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腹俸

官制名。清代外任官在各省腹地食俸年資。清制, 凡特定之邊省府州縣為邊缺之外,其他各省官員,均算腹俸。每腹俸三年,相當於邊俸二年半,所余之日,邊俸一日按腹俸二日計。在論俸資推升時,歷腹俸官員與歷邊俸官員俸資相當者,邊俸優先。參見“食俸”及“歷邊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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