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嬰罪是母親在分娩時或分娩後特定的時間內殺害自己的剛出生的嬰兒的行為。當今世界一些國家刑法規定的殺人罪的一種。各國刑法對本罪規定了不盡相同的概念和要件。如西班刑法第410條規定,母親為了掩蓋自己的羞恥行為而殺害其初生嬰兒的,是殺嬰罪。英國《殺嬰罪法》規定,母親殺害出生後不足12個月的嬰兒的,才能構成殺嬰罪。
義大利刑法第578條規定,母親為了挽救自己或近親屬的名譽,殺害了剛分娩的嬰兒或是正在分娩中的胎兒,屬於殺嬰罪。捷克斯洛伐克刑法第217條規定,母親在分娩引起的興奮狀態中,故意地把新生兒在分娩中或分娩後立即殺害的,構成殺嬰罪。由於強調殺人的特殊主體和殺害的特定對象,以及造成殺人的特定的心理狀態,所以,現代法律把殺嬰罪當作輕罪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