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傷人致其自盡案,此案發生於清嘉慶十四年(公元180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毆傷人致其自盡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紀煥章
- 出處:《刑案匯覽》卷三十、《大清律例》
案件詳情,案件審理,
案件詳情
遼寧省某縣民紀煥章因李有義調戲其姐,並戲謔自己,與之發生爭鬥,打傷李有義手臂等處。之後來人將李勸走,而李又潛到紀院內,自縊而死。
案件審理
案發後,該府尹將該犯依“因事用強歐打威逼人致死重傷而非致命例”判徒刑並沒收財產。咨部詳細查核案情,認為此判不妥。如所審屬實,李有義用言語戲謔大妮,並穢浯辱罵,本屬有罪之人,紀煥章是大妮的弟弟在氣憤之下,用木掀把打李是情理之中,而李有義也並不是由於被打而死,而是由自盡身死。根據此情節,無論如何也不應定徒罪。應另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