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損庫券兌付

殘損庫券兌付是指持券人持殘破污損的國庫券到銀行兌付的行為,也是銀行對兌付殘損國庫券所作的專項規定。其主要內容是:殘破污損國庫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且能夠鑑別真偽的,可以按照券面金額兌付:國庫券面有磨損、折裂、蟲蛀、鼠咬、火燒、熏焦、水潰、油浸、霉爛、腐變等,但不是故意造成殘破污損的,其留存部分夠原券2/3,並且號碼完整無缺的。

殘破污損的國庫券,號碼不全或完全失掉號碼的,其留存部分超過原券2/3的;符合上列兌付條件的國庫券,如果能鑑別中籤號碼,應按國庫券還本付息規定兌付本息,如缺少末尾二位號碼或號碼不清者,須待末期(最後一年)還本付息時兌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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