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區劃地名司

民政部區劃地名司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區劃地名司是民政部機構改革後的內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區劃地名司
  • 行政級別:司局級
主要職責,主要工作,區劃工作,邊界管理,地名管理,

主要職責

研究擬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思路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等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區劃代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監督管理地名工作,承擔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各國管轄範圍外區域的地理實體、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審核工作,參與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建設工作。

主要工作

區劃工作

行政區劃就是國家對地方行政區域、行政建制的劃分與設定,如省、市、州、縣、鄉、鎮等。行政區劃管理工作,主要是對行政區劃變更方案的提出和審批,內容一般包括行政建制的設定和撤銷、行政區域的調整及界線變更、行政隸屬關係及行政等級的變更及更名、行政機關駐地遷移,等等;同時,還要通過制定政策、法規等方式,對各級、各地的行政區劃管理工作進行規範和指導。行政區劃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政權建設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一項大政。行政區域的劃分要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政治、經濟、社會等客觀條件為根本依據,遵循有利於國家行政管理、有利於經濟建設、有利於各族人民大團結、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有利於保持社會穩定等基本原則。建國以來,我國的行政區劃在相對穩定的前提下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調整。
如:適應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的需要,經過幾次調整設市、設鎮標準,增加了市鎮建制。從1978年到1998年,地級市由99個增加到227個,縣級市由91個增加到437個,建制鎮由2176個增加到19216個;經過探索,逐步改革了地區體制,推行了市領導縣體制,1989年至1998年,地區由113個減少到66個,1998年底已有219個市實行了市領導縣的體制;為了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法》,從1978年到1998年增設了1個少數民族自治州、71少數民族自治縣(旗);在省級行政區劃建制方面,新設了海南省和重慶直轄市,等等。此外,多年來行政區劃理論研究和法規也取得了豐碩成果,如開展了設市模式研究、設市預測與規劃研究,頒布了《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等。
正在進行的重要行政區劃工作有:1、地區建制調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與地級市並存一地的地區,要實行地市合併;與縣級市並存一地的地區,所在市(縣)達到設立地級市標準的,撤銷地區建制,設立地級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其餘地區也要逐步撤銷。2、修訂設市、設鎮標準,制定市轄區設定標準。通過修訂、制定這三個標準,使設市、設鎮、設區工作既能穩步推進,以適應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的需要,又避免盲目過快發展,儘量減少城市化帶來的負面影響。3、繼續加強理論研究和法規建設。包括研究制定我國"十五"計畫期間的設市規劃、制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研究探索適應經濟發展和城市化趨勢的城市行政區劃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路、建立全國行政區劃管理信息系統等。

邊界管理

行政區域界線是相鄰行政區之間的分界線,是國家依法實施經濟和社會行政分級管理的依據。我國有近6萬公里的省級陸地行政區域界線和41萬公里的縣級行政區域界線,有史以來從未全面法定過。在全面勘界之前,行政區域界線是由大量的歷史習慣線、部分法定線和一些爭議線組成,地圖上採用權宜劃法來表示。由於行政區域界線未經依法勘定,特別是由於部分地區界線不清,導致邊界爭議不斷發生,影響了這些地區的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和經濟發展。
為從根本上解決邊界爭議,國務院決定,從1996年起,用5年的時間完成省、縣兩級陸地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工作。勘界是以行政區域管轄的現狀為基礎,依照有關規定明確行政區域界線的位置,在實地樹立界樁,形成準確反映實際邊界走向的檔案、資料和地形圖,按照規定的程式將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確定下來。為加強領導,國務院成立勘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全國省縣兩級勘界工作。日常工作由民政部全國勘界工作辦公室負責。我國已建立了行政區域界線信息管理系統。

地名管理

地名管理是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地名管理法規 ,對地理實體進行科學地命名、更名,並採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推行地名標準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地名管理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地名標準化,就是杜絕"一地多名"、"一名多地"以及地名書寫、拼寫不規範等混亂現象,向社會提供標準化的地名,以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建國以來,我國先後清理、更改了一批歧視、侮辱少數民族或有損於國家尊嚴和領土主權的地名,並開展了全國性的地名普查和設定地名標誌工作,編纂出版了一批標準化地名工具書,推進了我國地名標準化和外國地名漢字譯寫規範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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