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盧統一商標法

比荷盧統一商標法是1958年比利時、荷蘭與盧森堡三國經濟聯盟制定通過。按照該法一次獲得比荷盧商標註冊,同時在上述三國都有效,無需三國各自再考慮接受或拒絕。比荷盧商標註冊的申請案由設在海牙的統一商標註冊局受理。商標訴訟案則由比荷盧統一法院按照《比荷盧統一商標法》處理。

現行的《比荷盧統一商標法》規定僅僅使用商標而不註冊是合法的,但只有經過註冊才可能獲得專有權。它對於申請案只作形式審査,並規定註冊後若三年不使用則予以撤銷。該法還規定商標轉讓時只能把比荷盧三國作為一個統一的單位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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