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權利宣言

聯合國大會於1975年12月9日第3447(xxx)號決議宣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殘疾人權利宣言
  • 外文名: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
  • 頒發機構:聯合國
  • 頒發文號:第3447(xxx)號
  • 頒發時間:1975年12月9日
大會,注意到各會員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保證與本組織合作採取共同的和單獨的行動,以促進較高的生活水平、充分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進步和發展的條件。
重申憲章所宣布的對於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關於和平、人的尊嚴和價值、社會公平各項原則的信念。
回顧世界人權宣言、關於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宣言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的各項原則,以及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的章程、公約、建議和決議內為社會進步而規定的標準。
又回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一九七五年五月六日關於預防傷殘和傷殘復健的第1921(LV.Ⅲ)號決議,強調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宣布,必須保護身心不健全的人的權利並保證他們的福利和恢復正常生活,銘記著需要預防身心的傷殘,並幫助殘疾人發展他們在各個不同活動領域的能力,並儘可能使他們過正常的生活。
注意到某些國家在其發展階段只能為此作出有限的努力,特公布殘疾人權利宣言,並要求採取國內和國際行動,保證以本宣言為共同基礎和根據來保障下列權利:
1."殘疾人"一詞的意義是指任何由於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心缺陷而不能保證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個人生活和社會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
2.殘疾人應享有本宣言所列舉的一切權利。所有殘疾人都應享有這些權利,毫無例外,且不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家世或任何其他情況,而對殘廢者本人或其家屬有所區別或歧視。
3.殘疾人享有他們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的基本權利。殘疾人,不論其缺陷或殘疾的起因、性質和嚴重性,應與其他同齡公民享有同樣的基本權利,其中最主要的是享有適當的、儘可能正常而充實的生活。
4.殘疾人享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與其他人一樣;對於智力缺陷者的這些權利的任何可能限制或壓制,應適用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第七條的規定。
5.殘疾人有權獲得種種旨在儘可能使他們自立的措施。
6.殘疾人有權接受醫藥、心理和機能治療,包括安裝義肢和假體在內,接受醫療和社會復健、教育、職業培訓和復健、各種幫助、指導、就業和其他服務,以充分發展他們的能力和技能並加速他們參與社會生活或重新參與社會生活的過程。
7.殘疾人有權享有經濟和社會保障,並過著象樣的生活。他們有權按照其能力獲得並保有職業,或擔任有用處的、生產的、有報酬的工作,並加入工會。
8.在經濟和社會規劃的所有各階段,都要照顧到殘疾人的特別需要。
9.殘疾人有權與其親屬或養父母同住,並參加一切社會活動、創作活動或娛樂活動。除非殘疾人的病況確有必要或為減輕病況確有必要,不得在居住方面使他們受到異於他人的待遇。如殘疾人不得不居住在特別療養所時,當地的環境和生活條件應儘可能接近同齡人的正常生活環境和條件。
10.殘疾人應受保護,以免受到任何剝削、任何管制或任何歧視性、虐待性或侮辱性的待遇。
11.殘疾人如確需合格的法律援助以保護其人身和財產時,應能夠獲得這種援助;殘疾人如被依法起訴,所採用的法律程式應充分考慮到他們身心方面的狀況。
12.有關殘疾人的權利一切的問題,應與殘疾人組織進行協商。
13.應通過一切適當方法,使殘疾人、其家屬及社區充分了解本宣言所載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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