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兒童普及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即“美國《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是美國第94屆國會通過的第142項聯邦法令(1975年),簡稱“PL94-142公法”。法案規定殘障類別為聾、重聽、視覺障礙、盲聾、智力落後、多重障礙、肢體殘疾,其他身體病弱、重度情感障礙、學習障礙、語言障礙。
殘障兒童普及教育法案(EducationforAllHandicappedchlldrenAct)即“美國《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美國第94屆國會通過的第142項聯邦法令(1975年),簡稱“PL94-142公法”。法案規定殘障類別為聾、重聽、視覺障礙、盲聾、智力落後、多重障礙、肢體殘疾,其他身體病弱、重度情感障礙、學習障礙、語言障礙。法案規定應對這11種殘疾類別的3歲~21歲殘疾兒童、青少年提供免費教育;妥善安置在最少受限制環境中學習;建立和實施個別化教育方案;殘疾兒童的鑑定不應受歧視。其診斷必須遵從適當的程式和保證父母參與的權利。並對特教的管理及經費分配與使用均有明確規定。該法令不僅對美國特殊教育產生巨大影響,也為世界各國教育界所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