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炳光

武炳光

武炳光,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曾任鹽城市鹽都區委常委、農村經濟開發區(台創園)黨工委書記。

2013年10月12日被監視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2014年7月23日,鹽城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4年12月23日,江蘇省高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7年8月30日,鹽城市中院終審裁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炳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2-9-26
  • 職業:公務員
  • 信仰:共產主義
  • 主要成就:鹽都區委常委、農村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人物履歷,職位分工,人物事件,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判決,終審裁定,

人物履歷

曾任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鹽都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中共鹽都區委常委、農村經濟開發區(台創園)黨工委書記。
2004.04—2007.11 亭湖區副區長;
2007.11—2011.06 鹽都區副區長;
2011.06—2012.03 鹽都區區委常委;
2012.03—2012.12鹽都區區委常委、七星現代化農場黨工委書記;
2012.12—2013.09鹽都區區委常委、農村經濟開發區(台創園)黨工委書記。

職位分工

參與政府分工,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城鄉統籌、農村經濟開發區、台灣農民創業園、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農村能源、水利、防汛、防台、扶貧工作,協助羊維達同志分管農村國土資源工作。
分管區國土局、農委(開發局、水產局)、水務局、供銷總社、糧食局、氣象局。負責分管範圍內的招商引資、項目推進和稅源管理工作。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3年10月12日被監視居住,2013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8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2006年至2013年,武炳光在擔任鹽城市亭湖區副區長、鹽都區副區長、中共鹽都區常委等職務期間,收受或索取賄賂計人民幣438.22萬元、美元5000元。
2014年7月23日,鹽城市中院一審判決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依法沒收。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武炳光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4年12月2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鹽刑二初字第0003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人武炳光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四百三十八萬二千二百元、美元五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幣三十萬六千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二、撤銷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鹽刑二初字第000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武炳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三、抗訴人武炳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終審裁定

後又因涉嫌受賄罪,武炳光於2017年4月25日從南通監獄被解回。2017年8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本院認為,被告人武炳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武炳光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對武炳光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並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武炳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與原受賄罪所判刑罰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武炳光受賄所得十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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