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法辨》是章士釗所著作品,出自於《章士釗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毀法辨
- 作者:章士釗
- 作品出處:章士釗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品原文,出處收錄,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今之執政政府,人或以毀法少之,此大謬也。蓋凡法籍憲令,有人依託之以為重,其規條所不便於己者,必或紆或徑以壞亂之,致名存而實違,而仍得使天下之人集於名下,苟且曲折以求合於己,則毀法也,項城之修改《約法》是也。否則法籍憲令之規條,明明為某為某,而主者以行苛疊達之故,故反其道而行之,使其條規所載無效,亦為毀法,袁、張之兩次解散國會是也。不然,兩法相嬗之際,後法以議士瞀亂無道成之。因之前法橫遭夭折,其鬼不靈,是為毀法,章章尤甚。曹錕之公布賄憲是也。是三者,皆非所論於今之執政政府。
執政政府者,乃乘無法之末運,開造法之初基,應時而耦變,見形而施宜,謀弋取天下德慧術智之總量,以奠民生而立大本者也。本來無法,何所謂毀?己身並不標榜何法,毀不毀抑又何關?蓋法也者,既死不可復生者也,可斷而不可續者也。在理有如流水,提足即非故湍;在勢有如破甑,再顧有何實用?孔子主復九世之讎,而不聞主復一世之法。荀卿言刑名從商,爵名從周,文名從禮,散名之加於萬物者,則從諸夏之成俗曲期。是取乎古者,貴通百代以為郵,取乎今者,貴放四海而皆準。未間斷代而執一法,不問其宏狹通滯如何,而乃爭之於疑似,脅之以必守。心情之不審,孤注之不計,如今時以《約法》為市者之所言也。法蘭西革命,以迄第三共和之成,中更憲法十二,年載相均,不足十稔,而皆各自為法,不相襲代,未見以何年復何法稱。劉安曰:“一弩不可以百發,一衣不可以出歲。弩必應乎高下,衣必通乎寒暑。是故世異即事變,時移則俗易。聖人論世而立俗,隨時而舉事,王者法度不同,非務相反也,時世異也。是故不法其已成之法,而法其所以為法,所以為法者,與化推移也。夫能與化推移,至貴在焉爾。”執政政府,其職亦在求其至貴者何在焉耳矣,他非所知也。
或者疑之,以為凡右所舉,律之前代寢廢之法,於義誠當,若夫,為民國之所託命,制定不過十餘年,安見世俗時事相去甚遠?其間屢廢屢興,卒莫能絕,民意可知。夫天下亦焉有無法之國者,雖未善,而於他法代立以前遽毀棄之,非也。曰,不然,理所貫通,無與時代,法誠廢矣,其為一年前廢之,抑或百年前所為,不必問也。諸君果以民國元年之去今絕邇,三代無論矣,較之所載之最近世成規,其於時俗時事之離合向背,有不可權度者乎?以愚觀之,諸條,在五十年前,吾民族思想所絕未及也。其生硬為吾民所不習,遠在典謨訓誥之上。是者橫法也,而吾自有其縱法。者皮傅之法也,而吾自有其立命之法。橫而皮傅者,時雖近而實遠;縱而立命者,時雖遠而實近。吾人於深厚固有之法,猶且通變損益,無所於滯,彼南京參議院十七票之所成,顯由稗販剿襲而來者,而又何疑焉。【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出處收錄
此文出自於《章士釗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者簡介
章士釗(1881—1973)是中國近現代史上著名的報人、社會活動家、思想家、學者和律師。綜觀章氏一生,有許多戲劇性特點:首先是多變。早年持激進主義,曾主筆《蘇報》,激烈鼓吹反滿革命;留學英國期間,開始醉心於英國憲政理論;武昌起義後毅然回國,主持《民立報》筆政,鼓吹政黨政治和毀黨造黨;二次革命失敗後轉向調和主義,創辦《甲寅月刊》、《甲寅日刊》,鼓吹為政有容和調和立國;歐戰結束又回歸文化保守主義,公開反對新文化運動,主張以農立國。其次是自詡不黨,追求獨立。但不黨是真,獨立卻未做到。章氏一生,不僅未曾獨立,相反卻先後追隨過岑春煊,依附過段祺瑞和杜月笙。前者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章氏本人的個性特點,後者則揭示了近代中國社會一個規律性特點:知識分子在經濟地位獨立之前,不可能完全獲得政治上的獨立。編者簡介郭雙林,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代思想文化史、社會史,著有《中華賭博史》、《西潮激盪下的晚清地理學》、《八十年代以來的文化論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