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榮楷

毛榮楷

毛榮楷,男,漢族,1961年9月出生,廣東雲浮人,1977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學歷省社科院在職研究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曾任廣東省江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8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江門市委原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毛榮楷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毛榮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依法追繳其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323萬餘元、港幣58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毛榮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雲浮
  • 出生日期:1961年9月
  • 畢業院校:廣東省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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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77.08-1978.10,雲浮縣茶洞公社石岩國小教師
1978.10-1980.07,雲浮縣雲浮師範學校學習
1980.07-1982.09,雲浮縣南盛鎮梘嶺國小教師
1982.09-1984.07,肇慶教育學院中文系中文專業大專學習
1984.07-1985.08,雲浮縣委辦公室幹部
1985.08-1988.11,雲浮縣委辦公室科員
1988.11-1989.04,雲浮縣委調研室副主任
1989.04-1991.06,肇慶市政府辦公室綜合科副科長
1991.06-1993.01,肇慶市法制局監督協調科科長
1993.01-1993.05,肇慶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3.05-1995.01,肇慶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5.01-1996.01,肇慶市委副秘書長
1996.01-1998.11,肇慶市委副秘書長、接待處處長(其間:1995.09-1998.07,在廣東省社科院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8.11-1999.03,肇慶市懷集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1999.03-2003.02,肇慶市懷集縣委副書記、縣長(其間:2002.02-2002.07,在廣東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一班學習)
2003.02-2003.03,肇慶市懷集縣委書記、縣長
2003.03-2006.02,肇慶市懷集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02-2011.10,廣東省紀委常委(其間:2008.07-2008.08,在廣東省第4期領導幹部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學習;2009.05-2011.09,在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1.10-2015.01,廣東省紀委副書記
2015.01-2015.02,廣東省紀委副書記、江門市委書記
2015.02-2015.06,廣東省紀委副書記、江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5.06-2016.06,江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雙開處分

2017年2月17日,經廣東省委同意,廣東省紀委對江門市委原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毛榮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毛榮楷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臨時出境期間擅自脫離組織;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搞權權交易;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毛榮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毛榮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7年12月1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門市委原書記毛榮楷受賄一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榮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榮楷利用其擔任肇慶市懷集縣長、縣委書記,廣東省紀委常委、副書記,江門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收受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總計3234097元、港幣580000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毛榮楷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毛榮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毛榮楷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被告人的親屬、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依法判刑

2018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江門市委原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毛榮楷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毛榮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依法追繳其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323萬餘元、港幣58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榮楷利用其擔任肇慶市懷集縣長、縣委書記,廣東省紀委常委、副書記,江門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收受他人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323萬餘元、港幣5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榮楷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考量被告人毛榮楷的犯罪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退贓等情節,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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