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社會法學:中國的實踐法史與法理

歷史社會法學:中國的實踐法史與法理

《歷史社會法學:中國的實踐法史與法理》是2014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美]黃宗智、尤陳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歷史社會法學:中國的實踐法史與法理
  • 作者:[美]黃宗智、尤陳俊
  • 出版時間:2014年10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431 頁
  • ISBN:9787511866363
  • 定價:4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唯有看到法律的歷史社會背景和變遷,才有可能真正認識到它在今天的含義。唯有考慮到其“從哪裡來”,才有可能對其“到哪裡去”的問題提出符合實際的思考。無視過去,只可能是脫離實際的空想,也特別容易陷入簡單的模仿/移植主義、西方主義和現代主義。同時,無視前瞻性的規範,則很容易陷入盲目的保守,即便美其言曰“現實主義”或“實用主義”,實際上也會陷入一種簡單的“回顧主義”和“本土主義”,以至於無視現有體系的缺點,並無視當今全球化過程之中的一些必然的共同演變和趨勢。
我們所提倡的“歷史社會法學”(Historical-Social Jurisprudence;Historical-Social Study of Law),乃是一種既具有深厚的域外學術傳統(在形式主義理論之外,主要是法律實用/現實主義、法社會學和歷史法學的理論傳統),也具有中國自己古代的厚重法律理論傳統以及其現代的社會主義革命傳統的新的研究進路。
歷史社會法學既帶有歷史視野,也重視社會關懷。具體而言,在歷史—社會—法學以及形式主義—實用主義—歷史主義等三方面並重的特點之上,歷史社會法學亦將選擇性地承繼中國自身的法學傳統資源,其中特彆強調中國法律傳統中的前瞻性倫理資源,以用來糾正近年來幾乎完全偏向於移植西方的形式主義主流法學的傾向。

作者簡介

黃宗智(Philip C. C. Huang),華盛頓大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歷史系教授(1966-2004年),中國研究中心創辦主任(1986-1995年),Modern China 創刊編輯(1975年至今),《中國鄉村研究/Rural China》創刊編輯(2003年至今)。中文專著主要有農村社會經濟史的三卷本《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英文版獲美國歷史學會費正清最佳著作獎)、《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英文版獲美國亞洲研究協會列文森最佳著作獎)和《超越左右:從實踐歷史探尋中國農村發展出路》,以及法律史的三卷本《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和《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以及《經驗與理論:中國社會、經濟與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

圖書目錄

導論 黃宗智
一、歷史社會法學研究示例
(一)婦女與法律
(二)習慣、調解與法律
(三)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四)行政與司法
(五)國際法
(六)理論探索
二、歷史社會法學
第一編婦女與法律
中國婦女史中的明清之際轉型?來自法律角度的檢視 白凱
一、關於晚明和清代婦女的學術研究
(一)明清時期的實況
(二)過去
(三)未來
二、從法律角度的分析
(一)訂婚
(二)結婚
(三)離婚
(四)財產
三、法律的小農化
清代與民國法律下婦女的抉擇:婚姻、離婚與犯奸 黃宗智
一、清代
(一)司法分類與相關律例
(二)清代法典的構造
(三)司法實踐與社會慣習中的變異概念
(四)婦女作為受害者
(五)消極自主的負擔
二、民國時期
(一)國民黨法律下婦女的自主
(二)實踐中的婦女自主
婚姻、革命與法律
——陝甘寧邊區的離婚法實踐 楊柳
引言
一、婚姻立法的演變
二、革命背景下的離婚案件
三、離婚訴訟中的婦女
(一)抗屬
(二)公家人婦女
(三)農民婦女
四、離婚訴訟中的農民丈夫
(一)挑撥與賠米
(二)一位農民丈夫的婚姻保衛戰
結語
從事實別居到法律別居:清代到民國時期夫妻別居的權利和義務 李紅英
一、問題的提出
二、從清代到民國:事實別居的權利和義務的變化
三、民國時期:法律別居的權利和義務的擴大和明確
四、別居現象與婦女權利的關係
(一)生存理性與婦女權利
(二)別居與離婚的利益比較
(三)事實別居與法律別居的比較
結論
“私和姦事”的表達與實踐
——兼論帝制晚期至當代中國的“第三領域” 景風華
一、從當代“私和姦事”的案例談起
二、清律關於“私和姦事”的規定
三、清代法律實踐中的“私和姦事”行為
(一)案發前的私和
(二)案發後的私和
四、近代奸罪的變革
(一)“私和姦事”的實質分裂
(二)強姦案的公訴化
五、公訴模式下強姦案件的私和
(一)未報案的私和
(二)報案後撤訴
六、強姦罪的親告化?
第二編習慣、調解與法律
介於民間調解與官方審判之間:清代糾紛處理中的第三領域 黃宗智
一、清代訴訟的三個階段
(一)最初階段
(二)中間階段
(三)最後階段:堂審
二、中間領域的糾紛處理
(一)衙門作為催化劑,促成爭端的解決
(二)衙門意見所起的作用
(三)鄉保
三、第三領域中的弊端的各種緣由
(一)鄉保的權力及其濫用
(二)衙役的權力及其濫用
四、正式性、非正式性以及第三領域的糾紛處理
近代中國“法律淵源”中的“習慣法” 余盛峰
一、“習慣法”語詞的創製:與諸國民法典的比較
二、“風土人情、習俗土例”與“習慣法”
三、“習慣法”,抑或“亞歐禮教之殊”?
四、繼受法與固有法的衝突
五、民國初年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習慣法”的成立要件
六、國民黨時期習慣法理論的內在矛盾
七、結語:在古今中西之間
屍體危險的法外生成:以當代中國的藉屍抗爭事例為中心的分析 尤陳俊
一、從“蔡發旺事件”談起
二、“事件的類型學”再思考:藉屍抗爭行為的反法治性
(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藉屍抗爭事例的廣泛分布
(二)法外收場:事件類型學的另一面
三、屍體危險的生成機制 觀念
(一)“圖賴得利”的社會記憶
(二)“喪葬”禮儀的社會功能
(三)“非理死”中的“冤抑”生成
四、屍體危險與法治框架下的國家權力強化
第三編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清代與現代自首制度的比較研究
——對法律現代主義的幾點反思 蔣正陽
引言
一、本土性和延續性
二、制度演變
(一)主體之變
(二)動機之變
(三)對象之變
(四)後果之變
三、對現代主義的反思
(一)形式理性
(二)工具理性
(三)個人主義
第四編行政與司法
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
——微山湖問題與中國的調解式政體 田雷
引言
一、微山湖問題:必要的背景交代
二、中央決策是如何未煉成的
(一)工作組湖區行
(二)兩部聯合報告及其方案
(三)徐州會議:水利可統管,劃界未定案
(四)一點評議
三、中央決策是如何煉成的
(一)崔乃夫的小解決方案
(二)“哪裡有糾紛,哪裡劃給山東”
(三)中央的拍板
(四)為什麼要三個檔案
四、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
(一)中央集權的權力結構
(二)簡約治理的日常模式
第五編國際法
主權與“文明”:19世紀國際法的東亞故事 賴駿楠
一、19世紀國際法中的“國際社會”
(一)“文明”
(二)實證主義
二、中日兩國的不同應對
(一)中國:“萬國公法”
(二)日本:“文明開化”
三、甲午戰爭:“文明”與“野蠻”
(一)日本:走向“文明”的戰爭之路
(二)日本:國際法大秀場
(三)中國:聲音微弱
四、西方:評定課業
(一)日本勝出
(二)中國落選
結論
第六編理論探索
以實踐邏輯再闡釋象徵資本
——基於象徵資本的多重面向與運用 王海俠
一、布迪厄的學術與政治
二、象徵資本的概念梳理
(一)象徵資本的載體與依附性
(二)象徵資本的建構與轉化
(三)象徵資本的雙重獲致與積累
三、象徵資本在實踐中的多重運用
(一)內向性的正向作用
(二)外向性的正向運用
(三)否定性運用
四、象徵資本解構之中有建設
馬克斯·韋伯“法律社會學”之重構:觀念論的力量與客觀性的界限 賴駿楠
引言
一、概念重構:“形式” “實質”
(一)“法律思維”的類型
(二)“實質合理性”
(三)二元論的力量:“Form”與“Materie”
(四)“現代法律發展中的反形式趨勢”
二、命題重構:法律與資本主義
(一)韋伯的構想
(二)韋伯的“焦慮”與決斷
(三)關係重構:破除“合理性”形上學
結論:馬克斯·韋伯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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