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縣應急管理局

民勤縣應急管理局是民勤縣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民勤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職能配置,

機構簡介

組建縣應急管理局。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縣政府辦公室承擔的應急管理職責,縣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縣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縣農牧局(縣畜牧獸醫局)的草原防火、縣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縣地震局承擔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縣抗旱防汛指揮部、縣減災委員會、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等整合,組建縣應急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不再保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職能配置

第一條 根據《中共武威市委辦公室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民勤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武辦發〔2019〕3號),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民勤縣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縣應急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第三條 縣應急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應急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二)組織編制全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程和標準。(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應急管理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全縣應對較大災害指揮協調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在民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七)按規定對全縣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履行雙重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縣域內礦山和危化救援隊伍。指導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八)負責消防工作,指導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級有關部門和各鄉鎮、工業園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十四)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縣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跨縣區救援工作。(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十八)職能轉變。加強、最佳化、統籌全縣應急管理方面的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全縣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全縣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四是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十九)有關職責分工。1.與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務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1)縣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提出建議或作出決定。承擔全縣應對災害指揮協調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務局、縣地震局、縣氣象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2)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3)縣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縣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和洪澇災害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4)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5)必要時,縣應急局可根據相關部門的提請,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2.與縣發展和改革局在全縣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1)縣應急局負責提出全縣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全縣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2)縣發展和改革局根據全縣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全縣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縣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3.與縣發展和改革局在煤礦安全生產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縣應急局負責全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協調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第四條 縣應急局設下列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文稿起草、財務及機關後勤事務、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二)綜合協調股。依法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基礎工作。負責全縣應急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三)礦山監管股。負責全縣煤礦、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指導推進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四)危化監管股。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五)應急管理股。統籌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協調指導火災預防、撲救工作,負責重大火災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輿情應對、信息發布、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等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上報工作。(六)防汛抗旱和綜合減災股。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指導洪澇災害救援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協調指導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全縣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和受災民眾的生活救助。負責防災減災相關數據的匯總統計上報。第五條 縣應急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保留事業編制1名,工勤編制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第六條 縣應急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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