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統治

殖民統治

殖民統治是指大國通過政治干涉、經濟剝削和軍事侵略把弱小國變成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政策。殖民統治的手段通常是暴力、恐怖、血腥鎮壓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殖民統治
  • 實質帝國主義國家通過政治干涉
  • 類型:政策
  • 手段:暴力、恐怖、血腥鎮壓
發展,手段,區別,典型例子,

發展

資本原始積累時期,殖民主義表現為海盜式的掠奪、欺詐式的貿易和販賣奴隸等方式。
到了帝國主義階段,主要採用軍事、經濟和文化侵略的手段,使弱小國家在不同程度上喪失獨立和主權,成為帝國主義國家的商品市場、原料產地、廉價勞動力市場和軍事基地。

手段

殖民統治往往依靠暴力、恐怖、血腥鎮壓的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殖民者往往依靠血腥的屠殺來鎮壓被殖民地人民的反抗。
殖民統治的後果,往往是被殖民的人民遭受災難和貧困,殖民者獲得了資本的原始積累資本主義得到了發展。被殖民地的居民一般可以獲得殖民者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社會形態。
非洲國家普遍認為,歐洲的殖民主義和奴隸制度給非洲人民帶來了深重災難,這是造成非洲貧窮和落後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歐洲國家應向非洲進行道歉並賠償損失。由於此事關係到歐洲各國的切身利益,歐盟陣營在這一問題上分成兩派,一派是以歐盟輪值主席國比利時為首的11個歐洲國家,他們認為應向非洲表示“坦誠的道歉”;另一派以英國為首,包括荷蘭、西班牙以及葡萄牙等國,他們反對進行“直接道歉”,只能表示“遺憾”。
到21世紀,前只有德國成為第一個公開向非洲道歉的歐洲國家,德國外長費舍爾表示,殖民主義國家承認昔日的罪過是恢復那些受害者及其子孫後代的人格尊嚴的必由之路。他說,“我願意在這個時候在這個地方代表德國政府這么做。”

區別

傀儡政權與殖民統治的區別:
傀儡政權指受別人操縱、沒有自主權的政權。
扶植傀儡政權只是殖民統治中的一種手段。但是傀儡政權並不等於殖民統治,殖民統治主要是發生在兩個不同民族之間,而且都伴隨著一個強大民族(主要是指進入資本主義形態的帝國主義國家)對弱小民族的侵略。而傀儡政權可以發生在同一個民族但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如東漢末年和三國時的東漢王室,大權都在董卓曹操這樣的權臣手中,這樣的政權就是傀儡政權,但是不能說是殖民統治。也可以說只要形式上的當權者不具有任何實質權力的政權都可以稱為傀儡政權。
同樣殖民統治也不一定都出現傀儡政權,大多數情況,殖民者的侵略是赤裸裸的,不需掩飾。

典型例子

殖民統治的典型例子:
歐洲針對非洲的殖民統治歐洲針對非洲的殖民統治
日本占領台灣50年,派出19任總督,作為統治中國台灣地區、實施殖民統治的最高指揮。在1895年6月至1919年10月間,日寇為建立“殖民地體制”,用武力鎮壓和控制台灣人民的反抗,軍人專政,派出的軍人總督有樺山資紀桂太郎乃木希典兒玉源太郎佐久間左馬太、安樂貞美、明石元等7屆軍人總督;1919年10月至1936年9月,日本殖民當局以為殖民統治已經穩定,為把台灣建成“理想的殖民地”,軍人體制改為軍政分立制,派出了田健治郎內田嘉吉伊澤多喜男上山滿之進川村竹治石冢英藏太田政弘南弘中川健藏等9屆文職總督;1936年以後,為配合全面侵華戰爭的需要,恢復軍人總督,派出小木躋造、長谷川清安藤利吉等3任軍人總督。不論文官武將,19名總督集立法、行政、軍事大權於一身,掌握了當地中國人的生殺予奪大權,個個都是殺人魔王,手上都沾滿了中國人民的鮮血。
日本在台灣實施殘酷的殖民統治,總督府於1896年發布了“關於施行台灣之法律”。這一檔案編號為第63號法律,所以稱為“六三法”。“六三法”總共6條,它成為日本統治台灣的基本法。此法確定台灣特殊化,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總督的獨裁權力;主要內容是鎮壓抗日義軍和剝奪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利。1906年,頒布實質相同的“三一法”取而代之,兩法沒有根本區別,中國人遭受的苦難不僅沒有改變,而且越來越沉重。
日本在台灣殖民統治主要靠軍隊、憲兵、警察維持,更多的是靠權大無邊的警察管制社會和民眾。1897年,日本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制訂了“三段警備法”。規定山澤地帶的治安由軍隊及憲兵負責;村落的治安,由警察擔當;山澤和村落之間,則由憲兵和警察共同戒備。這是一部由軍隊、憲兵、警察三者協力鎮壓統治台灣人民的殖民法。在日據時期,台灣民間嚇唬孩兒有一句慣語:“大人來啦!”所謂“大人”就是指當時的日本警察。1896年,第一批日本警察到台。自此以後,以日本警察為主體的警察,成為伸入中國人日常生活的鬼魘,是直接屠殺台灣中國人的劊子手。日本警察遍及台灣社會的各個角落,台灣成為名符其實的警察社會。以1902年為例,全台設有10個廳警察課、97個支廳、992個派出所,以後最多時各類警察機構達到1500餘處,警察18000餘人。在台灣的經濟發達地區,每隔2、3公里就有一個警察機構;每300人就配有一名警察。日本占領下的台灣,可以說是日本警察的世界,在警察法西斯式的管制下,中國人的基本權利都被剝奪。
為維持殖民統治,對中國人的任何反抗和不滿行為,日本殖民者一律予以殘酷鎮壓。1898年,日本殖民當局頒發“匪徒刑罰令”,全文8條,該“令”專門鎮壓台灣同胞的反抗,日寇殖民者根據此令殘殺了無數台灣同胞。在頒發“匪徒刑罰令”的同時,又實施“保甲條例”,規定保甲作為警察軍事統治的輔助組織。條例全文7條,規定10戶一甲,10甲一保,全保全甲內部連坐,保甲另外組織壯丁團,接受警察當局指揮、監督。到1943年,全台共設保6074個,設甲58378個,控制戶數達50餘萬戶;壯丁團團丁最高時達到134613人。保甲制度作為日本殖民者對台灣民眾實行殖民統治的重要手段,其實質是用“以台制台”的方式控制和奴役當地中國人,保甲制度成為法西斯統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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