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琪瑪利條款又稱“疏忽條款”或“潛在缺點條款”。國際海上保險市場上船舶保險單中常見的一個條款。本條款源於1887年英國上議院在對“殷琪瑪利”號輪船損失的保險索賠案的判決,它認為船員疏忽所致的機器損壞不是海上損害,不在保單責任範圍內。保險人為了擴大承保這些原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損失,特以“殷琪瑪利”輪命名一條保險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殷琪瑪利條款
- 別稱:疏忽條款
- 出現時間:1887年
- 出現國家:英國
殷琪瑪利條款的主要內容,殷琪瑪利條款中有關用語的特定含義,
殷琪瑪利條款的主要內容
殷琪瑪利條款的內容可分成兩大部分:
1.第一部分A條款規定:本保險包括由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承保保險標的的滅失或損壞:
(1)裝卸、搬運貨物和燃料過程中的事故;
(2)船上或其他反應堆所發生的故障或事故;
(3)鍋爐破裂、轉軸斷裂和船舶機器的潛在缺陷;
(4)船長、船員和引水員的疏忽;
(5)被保險人的修理人員的疏忽。
2.第二部分B條款有3點:
(1)與飛機的接觸;
(2)與陸上任何交通工具、碼頭、港冂裝置、設備的接觸;
(3)地震、火山爆發或雷電。
但以上述種種滅失或損害並非由於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或經理的缺乏謹慎處理而造成者為限。
殷琪瑪利條款中有關用語的特定含義
1.轉軸斷裂:其含義是由於轉軸斷落而造成推進器的損壞,保險人應予賠償,;但是對於轉軸本身的潛在缺陷造成的斷裂,保險人不予賠償。
2.潛在缺陷:指的是船舶建造中的一種瑕疵,對於一個合格的檢查員,在普通的檢查過程中,用一般的技術是不能發現的。但機器設計上的不足不能視為潛在缺陷。
3.疏忽: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引水員和修理人員的疏忽所造成的損失。所謂疏忽是指缺乏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