政事務的重要問題;研究直屬事業單位的重要事項;研究決定其他需要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部長辦公會一般每2周召開1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適時召開。
四十、提交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議題須先經司(局)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經分管副部長核准,提交部長確定,會議檔案由部長批印。由司(局)代管或主管的直屬事業單位提交的議題,須由其代管或主管的司(局)辦公會議通過,並以司(局)名義報分管副部長同意後提交。民政部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民間組織的議題,與有關司(局)溝通後,報部領導批准,可以直接向部長辦公會議提交並匯報。
辦公廳對提交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討論的材料進行把關。對涉及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性的議題在分管副部長的領導下進行研究論證,對涉及2個以上司(局)業務的議題進行綜合協調。
由於時間緊急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的部長辦公會議議題,可以採取以閱代議的方式處理,即由過半數的部長、副部長採用書面傳閱的方式審定。重大議題的審議一般不採用以閱代議的方式。
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會務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部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或部長委託的副部長簽發。辦公廳應當及時將會議精神向未出席會議的部領導報告。
四十一、部長協調會議成員由議題主辦司(局)的分管副部長召集。會議主要研究、協調和處理民政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或為提交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的議題作前期協調、論證。部長協調會議議題由部長或分管副部長確定。會議視情況需要印發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部長或副部長簽發。部長協調會議議定事項應向部長辦公會議或部務會議通報。
四十二、部長碰頭會議由部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召集,副部長、中央紀委駐民政部紀檢組長、全國老齡辦常務副主任參加。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定、指示;通報工作情況;安排近期主要工作;溝通有關事項等。部長碰頭會一般不研究決定事項,不印發會議紀要。
四十三、理論務虛會議每年召開1—2次,由部長召集,副部長、中央紀委駐民政部紀檢組長、全國老齡辦常務副主任以及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駐部監察局局長參加。會議主要結合理論學習,研究工作思路。
四十四、民政部業務工作會議分3種:以國務院名義召開的會議;民政部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司(局)召開的非全國性的小型座談會、研討會。
以國務院名義召開但由民政部組織的各種會議,以民政部名義联合其他部門召開的會議,民政部召開的全國民政會議、年度全國民政工作會議、民政工作年中分析會議,由辦公廳組織、協調。其他以民政部名義召開的會議,由有關司(局)組織,辦公廳參與協調。非全國性的小型座談會、研討會由有關司(局)組織。
四十五、嚴格會議管理,堅持會議計畫制度。各類會議必須由辦公廳審核、協調,根據會議批准許可權報批。凡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會議,各司(局)應當於上年11月中旬以前將會議計畫送辦公廳,經部長辦公會議批准後實施。沒有列入會議計畫擬召開會議的,必須報經部長辦公會議批准。
召開各類會議,統一由辦公廳下發會議通知。會議結束後15日之內,主辦會議的司(局)應當將會議總結報告報部領導並抄送辦公廳。
各類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壓縮會期,精減會議人員。鼓勵召開視頻會議。
第九章 請示報告
四十六、對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重大決策及有關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涉及民政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應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四十七、部領導參加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會議,要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會議精神通報其他部領導,或將有關檔案交辦公廳,由辦公廳分送部領導傳閱。
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參加有關部門的會議,要及時將會議情況報分管副部長,重要事項同時告知辦公廳。
四十八、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外出調研、考察結束後,1個月內要將調研、考察報告報分管副部長,同時送辦公廳,如有必要可在部信息刊物和機關內部網站上刊發。
四十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部長出差,要向國務院領導報告。副部長出差,要事先向部長請示。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離京、休假,要事先請示或報告,經分管副部長同意後,報部長批准,同時將出差往返時間、地點告知辦公廳。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其他負責人出差、離京、休假,由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分管副部長批准。
五十、民政部要加強與上級機關、各部門以及各地民政部門的聯繫。要及時、準確、全面地向上級機關報告各種緊急、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要經常向部領導報告工作,保證下情上達,上情下達。辦公廳負責落實。
五十一、部值班室堅持24小時值班,確保保密通訊專網暢通。節假日、敏感時期和災害集中時期要加強部值班室及有關司(局)、直屬事業單位值守工作,有關司(局)領導和重要崗位人員要確保通訊暢通。部領導和司(局)領導節假日應當帶班。
第十章 公文審批和督查
五十二、以民政部、民政部辦公廳名義制發公文,要依照國務院和民政部關於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辦文程式,確保公文質量。
五十三、各司(局)起草的公文,應當送辦公廳按照公文處理的規定進行審核。
五十四、民政部部令由部長簽發。民政部檔案、函件由部長或者分管副部長簽發。以民政部名義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檔案,由部長簽發;部長外出時,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簽發,或者由部長委託分管副部長簽發。
與其他部門聯合發文,由部長或者分管副部長簽發。
五十五、民政部辦公廳檔案、函件,由辦公廳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簽發。重要的民政部辦公廳檔案、函件,送部長或者分管副部長審閱後由辦公廳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簽發。
經部長或者分管副部長同意,辦公廳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可以簽發民政部檔案、函件。
五十六、檔案簽發人簽發檔案時應當表示明確的意見,並簽署姓名和時間。
五十七、各司(局)起草的公文須經各司(局)主要負責人審核,並簽署姓名和日期。各司(局)一般不對外正式行文。
因工作需要,司(局)對外行文,須經分管副部長批准。司(局)公文在形式上不發普發檔案,內容上不涉及法規政策,不向下安排布置工作。
五十八、辦公廳負責對上級機關決策、決定、領導批示、交辦事項,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辦理。督查工作辦公室設在辦公廳。各司(局)按照職能對督查事項進行立項、辦理和反饋。
第十一章 領導活動
五十九、需要部領導出席部外的會議、活動,承辦單位須經由辦公廳請示部領導同意後安排。
六十、對有關單位和民間組織邀請參加的禮儀慶典活動,部領導和各司(局)單位負責人原則上不參加,不題詞,不發賀信、賀電。確實需要參加的,由辦公廳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部長或分管副部長同意後,方可安排。
六十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或地方黨委、政府副省級以上領導來我部商談工作,原則上由部長或副部長出面接待,有關司(局)配合,辦公廳負責安排。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或地方黨委、政府司(局)級幹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負責人來我部商談工作,一般由辦公廳、有關司(局)對口接待。必要時辦公廳報請部領導會見。
其他人員來部商談或匯報工作,根據所談內容,由對口單位負責接待。
因公來部人員需要安排工作餐的,應當在部機關食堂就餐,由辦公廳或有關司(局)負責安排。
第十二章 外事制度
六十二、民政部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含訪問、考察、國際會議及培訓等)要認真執行有關外事規定。部領導出訪由國務院審批。司(局)級及其以下人員因公出訪按規定報批。各司(局)、全國老齡辦、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管社團組團出訪,應當在上1年年末將出訪計畫報外事司,說明目的、出訪人員、往返路線和經費來源等,經外事司審核、分管部長同意後提交部長辦公會議審定。出訪團組應逐案報批;不得自行向地方民政廳(局)發文組團,不得向有關單位指定人員。出訪人員政審由人事部門負責,有關手續由外事司統一辦理。因私出國(境)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六十三、部領導出國(境)公務訪問離京、到京時不安排其他部領導送迎,由辦公廳和外事司安排接送事宜。
六十四、其他日常外事接待、國際合作項目、簽署多雙邊協定、涉外辦案、新聞採訪及部領導會見等事宜由外事司歸口管理。
六十五、涉港澳台事務由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歸口管理。
第十三章 廉政、紀律和作風
六十六、堅持從嚴治政、從嚴治部的方針,加強自身建設,強化責任意識,規範行政行為,認真履行職責。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及單位領導的責任。
六十七、民政部各級領導幹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六十八、民政部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九、民政部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民政部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學習的表率,民政部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一、民政部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迎送。
七十二、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七十三、部領導出席會議、參加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四、各司(局)和司(局)負責人發布新聞、接受採訪或發表言論,應執行民政部新聞宣傳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發布重要新聞報部領導批准。
七十五、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應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報告。
修訂日期
《民政部工作規則》:2008年5月12日第一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