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燕榮等訴張海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6月20日在山西省太谷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太民初字第118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6月20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太谷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山西省太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太民初字第118號
原告毛燕榮。
原告楊玉棠。
原告毛守浩。
原告毛志芳。
以上原告的委託代理人王平安。
被告張海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縣支公司。
委託代理人楊維勝。
原告毛燕榮、楊玉棠、毛守浩、毛志芳訴被告張海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燕榮、楊玉棠、毛守浩、毛志芳的委託代理人王平安,被告張海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維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0月21日07時10分許,被告張海軍駕駛晉KDXXXX號“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晉KXXXX掛“萬事達”重型普通半掛車),沿省道317線由東向西行至61KM+200M路段時,將由南向北橫過公路的毛勝利駕駛的“雅迪”電動腳踏車碰撞後碾壓,致毛勝利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昔陽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張海軍負主要責任。另晉KDXXXX號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此事故不僅給原告經濟上造成損失,也給原告精神上帶來巨大的傷害,可被告至今未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925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楊海軍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事故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應先由保險公司承擔後,不足部分由我承擔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辯稱,本公司只在交強險分項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但不承擔訴訟費。關於被告張海軍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問題,本公司將保留追償權。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07時10分,被告張海軍駕駛晉KDXXXX掛晉K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317線由東向西行至61km+200m路段時,將由南向北橫過公路的毛勝利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碰撞後碾壓,致毛勝利(生於1954年6月1日)當場死亡。本事故經昔陽縣公安局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張海軍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在道路上超速行駛,發生事故後離開,應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毛勝利駕駛電動腳踏車橫過公路時,未能在確認安全後通過,應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晉KDXXXX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晉KDXXXX號車掛靠祁縣三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張海軍。現原告訴訟在案,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127132元(以山西省2012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356.6元,計算20年)、喪葬費22118元(以山西省2012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4236元,計算6個月),總計149250。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死亡醫學證明、戶口註銷證明、常住人口登記本、村委會的證明、保險單,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對質和本院審查,可以採信。
本院認為,昔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依法應確認為有效證據。被告張海軍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機動車致發生毛勝利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請求晉KDXXXX號車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方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請求應予支持,不足部分由被告張海軍承擔70%。關於被告保險公司的追償問題,其可以在向原告實際賠償後另行主張。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毛燕榮、楊玉棠、毛守浩、毛志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計110000元。
二、被告張海軍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毛燕榮、楊玉棠、毛守浩、毛志芳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70%計274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5元,由原告負擔235元,由被告張海軍負擔3050元。應由被告張海軍負擔部分,原告已預交,執行時一併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任學麗
審判員趙國勝
審判員杜維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時雅飛
民事判決書
(2014)太民初字第118號
原告毛燕榮。
原告楊玉棠。
原告毛守浩。
原告毛志芳。
以上原告的委託代理人王平安。
被告張海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縣支公司。
委託代理人楊維勝。
原告毛燕榮、楊玉棠、毛守浩、毛志芳訴被告張海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燕榮、楊玉棠、毛守浩、毛志芳的委託代理人王平安,被告張海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維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0月21日07時10分許,被告張海軍駕駛晉KDXXXX號“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晉KXXXX掛“萬事達”重型普通半掛車),沿省道317線由東向西行至61KM+200M路段時,將由南向北橫過公路的毛勝利駕駛的“雅迪”電動腳踏車碰撞後碾壓,致毛勝利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昔陽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張海軍負主要責任。另晉KDXXXX號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此事故不僅給原告經濟上造成損失,也給原告精神上帶來巨大的傷害,可被告至今未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925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楊海軍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事故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應先由保險公司承擔後,不足部分由我承擔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辯稱,本公司只在交強險分項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但不承擔訴訟費。關於被告張海軍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問題,本公司將保留追償權。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07時10分,被告張海軍駕駛晉KDXXXX掛晉K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317線由東向西行至61km+200m路段時,將由南向北橫過公路的毛勝利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碰撞後碾壓,致毛勝利(生於1954年6月1日)當場死亡。本事故經昔陽縣公安局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張海軍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在道路上超速行駛,發生事故後離開,應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毛勝利駕駛電動腳踏車橫過公路時,未能在確認安全後通過,應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晉KDXXXX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晉KDXXXX號車掛靠祁縣三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張海軍。現原告訴訟在案,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127132元(以山西省2012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356.6元,計算20年)、喪葬費22118元(以山西省2012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4236元,計算6個月),總計149250。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死亡醫學證明、戶口註銷證明、常住人口登記本、村委會的證明、保險單,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對質和本院審查,可以採信。
本院認為,昔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依法應確認為有效證據。被告張海軍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機動車致發生毛勝利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請求晉KDXXXX號車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方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請求應予支持,不足部分由被告張海軍承擔70%。關於被告保險公司的追償問題,其可以在向原告實際賠償後另行主張。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毛燕榮、楊玉棠、毛守浩、毛志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計110000元。
二、被告張海軍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毛燕榮、楊玉棠、毛守浩、毛志芳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70%計274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5元,由原告負擔235元,由被告張海軍負擔3050元。應由被告張海軍負擔部分,原告已預交,執行時一併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任學麗
審判員趙國勝
審判員杜維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時雅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