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毒品再犯
- 法律依據:刑法第356條
- 適用領域:刑法
法條依據,司法解釋,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昆明會議紀要)
根據刑法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的被告人,無論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還是在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之罪的,均應認定為毒品再犯。對於上述在前罪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對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依法從重處罰後,再與前罪依法並罰。
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對於曾因嚴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罰執行完畢後短期內又實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實施毒品犯罪的再犯,應當嚴格依法從重處罰。
對於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於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條款。對於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量刑時不得重複從重處罰。對於因不同犯罪前科分別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從重處罰幅度一般應大於上述情形。對於因不同現行犯罪分別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應當對其所犯各罪分別予以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