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盧國際私法統一法條約

比荷盧國際私法統一法條約(Traite Benelux portant-loi uniforme relative aux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1969年7月3日,比、荷、盧3國在布魯塞爾簽訂的在國際私法方面同時建立統一法的條約。共24條。《條約》在離婚的身分效果方面,將夫妻共同的本國法放在優先地位;在夫妻財產制方面,以婚姻舉行時丈夫的本國法為準據法。在婚生子女關係、監護、繼承、契約、法律行為的方式以及限制適用外國法等方面,也都作了規定。但是,由於《條約》規定的統一法與從事國際私法統一的其他組織如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和歐洲共同體所達成的結果仍難協調一致,在1975年為比、荷、盧3國議會聯盟所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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