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附援引

比附援引,中國古代的一種法律形式,援用典型案例作為判決的標準,以比附斷案。比,即比附,最初為我國西漢時期律、令、科、比四種法律形式之一。比,就是以典型案例作為判決的標準,又稱“決事比”。《周禮,秋官大司寇》注云:“若今律其有斷事,皆依舊事斷之;其無條,取比類以決之,故云決事比。”此即援引已斷決的案例,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由於比附斷案是一種比較靈活、有效的審判方式,因此,自漢以後,各個朝代在審判中,對依例比附斷案的傳統均有一定發展,到了清代,則更為完善,明確規定;“律不盡者著於例……有例則置其律,例有新者則置其故者,律與例無正條者,得比而科焉,必疏聞以候旨。”(《大清會典》卷五十四)還創造了一系列作為審理案件時所遵循的比附範例,如遺失京城門鑰匙比照遺失印信;調戲弟婦比照奸未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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