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原則

即民法典和商法典合為一體的原則。國民黨政府在制訂民法典時採用了這個原則,把能合併到民法典中的商業行為,如倉庫、承攬、運送等,就編入了民法典,對於不能合併到民法典中的商業行為就另外製定單行商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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