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子奉法,選自《呂氏春秋》,這篇寓言表達了執法必須?>大公無私的觀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殺子奉法
- 類別:古代文章
- 出處:《呂氏春秋》
- 主人公:腹朜
原文,譯文,簡介,淺析,作品注釋,
原文
墨者有巨子腹朜,居秦。其子殺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長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誅矣。先生以此聽寡人也。”腹朜對曰:“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天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弗誅,腹朜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許惠王,而遂殺子。
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義,巨子可謂公矣。
譯文
墨家學派中有個大師叫腹鷬的,居住在秦國,他的兒子殺了人,秦惠王對腹鷬說:“先生的年紀大了,又沒有其他兒子,我已命令官吏不殺他,先生在這件事上就聽我的吧。”腹鷬回答說:“墨家的法律規定‘殺人的人要處死,傷人的人要受刑法’,這樣做為的是禁止殺人,傷人。禁止殺人傷人,是天下的道義。大王您雖然賜給我恩惠,命令官吏不殺我的兒子,但是我卻不能不執行墨家的法律。”腹鷬沒有接受惠王的恩賜,殺了自己的兒子。兒子是人們所偏愛的,忍心殺掉自己心愛的兒子去遵守天下的道義,墨家腹鷬可謂公正無私。
簡介
淺析
古往今來,人們常說,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其實更多的是刑不上大夫。任何人犯罪總是有許多原因,也有許多客觀條件可講。雖說法律無情,但人之常情卻是想方設法減輕罪責。
腹黃享之子殺人,秦王已免其死罪,並反過來向腹黃享說明原因。在常人正是求之不得,但腹黃享卻不這樣認為。他心中有大義,執法不隱私,原則面前堅決不讓步,哪怕是自己的獨子,哪怕是秦王赦免了。這種為真理而犧牲的精神,是中華民族最可寶貴的精神財富之一。對比這些先哲,我們反思一下自己,在大是大非面前,我們能否象腹黃享那樣堅持真理,大公無私。
作品注釋
巨子:墨家學派對墨家有成就的人稱“巨子”。
腹朜(tún):人名。戰國時儒家學派領袖。
秦惠王:戰國時秦國國君。
此所以:這是用來……
雖:即使。
弗:不。
誅:殺。
許:答應,允許。
公:公平,大公無私。
所私:所偏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