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場地採用羽毛場雙打場地,長11.88米,寬6.1米。場地上空6米以內(由地面計算)和場地四周2米以內不得有障礙物。
場地,球網,毽球,其它相關,
場地
第一款 場地面積
比賽場地採用羽毛場雙打場地,長11.88米,寬6.1米。場地上空6米以內(由地面計算)和場地四周2米以內不得有障礙物。
第二款 界線
比賽場地應按平面圖(圖1)畫出清晰的界限,線寬4厘米,線的寬度包括在場地面積之內。較長的兩條邊界叫邊線,較短的叫端線。連線場地兩邊線的中點與端線平行的的線叫中線。中線將場地分為均等的的兩個場區。在中線兩側各畫一條與中線平行的線叫限制線(此線包括在限制區內)。中線至限制線的距離為2米。
第三款 發球區
距兩端線中點兩側各1米處向場外各畫一條長20厘米與端線垂直的短線叫發球區線(此線不包括在發球區內)。發球區線向後無限延長的區域叫發球區。
(圖一)
球網
第一款 球網的規格
球網長7米,寬76厘米,網孔2厘米見方。球網上沿縫有4厘米寬的雙層白布,用繩穿起,將球網張掛在網柱上。球網必須掛在中線的垂直上空。球網為深綠色。網柱安在中線以外,距邊線50厘米處。
第二款 球網的高度
球網的中部頂端距地面垂直高度為1.60米(男子),1.50米(女子)。網的兩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必須相等,兩端的高度與中間的高度相差不得超過2厘米。
第三款 標誌桿與標誌帶
在球網的兩端,垂直於邊線和中線交接處,各系有一條寬4厘米,長76厘米的白色帶子,叫標誌帶.在球網上連線標誌帶外側應系有兩根有韌性的桿,叫標誌桿。兩桿內側相距6米。標誌桿長1.20米,直徑1厘米,用玻璃纖維或類似的材料製成。標誌桿應高出球網上沿44厘米,並用鮮明對比的顏色畫上10厘米長的格紋。
毽球
毽球由毽毛、毽墊等構成。毽毛為四支白色或彩色鵝羽成十字形插在毛管內,每支羽毛寬3.20—3.50厘米。毽墊直徑3.80-4厘米,厚1.30-1.50厘米。毛管高2.50厘米。
毽球的高度為13-15厘米。毽球的重量為13-15克。
其它相關
第四條 比賽隊員的組成
第一款 比賽隊由6人組成,上場隊員3人,其中隊長1人(左臂應佩帶明顯標誌)。比賽前,各隊應將參賽隊員(包括替補隊員)的姓名、號碼登記在記分表上。未登記的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第二款 也可因時、因地、因人制宜,增加單人、雙人毽球賽,規則與3人制大體相同,記分可採取直接得分法。
第三款教練員和替補隊員應坐在指定的位置上。
第五條 隊員的場上位置
第一款 雙方隊員必須站在本方場區內
站在靠近球網的兩名隊員從左至右分別為3號位和2號位隊員,靠近端線的隊員為1號隊員(圖2)。 場上隊員的位置必須與登記的輪轉順序相符合。
第二款 發球的位置
發球的一方,2、3號位的隊員在發球隊員的前方,彼此間相距不得少於兩米。球發出後,雙方隊員可以在本方場區內任意交換位置。
第三款 隊員的輪轉順序
每局比賽結束之前,隊員的輪轉順序不得調換。
(圖二)
第六條 教練員和隊長
第一款 比賽成死球時,教練員和隊長有權要求暫停或換人。在暫停時間內,教練員可以進行場外指導,但不得進入場區。
第二款 比賽進行中,場上隊長有權向裁判提出詢問或要求解釋,但必須服從裁判的最終判決。
第七條 服裝
第一款 比賽隊員應穿著整齊劃一的運動服和毽球鞋或運動鞋。
第二款 場上隊員上衣的前後須有明顯的號碼,號碼顏色須一致,並與上衣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應清晰可見,背後的號碼至少高20厘米,胸前的號碼至少高10厘米,筆畫至少寬2厘米,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複號碼。隊員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隊員的服飾。
第八條比賽局數和場區選擇
第一款 比賽採用三局兩勝制,第三局採取每球得分制。
第二款 比賽前選擇場區或發球權。第一局結束後雙方交換場地和發球權。
第三款 決勝局開始前,正裁判員召集雙方隊長重新選擇場區或發球權。決勝局比賽中,任何一隊先得8分時兩隊應交換場地。交換時,不得進行場外指導。交換場區後,雙方隊員的輪轉位置不得變換。經記錄員查對後,由原發球隊員繼續發球。如未及時交換場區,一旦裁判員或一方隊長發現時,應立即交換。比分不變。
第九條 暫停
第一款 比賽成死球時,教練員或隊長可以向裁判員要求暫停。
第二款 暫停時,教練員可以在場地外進行指導,但場上隊員不得出場,也不得與場外其他任何人講話,場外人員不得進入場內。
第三款 每局比賽中,每隊可以要求兩次暫停,每次暫停時間不得超過30秒鐘。某隊在一局中請求第三次暫停,應判該隊失發球權或對方得1分。
第十條 換人
第一款 在比賽中成死球時,教練員或隊長可以向裁判員要求換人。換人時,場外人員不得向隊員進行指導,場內隊員不得離開場地。
第二款 每個隊員在每一局比賽中換人不得超過三人次。
第三款 替補隊員在上場前,應在記錄台附近作好準備,換人時間不得超過15秒鐘,否則判該隊一次暫停。如該隊在該局已暫停過兩次,則判該隊失發球權或對方得一分。
第四款 教練員或隊長要求換人時,應向裁判員報告下場和上場隊員的號碼。
第五款 比賽中因故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不能繼續參加該場比賽,可由替補隊員替換。如該隊在該局已換人三人次,或場外無人替換時,則判為負局。
第十一條 局間間隙
一局比賽結束,下局比賽開始前,中間最多可有2分鐘時間,供兩隊交換場地、換人和記錄員登記號碼,雙方教練員在不影響上述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場外指導。
第十二條 發球
第一款 發球
發球隊員須站在本方發球區內,用手持球,將球拋起,用腳踢向對方場區,使比賽進行。發球隊員必須在發球區內發球,在球發出後才能進入場區。發球時2、3號隊員不得有任何掩護動作,否則,判由對方發球。
第二款 發球失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即判為發球失誤:
1。隊員發球時,踏及端線或發球區線及其延長線;
2。球未過網、觸網或觸及標誌桿;
3。球從網下穿過;
4。球從標誌及其延長高度以外過網;
5。球觸及任何障礙物,或在進入對方場區前觸及本隊隊員;
6。球落在界外;
7。發球延誤時間超過5秒鐘;
8。裁判員鳴哨後球墜落在地上。
第三款 當發球隊失誤時,應判失發球權,由對方發球。
第四款 重發球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重發球:
1。在比賽進行中,球掛在網上(最後一次擊球掛網除外);
2。在比賽進行中,毽毛和毽墊在飛行時脫離;
3。在裁判員鳴哨之前發球;
4。在比賽進行中,其他人或物品進入場區。
第五款 發球次序錯誤
當球發出後,裁判員發現隊發球次序錯誤,則判該隊失發球權,並恢復正確位置。如犯規隊已得分,應取消隊因該次發球次序錯誤所得的分數。
第十三條 輪轉順序
第一款 某隊取得發球權時,應先按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然後由輪轉到1號位隊員發球。
第二款 新的一局開始前,可以變換本隊隊員的輪轉順序,並填好位置表交給記錄員。
第十四條 比賽進行中的擊球與附加動作
第一款 每隊在將球踢入對方場區前,在本方場區最多只能有三人次共擊球四次。
第二款 每個隊員可以連續擊球兩次。
第三款 不得用手、臂觸球。但防守隊員在手臂下垂不離開軀幹的前提下,攔網時手球不判違例。
第四款 球不得明顯地停留在隊員身體的任何部位。
[罰則]違反第十四條第一至四款均為違例,判由對方發球或得1分。
第十五條 網上球
在比賽進行中球觸及兩標誌桿以內的球網為好球,球觸標誌桿為失誤。
第十六條 觸網
第一款 比賽進行中,隊員身體任何部位觸及兩標誌桿以內的球網,均為觸網違例。
第二款 隊員擊球後,觸及標誌桿或標誌桿以外的球網、網柱、網繩或其他物體,不為違例。
第十七條 進入對方場區和空間
第一款過網擊球為犯規。
第二款 比賽進行中,身體任何部位不得進入對方場區的空間。
第三款 隊員若用頭攻球時,必須在限制線以外,但落地時兩腳可落在限制線以內。防守隊員在限制區內,頭部無意識觸球過網不判違例。
第四款 在比賽進行中,除腳以外,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觸及中線。腳不得完全越過中線。
第十八條 死球與中斷比賽
第一款 球觸地及違例為死球。
第二款 中斷比賽:其他人或物品進入比賽場區;更換損壞的器材;運動員發生意外事故等。發生以上情況,裁判員應鳴哨,中斷比賽和恢複比賽。
第十九條 計勝方法
第一款 接發球隊失誤,應判對方得一分;發球隊失誤,則判由對方發球。
第二款 某隊得15分並至少比對方隊得多2分時,則為勝一局。如比分是14比14,比賽應繼續進行,直至某隊領先2分,方為勝一局。
第二十條 判定和申訴
第一款 一場比賽中,正裁判員的判定是最終判決。
第二款 只有場上隊長可以對裁判員的判罰當場提出詢問或要求解釋,正裁判員應及時予以解釋。
第三款 申述比賽隊對裁判員的判罰有爭議,比賽時必須服從裁判員的裁判,比賽後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正裁判員亦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