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和肉牛
- 產地名稱:青海省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
- 品質特點:脂肪含量低,蛋白質含量高
- 地理標誌:國家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誌
- 批准文號:國家農業部第2046號公告
- 批准時間:2013年12月30日
產品特點,感官品質,品質指標,產地環境,土壤地貌,水文,氣候,歷史淵源,生產情況,產品榮譽,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質量技術要求,專用標誌使用,
產品特點
感官品質
民和肉牛體型身寬高達,結構勻稱,體質結實,體格粗壯,體驅呈圓筒狀,多為紅(黃)白花角為蠟白色,四肢健壯有力,具有六白特徵。眼大有神,頭頸結合良好,頸下垂髮達,肩背腰平直,粗壯結實,角大小適中,乳房前伸後展良好,乳頭分布均勻乳靜脈明細發達。
品質指標
民和肉牛脂肪含量低,蛋白質含量高,富含各種必需胺基酸和非必需胺基酸,以及對人體有保健功效的鈣、磷、硒、鐵、鎂等礦物質元素。蛋白質含量達22.6%、脂肪含量5.1%,水分含量達72.6%;胺基酸總量達20%;經與青海耗牛肉對照(《青海省動物營養成分表》(青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蛋白比青海耗牛高2.2±2.9%,水分比青海耗牛高1.45±6.1脂肪比青海耗牛高0.6±9%,尤其是每千克牛肉含對人體有抗突變、抗氧化作用的硒73微克,增強機體抵抗力,為人體保駕護航。檢測結果說明:民和肉牛肉質細嫩多汁,顏色鮮艷,具有高蛋白、低脂肪的顯著特點,其肉質與青海耗牛肉有著較明顯區別。具有理想的外觀要求及優良的貯存穩定性,是生產優質牛肉的理想原料。
產地環境
土壤地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位於青海省東部,東部和南部與甘肅省毗連。東北與甘肅省永登縣、蘭州市紅古區隔大通河相望,東與甘肅省永靖縣接壤,南隔黃河與甘肅省積石山相對,西、西北及北與本省循化縣、化隆縣、樂都縣毗鄰。縣境南北長69千米,東西寬32千米,總面積1780平方千米,平均海撥高度2100-2500米。土地肥力中等,耕性良好,全縣共有9個土類,21個亞類,大部分土壤石灰質含量較高,屬於石灰性土壤,養分含量的總體狀況是缺磷、少氮、富鉀;富含鋅、硒、鐵等對人體有益的中微量元素。
水文
黃河、湟水、大通河系三大過境河流,多年平均過境容水總量約4.5億立方米。縣境內共有大小河溝24條,其中較大的常流水溝有隆治溝、巴州溝、米拉溝、松樹溝、前河溝、大馬家溝、杏兒溝、馬營溝等8條,自產地表水多年平均徑流量2.725億立方米。地下水綜合補給量為0.766億立方米,可開採地下水資源0.213億立方米。
氣候
民和地處北溫帶,屬高原大陸性乾旱氣候,處湟水谷地和黃河谷地,地貌以山地溝谷地為主,湟水、黃河自西向東分別流經縣北境和境南,大通河自北向南流經縣境東北部。年均氣溫7.9℃-8.1℃,年降水量350-650毫米,無霜期198天。
歷史淵源
民和歷史悠久。早在6000多年前,先民們已在此繁衍生息。秦漢以前為羌人所居,西漢時納入中央政權版籍。自周秦以來,隨著羌人遊牧民族逐步定居下來,在長期的狩獵過程中就將野生動物馴養成為家養動物,牛逐漸被馴養成為生活資源。從戰國時代開始,中國即進入封建社會。由於受到中原文化的影響,河湟地區,羌人由狩獵、畜牧轉到農業。清朝二百多年,由於清王朝政治上腐敗,煽動民族間相互仇恨,迫使甘肅回族人民流落他鄉,於1879年定居於民和。由於他們精於養牛,牛成了這裡的主營畜牧業。經過漫長的歷史時期,養牛數量不僅有了發展,牛的質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生產情況
2014年,民和縣已建成民和肉牛規模養殖小區(場)159家。
產品榮譽
2013年12月30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民和肉牛”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民和肉牛地域保護範圍為民和縣所轄22個鄉鎮,官亭、中川、杏兒、甘溝、前河、滿坪、轉導、馬營、大莊、古鄯、隆治、總堡、馬場垣、川口、巴州、西溝、核桃莊、李二堡、峽門、新民、松樹、北山。地理坐標為東經102°26'-103°04',北緯35°45'-36°26'。
質量技術要求
- 安全要求
民和肉牛產地環境質量產地空氣品質符合GB3095有關要求的一級標準,畜禽飲用水質量符合NY/5027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要求,土壤環境質量符合GB15618規定的二級標準,牛肉及產品符合NY5147綠色食品 肉及肉製品的要求。
- 特定生產方式
產地選擇:民和肉牛產地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產區內有氣候溫暖,適宜養殖,產地空氣品質符合GB3095有關要求,畜禽飲用水質量符合NY/5027要求,產區養殖場(戶)經過長期的發展具備豐富的養殖技術經驗。
品種範圍:民和肉牛養殖範圍以青海省民和縣為主產區。
生產過程管理:包括農業(畜牧)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規定。民和肉牛以青海省民和縣為主產區,以秦川黃牛為父本、當地蒙古小型黃牛為母本實施雜交,再引進中國西門塔爾凍精進行三元雜交形成民和肉牛,具有肉用性能好、生髮發育快的類群,已在青海省民和縣境內形成一定規模飼養,生產方式主要以舍飼和半舍飼為主。民和肉牛貫徹執行防疫為主,防重於治的指導思想。搞好飼養管理,增強個體的抗病能力;調查、了解和掌握本地區疫病發生和流行情況、防治情況、自然環境及飼草飼料情況;經常觀察牛群,發現病牛和疑似病牛立即隔離,及時治療,死亡病牛進行無害化處理;不餵被病牛污染的飼料和水,不到被污染的地方放牧飲水,不從疫區買牛;對新買的牛隔離飼養,經觀察和檢疫,確認健康無病後方可入群。
投入品的使用規定:獸藥防治疾病所用的防疫藥物應符合NY/T472。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已經淘汰獸藥、明確規定的違禁獸藥等,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消毒藥民和肉牛及場舍消毒要使用對人、牛無害的消毒藥物,符合綠色食品相關要求。 飼料來源採購玉米、蠶豆、麩皮、小麥等原材料,從感官要求符合品種特徵,選擇色澤新鮮一致、無發霉、結塊及異味、異嗅的原料。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符合NY 5032的要求。不使用變質、霉敗、生蟲或被污染的飼料。預混料、添加劑 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農業部頒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範》執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NY/T 471 的要求,嚴禁使用激素、抗生素、化學防腐劑等。
生產記錄:養殖場做好養殖環節的生產記錄,包括肉牛購進日期、用藥、免疫接種、出欄、產地檢疫等,並將以上生產記錄形成檔案。
專用標誌使用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經審核符合標誌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誌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標誌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生效後,標誌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誌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