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民勤縣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民勤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職能配置,
機構簡介
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物價局)、縣物價檢查所的價格監督檢查職責,縣教育局(縣科學技術局)的專利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加掛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知識產權局牌子。
不再保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物價檢查所。
職能配置
第一條 根據《中共武威市委辦公室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民勤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武辦發〔2019〕3號),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民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管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民勤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民勤縣知識產權局牌子。第三條 縣市場監管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質量強縣、食品安全和標準化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全縣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四)負責反壟斷相關工作。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依授權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調查工作。(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組織指導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開展市場監管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貫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縣級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貫徹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承擔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食鹽專營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全縣食鹽市場監督執法。(十一)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零售、使用環節質量的監管,以及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質量的監管。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與質量抽檢,依法查處藥品零售、使用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依職責組織指導查處其他環節的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研究擬訂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與服務政策。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發展,促進藥品產業高質量發展。(十二)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十三)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溯源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推進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貫徹執行。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定工作。(十五)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十六)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十七)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十八)負責統一管理智慧財產權工作。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全縣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制度。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創造和運用,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十九)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協調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的諮詢、申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二十)負責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消費類格式契約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二十一)負責指導廣告業發展工作。依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廣告違法行為。(二十二)負責全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二十三)指導與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社會團體的工作。(二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二十五)職能轉變。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提高全縣地方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縣建設。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最佳化營商環境。3.嚴守安全底線。遵守“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切實加強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二十六)有關職責分工。1.與縣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管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縣市場監管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縣市場監管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縣市場監管局應當予以協助。2.與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鹽業行業管理,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食鹽供應應急預案、落實食鹽儲備制度。縣市場監管局承擔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食鹽專營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全縣食鹽市場監督執法。3.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4.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縣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市場監管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縣市場監管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縣市場監管局會同縣衛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聯合處置機制。5.與縣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商務局負責擬定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縣市場監管局在藥品監管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第四條 縣市場監管局設下列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信息、信訪、統計、檔案、保密、人事、職稱、會務、應急、網路信息及綜合性調研、新聞宣傳、培訓教育、提案辦理、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制定機關和所屬單位事業發展計畫及基本建設計畫。負責機關財務經費預(決)算編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協會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系統內黨的建設和紀檢監察、黨務政務公開工作。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股。在縣委組織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全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三)政策法規股。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檢查和指導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規範稽查行為,負責對本系統執法行為的統一協調、指導和監督。負責規範性檔案和使用法律法規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覆核和聽證工作。負責執法主體資格管理、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承擔罰沒物資及辦案裝備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公開和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文書銜接工作。統一管理市場監管相關的行政審批事務,集中組織開展本系統職責範圍內的廣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等相關行政許可、公司股權出質登記、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依法開展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負責制定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核和審批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協調行政許可事項的勘察、論證、檢驗、檢測、鑑定、審核、清理、其他部門聯合審批、上級業務部門委託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和初審事項的報送等相關工作。負責市場主體註冊登記信息的統計、分析、年報公示。負責政務大廳市場監管視窗管理工作。(四)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股。負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企業產品標準登記。標準化示範區、標準化試點單位的組織申報和牽頭實施。高耗能用能單位能源計量管理工作。負責開展計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名牌戰略、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實施。企業巡查和日常監管。企業質量檔案的建立和管理。質量發展工作的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質量認證和質量體系評價。全縣質量狀況分析和協調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產品質量案件的處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監督檢查和安全監察工作。負責特種設備動態監管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做好特種設備舉報投訴案件處理和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五)市場監督管理股。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含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秩序工作,協助查辦各類商品交易違法經營行為案件。負責市場安全信息和輿情的蒐集、分析、匯總、報告。參與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制定,指導商品市場提升發展。組織開展星級文明規範市場創建活動。監督管理和培育發展經紀人。依法監督管理農資經營活動。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收費監督管理,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依法組織實施消費類格式契約條款備案管理。承擔管理市場名稱登記,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拍賣行為工作。指導、協調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和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違法直銷和傳銷及市場交易中的經濟違法案件的查處。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牽頭負責全縣和本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企業信息統一歸集共享工作。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及本系統查處市場交易中的經濟違法案件。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檢查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本系統和行業監管領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六)智慧財產權股。擬定全縣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建設智慧財產權強縣的政策措施。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指導全縣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組織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擬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辦統籌協調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宜。擬定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擬定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監督管理的措施和辦法。承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註冊商標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使用活動,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規範商標使用行為,調處商標糾紛,承擔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使用管理與保護。負責商標印製單位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縣市場監管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工勤編制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食安辦主任、縣知識產權局局長由局領導兼任。第六條 縣市場監管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